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部分指出,当前关于反垄断改革的辩论正达到高潮,国会和各州立法机构提出了几项提案,旨在扩大规范市场行为的实质性反垄断规则的适用范围。然而,当前讨论中缺失的是对这些新措施是否经过仔细考虑的谨慎评估。文章引用了《马可福音2:22》的警示,即“新酒不能装在旧皮袋里”,以此说明在将世纪-old反垄断法中的程序性条款重新用于新立法的后果之前,需要进行谨慎评估。
第一部分讨论了强制三倍赔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文章指出,克莱顿反垄断法规定,美国法院必须授予成功的原告所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这一三倍增长的要求使得美国反垄断救济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成为一种异常,并偏离了其他国家遏制和惩罚反竞争行为的做法。尽管强制三倍赔偿对反垄断诉讼的赔偿金额有显著影响,但对其对案件提起或司法判决的影响进行的严格分析却很少。文章主张立法者应考虑强制三倍赔偿对诉讼激励和法官的影响,在将世纪-old反垄断法中的程序性条款重新用于拟议的改革之前,进行谨慎评估。
第二部分审视了强制三倍赔偿的批评意见以及改善反垄断赔偿框架的各种建议。文章指出,强制三倍赔偿制度因以下四个主要原因受到批评:首先,强制三倍赔偿可能系统地使法官对原告产生偏见;其次,三倍赔偿的诱惑可能鼓励无理取闹的诉讼;第三,它们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阻碍竞争性行为;第四,与此相关,强制三倍赔偿可能过于严厉。文章列举了一些学者和法官的观点,认为强制三倍赔偿可能导致法官在拒绝原告的垄断诉讼资格时更加谨慎,并可能对原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强制三倍赔偿也可能激励人们提起超过最佳数量的反垄断诉讼,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阻碍竞争性行为。
第三部分调查了强制三倍赔偿对律师事务所激励和案件提交的影响。文章应用简单的行为模型来分析强制三倍赔偿对公司和法官产生的两种效应。首先,强制三倍赔偿可能会推动在提起反垄断案件中过度投资。其次,它可能会造成法官对原告的偏见,因为法官作为寻求最小化错误成本的理性行动者,有动机通过倾向于单一程度的II类错误(对被告的错误裁决)来避免三倍程度的I类错误(对原告的错误裁决)。
第四部分分析了强制三倍赔偿对法官和案件结果的影响。文章指出,一个试图最小化错误成本经济规模的法官会在反垄断案件中支持被告,其成功概率和客观价值都是无强制三倍赔偿案件(如其他法律领域)的三倍。这从社会和反垄断执法角度来看导致了两种不希望出现的后果。首先,在其他法律领域类似案件的目标效益中,法官相对于其他被告有更强的动机裁决支持反垄断被告,这引发了公平性的担忧。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防御性判决将导致不利于反垄断原告人的案例法发展,进一步提高所有反垄断原告人的门槛。
结论部分指出,鉴于上个世纪的教训,如果改革者无意识地将在三倍赔偿上采取的程序机制引入到新法律的内容中,他们可能会严重削弱自己的目标。具体而言,行为模型表明,强制三倍赔偿可能导致律师提起超过社会最优数量的反垄断案件,以及法官低估具有正当性的案件。这两种影响都可能造成对反垄断原告的司法偏见,从而削弱通过实质性改革振兴反垄断法的合法努力。文章建议立法者三思而后行,不要将新酒注入旧皮袋中,或许可以考虑将实质性的反垄断改革重铸为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的修正案,该法案禁止“在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诈性行为或实践”,但并未提供私人诉讼权或强制三倍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