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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6香港稅務概覽 本手冊內所載資料乃根據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當日有效的稅務法例與實務準則,以及於同日宣布之2025/26年度香港財政預算案所載之稅收建議和措施而編製。 稅收建議在經過法定程序頒布後,才能成為法律。在正式成為法律前,有關之建議可能經立法會修改。 除另行註明外,本刊物內所載資料均以港元為單位。 內容 入息稅1-2薪俸稅3-8利得稅9-20物業稅21-22期限及稅款徵收23-25印花稅26-28應課稅品稅、政府費用及收費29-31聯絡人32 入息稅 分類稅制2徵稅基準2課稅年度2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安排2個人入息課稅2 分類稅制 香港的入息稅採用分類稅制。香港的《稅務條例》就因受僱工作或收益性職位而賺取的收入以及退休金徵收薪俸稅,就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獲利潤徵收利得稅,以及就房地產租金收入徵收物業稅。任何不包括在上述類別的收入並不用繳稅。香港現時並無徵收遺產稅、工資稅、流轉稅、銷售稅、增值稅、餽贈稅或資本增值稅。 徵稅基準 香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收入息稅,即是說只對在香港產生或來源自香港的收入徵稅。但是,某些其他業務收入會被視為應課稅收入而列入徵稅的範圍。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薪俸稅及物業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累算入息而徵收。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是根據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終結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會計利潤加上適當的稅務調整而計算。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安排 直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香港與以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 個人入息課稅 一個屬香港居民並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個別人士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作評稅方法,將上述三項應課稅入息(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的總額作一整體的評稅。在個人入息課稅下,該等人士可將其在香港經營業務所引致的虧損抵銷於該課稅年度內薪俸稅或物業稅的應課稅收入,及扣除為賺取物業租金收入而須支付的貸款利息。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可各自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然而,如一對已婚配偶已申請以合併評稅的方式計算薪俸稅,則二人須共同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若在個人入息課稅評稅下有虧損,該虧損可結轉入未來的各課稅年度,用以抵銷在該等年度的入息總額。 個人入息課稅下的應付稅款計算方法與薪俸稅相同。 薪俸稅 稅率4個人免稅額4-5稅務扣除項目5已婚人士5徵稅基準6津貼及豁免7退休福利7僱傭合約終止時收取的款項8僱主在《稅務條例》下的義務8 稅率 任何人因受僱工作而獲得之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慈善捐款以及個人免稅額後(請參照下列資料),須以下列累進稅率,計算應繳薪俸稅稅款: 但是,最高之應付稅款,不得超過以受僱工作的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及慈善捐款後(並不包括個人免稅額),按下列標準稅率來計算的稅款。 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年齡55至59歲 稅務扣除項目 在計算薪俸稅應評稅入息時可扣除的支出或開支必須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的支出或開支。此外《稅務條例》提供下列扣除: 已婚人士 已婚配偶各自賺得應課稅收入,通常都是分開評稅的,但當合併評稅比分開評稅有利,則可選擇合併評稅。 已婚人士免稅額只適用於下列情況:(1)配偶其中一方沒有應課稅收入,(2)已婚配偶共同選擇合併評稅,或(3)已婚配偶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作評稅方法。 已婚配偶必須列明申請子女免稅額的配偶名字。 徵稅基準 除非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適用的情況下,否則個人的居住地點、住所或公民身份與其薪俸稅責任無關。任何人士賺取源自香港的受僱收入、源自香港有收益職位的收入或領取源自香港的退休金,都須繳交薪俸稅。 如從事受僱香港僱傭合約工作,源自和非源自香港提供服務的受僱收入均會全數被當作應課稅入息。如從事受僱非香港僱傭合約工作,只有源自香港提供服務的受僱收入會被視為應課稅入息(以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分攤僱員的全年入息)。 一般來說,如果以下三個因素同時存在,即:(1)僱傭合約的洽談、訂立和執行之地點不在香港,(2)僱主為非香港居民,以及(3)支付薪金之地點不在香港,香港稅務局會接納該僱傭合約為非香港僱傭合約。 對於香港僱傭合約,若所有僱傭服務在一個課稅年度內都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該受僱工作的收入則毋須繳交薪俸稅。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 截至2017/18課稅年度為止,當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部份僱傭服務而獲取收入,而該收入須在當地繳交並已繳交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款,不管香港與該地區有否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該海外收入均可豁免繳交香港薪俸稅(海外收入稅務豁免)。從2018/19課稅年度起,上述海外收入稅務豁免僅適用於與香港沒有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之地區內支付類似薪俸稅的海外稅的情況。這意味著在香港與該地區有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之地區的情況下,任何人在該地區履行部份僱傭服務而獲取收入,而該收入須在當地繳交並已繳交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款,該海外稅款只可以在薪俸稅抵免。 對於非香港僱傭合約,只有在香港提供僱傭服務的相關收入須要繳納香港薪俸稅。與香港僱傭合約一樣,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 董事袍金之來源是根據繳付公司之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點來決定。在退休金方面,如果繳付退休金的基金是在香港管理及控制,而該退休金(政府的長俸除外)是與在香港提供的服務有關,這些退休金收入便須繳交香港薪俸稅。 現行法例條文堵塞了利用服務公司掩飾僱主與僱員關係的漏洞。《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5號就此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引。另一方面,獨立經營人士或其相聯者透過其經營的企業支付管理費予其控制的服務公司之安排,亦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4號中有所規限。