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亚洲黑熊和马来熊因在传统中医药(TCM)中的使用而面临威胁,它们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意味着其所有国际商业贸易都是非法的。马来西亚既是熊产品的关键来源地也是消费地,熊胆和胆囊的贸易似乎很普遍。
研究方法
2012年,对马来西亚365家TCM店铺进行了调查,以评估熊体部分及其衍生物贸易的情况。
研究结果
- 近一半的中药店(48%)公然宣称销售和/或展示熊胆、熊胆粉等产品。马来西亚半岛的比例最高,吉兰丹和柔佛州的药店中有销售熊胆、熊胆粉等产品的比例最高。
- 在销售熊产品的药店中,大多数(超过80%)声称有至少部分产品的持续供应。
- 在所有被调查的药店中,超过三分之一的药店(37%)声称没有销售熊产品,尽管这些药店中大多数提供了所谓的“草药”熊胆(熊胆) 胶囊。
- 似乎存在产品标签不清的情况,可能是故意为之,以规避法律。交易者也可能不愿意向未知客户透露产品来源,导致熊产品销售可能被低估。
- 员工中超过一半的人调查中意识到熊皮和产品贸易的非法性。
- 自从2010年在马来西亚由TRAFFIC进行的类似调查发现,声称提供熊产品的商店数量有所减少(10%)。
- 熊的部件和产品在马来西亚被发现包括整个胆囊、胆药丸、胆汁提取物或粉末、片状物和干燥的胆囊皮,以及其他衍生物。药丸是最常见的物品,尤其是在马来西亚半岛,大部分报道称是在当地制造的,尽管使用了进口原料。整个胆囊是观测到的第二常见物品,但在沙巴和沙捞越地区更为普遍。几乎所有用于零售的胆囊中,大约60%声称是来自当地由土著人猎杀的太阳熊。
- 药店中销售熊胆使用的替代品包括刺猬结石和冬虫夏草。
法律和监管框架问题
- 尽管马来西亚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充分的,但要在国内根除非法交易熊的部位和产品,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 审查不足导致卫生部(MOH)无意中批准了一些含有熊衍生物的中医药产品。这违反了野生动物法中的禁令,并造成了混淆,以及现有法律无法执行的印象。
- 卫生部已采取行动,确保在本国注册的含有熊产品的本地制造和进口药品不得合法销售。
- 马来西亚对传统中药和熊产品的需求很大,中医被马来西亚政府卫生部(MOH)认定为传统及补充医学局的一部分。
建议
- 个人和企业进口、收集、销售、购买、运输或持有熊及其衍生物的行为违反了CITES和/或国家法律,必须受到起诉和惩罚。
- 需要野生动物部门、MOH 药品执法单位和市议会执法单位之间进行协作,对中药材店进行联合和频繁的检查和突袭。
- 建议在立法上一致性,以确保在马来西亚境内所有熊及其衍生物的贸易得到有效禁止。
- 在雪兰莪,多次发现零售商的营业执照违反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0并且,以及国际濒危物种贸易法 2008通过非法销售野生动物或含有野生动物部件的产品,可以在州政府的《野生动物许可证撤销》(CLAW)计划下被暂停。
- 卫生部建议承认一些传统药材以原始形态被开具处方,这使得它们被排除在执法范围之外。
- 在砂拉越的太阳熊应获得最高级别的保护,并在以下条款下列为“完全保护”:沙捞越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
- 鼓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注册包含动物衍生物的药品时改善筛选流程。
- 鼓励政府部门之间就野生动物和健康问题进行更紧密的合作,以提高打击非法贸易熊部份、衍生物和产品的效率。
- 相关政府部门应与非政府组织、大学及其他研究机构建立战略联盟,以开展有利于野生动物法律有效实施的监测、研究和教育活动。
- 应积极推广大规模和持续的公共教育活动,以突出中药熊胆贸易的问题,并引导公众进行负责任和合法的中药产品购买。
- 应鼓励中医从业者和零售商推广使用草本替代品以代替熊产品,并向消费者提供如何避免使用熊胆、胆汁及其产品以及为何应避免使用的原因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