AI智能总结
目录立法和监管动向...........................................................................................................3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3财政部发布《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2025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3行业资讯.......................................................................................................................4我国首次探获海上深层—超深层碎屑岩亿吨油田.............................................42025中关村论坛双论坛联动共启绿色能源新程..............................................4国际能源署发布最新报告显示——可再生能源需求增长加速.........................4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创历史新高.........................................................4植德观点.......................................................................................................................5 立法和监管动向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查看更多]财政部发布《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2025-2029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涵盖技术示范、规模化开发、公共平台建设等五大领域。2025-202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采用竞争性分配和以奖代补方式,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氢能等项目。[查看更多]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2025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2025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以下简称《任务》),首次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提升至专项任务层级。文件明确要求“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并提出“构建新业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国储能产业从“规模扩张”正式迈入“安全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查看更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03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查看更多] 3 行业资讯我国首次探获海上深层—超深层碎屑岩亿吨油田中国海油发布消息,我国在南海东部海域勘探发现惠州19-6亿吨级油田。这是我国首次探获海上深层—超深层碎屑岩大型整装油田,展示出我国近海深层—超深层领域油气勘探潜力。南海东部海域油气勘探屡获突破,已连续两年发现亿吨级油田,为海洋油气持续增产打造了新的增长极。公司将继续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持续夯实增储上产资源基础。[查看更多]2025中关村论坛双论坛联动共启绿色能源新程以“绿色能源变革·创新驱动未来”为主题的2025中关村论坛中国北欧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论坛及航星绿色智慧能源产业生态论坛,在中关村国际创新中心与中关村雍和航星科技园两地举办。“2025中关村论坛中国北欧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论坛聚焦“绿色低碳产业数智化”与“氢能源助力碳双控转型”,邀请全球知名科学家、学者、企业家、投资人,共同探讨如何加速以风、光、氢能为载体,构建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维护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可及性与革新,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查看更多]国际能源署发布最新报告显示——可再生能源需求增长加速国际能源署发布《全球能源评估》最新报告,针对2024年全球能源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能源需求同比增长2.2%,增速超过2013年至2023年间1.3%的年平均增长水平。在能源需求增量中,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的需求增量仍占80%。发达经济体的能源需求在经历连续数年萎缩后呈现复苏态势,实现了近1%的正增长。[查看更多]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创历史新高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发布《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统计报告》指出,2024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新增585吉瓦,占全球新增电力装机容量的92.5%,年增长率达到15.1%,创下历史新高。[查看更多] 4 植德观点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工程款结算问题尤为突出。本文结合《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对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重点探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规则,以及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救济路径,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一、合同性质对结算的影响在新能源电站项目建设中,广泛采用的EPC模式虽有其优势,但合同性质的界定却存在诸多争议,而这直接关乎结算规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能源电力工程签订的EPC合同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裁判意见。一类观点认为,该类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151号案件中,法院基于项目整体性质和特征,将EPC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是因为多数新能源项目,如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直接建设于地面之上,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使用年限较长,建设成果构成土地上的不动产,且履行过程受国家推荐性标准严格管控,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典型特征。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其他无名合同。例如,在(2018)苏民再261号案件里,法院认为合同内容仅涉及电池组件安装、变电设备调试等部分工作,法律特征更接近承揽合同。当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结算方面,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若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承揽人虽享有留置权,但定作人拥有任意解除权,这无疑会对结算的稳定性和预期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准确界定新能源项目EPC合同性质,是合理确定结算规则和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EPC合同通常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等,目的是向 5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的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6发包人交付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核心目的是进行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施工或相关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因此,从承包范围和合同标的物的属性、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约定综合考量,通常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将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其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涉及工程建设的多个方面,更加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规则(一)法律基础与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28条,当事人约定固定总价结算的,法院原则上不再支持工程造价鉴定申请,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例如,在(2022)新民申323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渤海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项目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总价2800万元,采用总价固定不调原则。西北电力公司主张按固定价结算超出业主支付的结算价,应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款。然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认定应依照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西北电力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结算方式不能约束渤海兴安建筑公司。这充分体现了固定总价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优先性。(二)例外情形:情势变更与设计变更当然,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若因情势变更(如环保政策导致材料价格暴涨)或设计变更超出合同范围,法院可能判决突破固定总价。例如,(2021)内民申2号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延期导致施工期间赶上国家环保政策变化,材料采购价格涨幅巨大,施工成本剧增。若继续按固定价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最终法院认定在合同期外按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确定工程单价,以确定工程造价。此外,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总价通常也需相应调整。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案件中,后湖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期间,3号楼施工面积大幅增加,工程量、工期等均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被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最终再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为应适当调整3号楼工程价款。在新能源项目中同样如此,若因 7设计变更引发类似重大变化,固定总价也应作出合理调整。再如,在(2020)豫04民终2416号案件中,案涉合同虽约定为固定总价,但设计变更引起了工程量增加。经发包人、监理方、业主方三方认可后,对此部分据实结算,且存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审批单》,以及载有合同增补款和相关结算条款的《会议纪要》,发包人对增量部分工程及价款结算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法院支持对增量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认可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增加费用的依据,这进一步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可对增量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结算。三、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规则(一)单价固定的法律约束固定单价合同通常以“单价×工程量”确定总价,其核心在于单价不变,但工程量可据实调整。在风电项目中,风机吊装环节常约定固定单价,如每台风机安装费固定为XX元/台。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风机安装数量,就需要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固定单价进行结算。若设计变更影响到施工难度和成本,还可能涉及单价的调整,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例如,若设计变更导致风机安装位置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此时就可能需要对单价进行合理调整。(二)单价调整的触发条件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9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工程量显著变化(如大幅减少)或外部环境变化(如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法院可能重新核定单价,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四、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若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施工单位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招投标行为违法等。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较为复杂。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标准、方式、金额等,要求发包人支 8付工程款。在(2017)最高法民申4412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减去发包人已付款项和工程应扣减款项后的金额,支持承包人诉请的工程款,该认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然而,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