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 2024 公司年度大事记 公司被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 公司被成都企业联合会认定为“成都制造业企业100强” 公司取得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证书(CMMM-L3) 公司取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二级证书(DCMM-L2)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4第二节公司概况...........................................................8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11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6第五节重大事件..........................................................41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53第七节融资与利润分配情况................................................56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60第九节行业信息..........................................................64第十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65第十一节财务会计报告....................................................75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202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声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莫尚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莫锦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莫锦峰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重大风险提示】 1、是否存在退市风险 □是√否 2、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 公司在本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分析了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释义 第二节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二、联系方式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四、企业信息 五、注册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中介机构 七、自愿披露 □适用√不适用 八、报告期后更新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并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34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16,717,343.4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53,148,842.8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963,568,500.5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41号)。发行前总股本为10,04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38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一)证券代码发生变更 公司证券代码于2025年3月27日由873879(原新三板股票代码)变更为920029(北交所股票代码)。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代码变更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以及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代码变更相关事 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普通股总股本发生变更 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40.00万元、总股本为13,38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尚未行使完毕(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公司总股本将扩大至13,888.6667万股),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保荐机构开始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自2025年3月28日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盈利能力 二、营运情况 三、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四、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五、2024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七、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单位:元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 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产生影响。 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产生影响。 ③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产生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业务概要 商业模式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1、商业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水、气表等智能计量终端以及AMI系统软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通过向客户提供智能计量硬件及软件等产品获取收入和利润。公司以全球智慧能源体系变革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下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装机为契机,以核心产品智能电表为起点,为客户提供涵盖电水气等多种能源、软硬件一体、适配各类通信技术的完整智慧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以产定采”的采购模式,根据排产计划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具体采购流程为:在供应商选择与管理环节,公司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力量、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供应商考核细则建立合格供应商系统;在采购计划制定环节,公司依据客户订单需求、排产计划、现有库存情况,并结合当前原材料市场情况进行策略性备货需求分析,形成物料采购需求;在采购实施环节,采购需求生成后,采购员依据经批准的采购需求并检查有效的货源和价格后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供应商收到订单后反馈交货期并发货;在收货及检验环节,仓库管理员根据送货单清点并检验实际来料,双方签字确认并完成入库。 (2)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需求组织生产。 公司全面推行精益生产制造,拥有高性能的精密生产设备及质检设备,对生产体系进行了数字化管控,通过SA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TS(产品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