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日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的议案》,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约60%股份。交易相关方于2025年1月2日签订了《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该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最终收购股权比例、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等交易方案,尚需在完成审计、评估等工作后,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博创智能,企业住所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祥路9号,注册资本16,500万元人民币,主营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和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和销售、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和销售等,主要产品为智能注塑成型装备。 进展情况:交易对方于1月份将博创智能30%股份质押给本公司,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了1.3亿元作为本次交易之诚意金。202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由博创智能向中国银行申请开具的以本公司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1.3亿元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根据3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视为交易对方已完成就返还股份转让诚意金需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各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各相关方持续沟通协商,尚未签署正式协议。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2025年1月3日《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以及2025年1月23日、2月22日、3月22日、3月25日、4月25日的相关进展公告。 2、关于转让贵州宏途鑫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0日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贵州宏途鑫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的议案》。为了公司产业结构转型、盘活资产,本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东莞宏泰向贵州聚祥转让宏途鑫业100%股权(其中:公司持股95%,东莞宏泰持股5%)及公司应收宏途鑫业的全部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宏途鑫业股权及债权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8亿元。宏途鑫业的核心资产权益为贵州宏途鑫业核桃坪煤矿。 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股权及债权转让款14560万元,剩余尾款6240万元已按合同约定转入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股权过户手续已经完成,现正在办理核桃坪煤矿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转让贵州宏途鑫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子公司注销事项 因广东宏远环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拟建的废铅酸蓄电池及含铅废料综合处置利用项目已于2024年度终止筹建,公司于2025年1月份注销了广东宏远环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因广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拟建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业务项目已终止筹建,以及宏远新材料旗下的广东宏途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亦已于2024年度转让完毕,公司于2025年1月份注销了广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宏远环保及宏远新材料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注销事项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4、关于核桃坪煤矿兼并重组的后续处理事项 ①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此案最后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于2018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且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 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 公司于2019年2月起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期间,法院依法冻结及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8548.56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其实际控股的鸿熙矿业孔家沟煤矿采矿权。2020年11月,鉴于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2020)黔0526执恢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②2022年,孔家沟煤矿因债务问题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孔家沟煤矿采矿权。鉴于孔家沟煤矿属于煤矿整合实施方案的关闭指标,为保证核桃坪煤矿存续,推进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参与了孔家沟煤矿采矿权的竞拍,于2022年10月以498.15万元的价格拍得孔家沟煤矿采矿权,于2023年5月将孔家沟煤矿采矿权作为核桃坪煤矿兼并重组关闭指标进行了注销。后续,公司将参与上述剩余拍卖款的分配。 5、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情况 2015年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孔家沟煤矿向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易颖、金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孔家沟煤矿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责任。(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由于公司在本案的二审判决后已被法院强制划扣1555.62万元,2022年3月,公司向威远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原申请人四川威玻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但因四川威玻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执行回转,威远法院对该执行回转案件终结执行。为增加上述执行回转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和加快公司下属核桃坪煤矿办理独立法人公司的进展,2023年7月在威远法院的协调下,公司就上述执行回转事宜[(2022)川1024执343号执行回转案件],与四川威玻达成执行和解。四川威玻通过变更(2022)川1024执28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程序,将已生效(2021)川10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本次执行经威远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1024执异25号]裁定:本院(2022)川1024执2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后,公司将继续依法对孔家沟合伙人(金荣辉、易颖)、鸿熙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索赔。 2023年9月,鸿熙公司下属木兰煤矿实际投资人与公司达成协议,木兰煤矿作为上述责任主体之一,承诺向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补偿,并已经支付第一期款项300万元,根据约定剩余200万元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但逾期未支付。公司于2024年3月向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威远县法院于2024年8月判决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明支付公司补偿款200万元和违约补偿金100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此后,鸿熙木兰煤矿上诉,经内江中院于2024年11月判决作出(2024)川10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张建明、木兰煤业公司、鸿熙木兰煤矿需向公司支付补偿款200万元和赔偿金1000万元,截至2025年1月8日,公司执行申请款项1203.78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2025年3月,张建明等三人不服内江中院(2024)川10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目前已立案尚未判决。 6、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部分首期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 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2019年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2020-002公告。 2020年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92998.42元。2021年3月15日,东莞中院对被执行人柳向阳、案外人柳智恒名下房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