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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新能源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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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新能源服务指南 (2025 年修订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5 年 3 月 目 录前 言 ................................................ I一、 总则 ............................................. 1二、 并网意向申请 ..................................... 2三、 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 ........................... 3四、 工程设计与建设 ................................... 4五、 接网协议签订与并网验收 ........................... 6六、 并网调试与运行 ................................... 9七、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 11八、 咨询与投诉 ...................................... 12附件 1: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参照电压等级 ................ 13附件 2:新能源发电项目服务流程 ........................ 14附件 3: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 16附件 4: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清单 ................ 19附件 5:新能源发电项目施工图资料清单 .................. 22附件 6: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接网协议资料清单 ............ 23附件 7: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资料清单 ............ 30附件 8: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单 .......... 31附件 9: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资料清单 ........ 32 前 言 南方电网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支持拟接入南方电网的利用太阳能、风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为推动实现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开尽开、应并尽并、能并快并”,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欢迎新能源发电项目业主通过95598服务热线、营业厅窗口等渠道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我们持续总结经验成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一、总则 第1条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和“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基本原则,为新能源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等远程渠道受理方式为主,并保留各营业窗口等受理并网业务渠道。 第2条 针对每个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并网服务,业务办理各环节提供的服务全部免费。 第3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服务按并网电压等级分为380(220)伏自然人投资项目、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资项目、10(20)千伏项目、35千伏及以上项目等四类。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电压等级参照附件1,对存在多个参照电压等级的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服务模式执行,最终并网电压等级以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为准。 第4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分为并网意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工程设计与建设、接网协议签订与并网验收、并网调试与运行、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阶段,需项目业主配合的服务流程见附件2。 第5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业主在正式办理并网接入手续前,若征求(初步)并网消纳意见,电网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正式来函后5个工作日书面复函(初步)并网消纳意见。 第6条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并网意向申请 第7条 通过“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及各营业窗口或客户经理等线下渠道受理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并网意向申请。 第8条 电网企业在收到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意向申请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书面回复。 电网企业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于并网验收前补齐,同时采用先受理、资料后补的形式办理。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 对于380(220)伏自然人投资项目、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在出具并网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情况表。项目业主需配合参与现场勘查并确认勘查意见。 对于10(20)千伏项目,电网企业在出具并网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情况表。项目业主需配合参与现场勘查并确认勘查意见。对整村(连片)开发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鼓励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 对于35千伏及以上项目,电网企业不组织现场勘查。 三、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 第10条 电网企业为380(220)伏自然人投资项目、35千伏及以下分散式风电项目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其它新能源发电项目由业主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接入系统方案。电网企业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项目业主需提交的接入系统资料清单见附件4。 第11条 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方案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 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12条 接入系统方案申请资料通过受理后,电网企业在相应时限内组织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项目业主需配合参与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会议。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220千伏的,电网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13条 对于10千伏及以上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报告中应包含电能质量评估相关篇章或专题,在项目并网验收前报电网企业研究及备案。同时项目应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四、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14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接入公共电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项目业主内部电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场站内的接网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并网引起的公共电网加强及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分布式光伏除外)配套送出工程,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可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但对应公共电网变电站产权分界点内的间隔、主变等必须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应在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时予以明确,并纳入回购台账管理,及时依法依规回购。同时,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应取得该电源核准(或备案)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书面许可或与电网企业签订业主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意向书。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对应公共电网变电站产权分界点内的间隔等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15条 电网企业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 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加快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 第16条 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并满足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厂站涉网安全部分的施工图纸进行研究,出具研究意见。项目业主需提交的施工图资料清单见附件5。 五、接网协议签订与并网验收 第17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和接入工程项目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应于30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资项目、380(220)伏自然人投资项目,无需签订接网协议。 对于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的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核准后电网企业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提交接网协议签订申请。业主收到通知后2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2个工作日内)与电网企业完成接网协议签订,如暂不具备签订条件,应向电网企业出具书面说明。 对于业主自建送出工程的新能源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 送出工程核准文件后,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送出工程核准文件,并在2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2个工作日内)与电网企业完成接网协议签订。如暂不具备签订条件,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出具书面说明。 对于无新建送出工程或送出工程无需核准的新能源项目,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接入系统方案书面回复意见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网协议签订申请,并在通过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2个工作日内)与电网企业完成协议签订。如暂不具备签订条件,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出具书面说明。 项目业主提交接网协议签订申请的资料清单见附件6。 第18条 项目业主完成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且本体工程和配套送出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并网验收申请。项目业主需提交的并网验收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7。 第19条 电网企业接到并网验收申请后,在相应时限内组织对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厂站涉网安全要求进行 并网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一次性向项目业主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需配合参与并网验收。 对于380(220)伏自然人投资项目、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在受理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10(20)千伏项目、35千伏及以上项目,电网企业在受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20条 对于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380(220)伏非自然人投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