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在香港引入的全面轉讓定價措施同樣適用於釐定薪俸稅額。除了在沒有潛在香港稅收利益的情況下,轉讓定價規則一(即關於相關人士之間的條款的獨立交易原則)由2018/19課稅年度起對關聯交易適用,並附有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前達成的交易或產生的收入作出不溯既往的安排(請參照第19-20頁轉讓定價法規及文檔要求)。 津貼及豁免 一般來說,津貼及一切可兌換為現金的福利以及僱主為僱員支付的子女教育費及度假旅程,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相對於其他福利(例如:居所的水、電、煤氣等設施),若僱主是唯一的債務承擔人,這些非現金福利則毋須繳稅。 另外僱員在行使、轉讓或放棄公司給予的股份認購權而獲得之收益亦須繳交稅款。 僱主或相聯法團免費或以補貼形式為僱員提供居住地方,該居住地方的應評稅租值,或該租值與僱員付給僱主或相聯法團租金之間的差額,將被當作為應評稅收入。所提供居住地方的應評稅租值,為其他應評稅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之特定百分率。一般居住地方為其他應評稅收入之10%。如該居住地點為酒店、宿舍或公寓,並設有不超過兩個房間者,則其租值須被當作相等於其他應評稅收入的8%,而設有不超過一個房間者,則為4%。僱員自行租屋而僱主退還全部或部份由僱員支付的租金的稅務處理方法與上述相同。 退休福利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在現行強制性公積金的制度下,僱主及僱員均須按僱員每月收入的5%供款。現時,須要供款的最高收入上限為每月30,000港元。故此,僱主和僱員各自最高的強制性供款為每月1,500港元。若僱員每月收入低於7,100港元,僱員可豁免供款。不過,僱主仍須按僱員每月收入的5%供款。除了強制性供款,僱主和僱員可以自願性地增加供款。 自僱人士亦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供款。只有少數的僱傭類別,例如海外僱員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僱員已參加香港以外地方的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可毋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僱員可在其薪俸稅計算中扣除強制性供款。自2015/16課稅年度開始,僱員可扣除強制性供款最高限額為每年18,000港元。在2019/20課稅年度或以後,僱員存入特定強積金帳户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和合資格年金保費,每年可獲最高限額為60,000港元的薪俸稅扣除。 所有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所取得的收益須保持至僱員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如僱員在60至65歲其間退休,在未達65歲已永久性離開香港、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死亡,可提早取得收益。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制性供款的收益可以一筆過或分期的形式提取。 若因僱員退休、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服務終止或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信托人就僱主及僱員強制性供款及僱員自願性供款部份所收取的折算退休金,可獲豁免薪俸稅。 除了若干例外情況(包括在職不滿十年而離職),在退休、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服務終止時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就僱主自願性供款部份收取的折算退休金,可獲豁免薪俸稅。在其他的情況下收取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折算退休金,須繳納薪俸稅。 其他退休計劃 由2015/16課稅年度起,僱員就認可職業退休計劃(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亦可獲最高限額為每年18,000港元的扣除。 除了若干例外情況(例如在職不滿十年而離職),若因僱員退休、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服務終止時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收取的折算退休金或其他款項,均可獲豁免薪俸稅。若僱員在其他情況下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僱主的供款所折算的款項,須繳納薪俸稅。 此外,僱員從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或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折算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任何款項,均須繳納薪俸稅。 僱傭合約終止時收取的款項 一般來說,如果終止僱傭合約賠償金並不是因僱員在過去、現在或將來之服務而獲得的報酬,該賠償金是不用繳交稅款的。終止僱傭合約賠償金通常是指因僱員放棄受僱權利而獲得的款項。這些款項與僱傭合約終止時收取的酬金不同,因為僱傭合約終止時收取的酬金與僱員過去提供的服務有關,故此須要繳付稅款。在計算應繳之薪俸稅時,應課稅的僱傭合約終止時收取的酬金可攤分並當作於最後受僱日期為止的三年內所累算的入息。而根據《僱傭條例》支付的長期服務費及遣散費,稅務局局長則接納為不用繳納薪俸稅的款項。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的規定收取的代通知金,須繳納薪俸稅。 僱主在《稅務條例》下的義務 香港並非採用「即賺即繳」的徵稅模式,因此僱主並無義務從僱員之酬金扣除其應繳之薪俸稅,然而《稅務條例》規定僱主須遵照以下的法定申報及扣繳義務: 1)在開始僱用僱員之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2)每年填報及呈交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3)在停止僱用僱員的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4)如任何僱員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一個月,則須在不遲於該預期離開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及5)在發出上列第4項通知的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不得向該名僱員繳付任何款項。 但上列第4項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受僱期間須經常因工作離開香港的個別人士。 利得稅 稅率10徵稅基準10被視作香港應評稅利潤的款項11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12資本收益12利息收入的豁免12稅務上可扣除項目13研發開支額外扣稅13虧損13-14特殊類別納稅人/收入14-17優惠稅務制度下的實質活動要求17資本開支的稅項寬減18-19銷售回租及槓桿式租賃19轉讓定價法規及文檔要求19-20 稅率 徵稅基準 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資本性質的利潤除外),都須要繳納利得稅。除非涉及轉讓定價或雙重課稅寬免,否則有關人士之稅務居民身份一般與其須否繳納利得稅無關。在港設有常設機構的人士並不一定會構成須繳納利得稅的風險,但從2018/19課稅年度起,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將被視為於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除了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