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该研报分析了2003年至2013年间荷兰从印度尼西亚进口活体动物的情况,揭示了荷兰作为野生动物贸易中进口国的重要角色以及印度尼西亚作为野生动物出口国的重要地位。报告重点关注了CITES附录和欧盟附录中列出的物种,并特别关注了物种来源,以识别野生动物贸易中的潜在非法和不可持续行为。
关键数据
- 2003年至2013年间,荷兰从印度尼西亚进口了54万7千947只活体动物,其中98%为珊瑚标本,其次是鱼类(1.02%)和爬行动物(0.69%)。
- 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之间报告的贸易数量存在巨大差异,只有41条记录报告了相同的数量。荷兰报告了496条记录没有数量,而印度尼西亚报告了132条记录没有数量。
- CITES贸易数据库显示,尽管欧盟对五种爬行动物和八种珊瑚物种实施了贸易禁令或负面意见,但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仍报告了这些物种的贸易。
- 荷兰的爬行动物贸易中,18种非CITES列出的爬行动物被发现,表明实际贸易量可能远高于报告数量。
研究结论
- 印度尼西亚和荷兰需要提高对CITES要求的遵守程度,提供更准确的野生动物贸易数量信息。
- 印度尼西亚应提高非损害性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并加强对商业人工繁殖/养殖设施的监管,以防止野生动物洗钱。
- 荷兰应采取措施更准确地记录珊瑚贸易,并考虑拒绝文件记录不正确的进口,例如贸易术语为LIV而不是COR的进口。
- 欧盟应考虑拒绝以属或更高级的分类学水平设定的物种的进口,除非CITES缔约方接受使用更高级的分类学水平。
- 欧盟应加强对某些物种(如珊瑚和爬行动物)的贸易规模的认识,并增强欧盟在欧盟入境口岸对欺诈和非法进口的执法力度。
- 欧盟成员国应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更一致的执法工作,并加强对野生动物交易展销会和市场的监测,以防止物种被进口到实施贸易限制的欧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