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指南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提供主板和GEM两个上市平台,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上市方式包括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配售、介绍和由GEM转板。
上市要求:
- 财务要求: 主板上市申请人需满足盈利、现金流或市值等测试,GEM上市申请人则需满足市值要求。
- 司法权区: 申请人需在《上市规则》指明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包括香港、中国、百慕达和开曼群岛,以及部分海外司法权区。
- 适合上市: 申请人及其业务需令联交所认为其适合上市,考虑因素包括业务模式、财务表现、依赖性等。
- 拥有权及管理层: 申请人需证明其拥有权及管理层在上市后能维持不变。
- 账目编制: 申请人需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账目。
- 管理层人员: 主板发行人需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通常指至少两名执行董事居于香港。
- 市值: 主板上市申请人需满足更高的市值要求。
- 公众持股量: 主板上市申请人需满足更高的公众持股量和股东分布要求。
工作小组: 首次公开招股通常涉及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包销商、法律顾问、申报会计师等成员,各成员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协助申请人完成上市。
尽职审查与核实工作: 上市文件(包括招股章程)的刊发构成一系列陈述,需经审慎的尽职审查和核实,以避免民事和刑事责任。
招股章程: 招股章程需涵盖风险因素、豁免、行业概览、历史及业务发展、业务、关连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
发售架构: 香港的首次公开招股通常包括公开发售和配售,需遵守联交所的规定,包括初步分配、回补机制、超额配股权等。
包销: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须获全数包销,配售部分在实践中也会被包销,相关人士会分别就不同部分订立不同的包销协议。
定价: 招股章程通常不订明固定价格,而是指明股份发售的指示性价格范围,最终发售价格由申请人(以及售股股东,如适用)与代表包销商的全球协调人商定。
稳定价格: 新发行人委任的稳定价格操作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公开发售呈交申请截止日期后的一段有限时间内采取某些稳定价格行动。
推介及宣传限制: 《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对上市申请人的宣传及资料发放施加了严格限制及管控,需遵守相关规定。
上市后合规: 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应考虑并规划上市后的监管制度,特别是严格的企业管治要求、繁琐的财务和其他披露要求以及对企业交易的管控。
特别上市规定: 《上市规则》还包含附加规定、修订条文和例外情况,以适用于某些特定公司和行业,例如,未产生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矿业公司、投资公司、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以及SPAC。
GEM上市改革: 2024年1月生效的GEM上市改革引入了新的简化转板机制,合资格的GEM发行人毋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即可转往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