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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业绩

2025-01-16 - 港股财报 任云鹏
报告封面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26;網址:www.publicfinancial.com.hk)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 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業績及比較數字如下: 營業收入 信用損失支出 1316,023(26,250) (999,387)14,381 本年度(虧損)╱溢利 (999,387)14,381 本年度其他全面(虧損)╱收益 於隨後期間可重新分類至損益的其他全面虧損︰ 按公平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計量的債務證券投資淨虧損(除稅後)換算境外業務的匯兌差額(除稅後) 於隨後期間將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的其他全面收益: (977,707)66,782 本集團的實繳盈餘指本集團於一九九一年九月重組時購入有關附屬公司的股份面值超出本公司用作交換此等股份所發行股份面值的差額。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自實繳盈餘中扣除過往年度收購若干附屬公司所產生的正面商譽為港幣98,406,000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幣98,406,000元)。 #本集團設有監管儲備,以滿足香港《銀行業條例 》為達致審慎監管目的之條文。監管儲備乃持有作資金緩衝之用,以抵銷會計準則要求下的預期信用損失(「預期信用損失」)撥備低於⾹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所定目標水平時的潛在財務虧損。 財務報表附註 1.法定財務報表 本公告所載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法定財務報表。本公告的若干財務資料乃摘錄自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法定財務報表,其將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下旬左右上載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本公司網站以供閱覽。 本集團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已對本集團此份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業績公告所載之金額,與本集團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載金額作出比對及相符。就此而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進行的工作並不構成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核數準則 》、《香港審閱委聘準則 》或《香港保證委聘準則 》之保證委聘。 2.編製基準 本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所有適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個別適用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詮釋」))及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規定編製。其亦已遵守《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條文,並已包括金管局發出的《銀行業(披露)規則 》中要求披露的若干資料。 本財務報表採用歷史成本慣例編製,並就投資物業的重估、按公平價值計入損益(「按公平價值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的債務證券投資以及按公平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的股權投資作出修訂。 3.綜合基準 本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附屬公司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包括結構性實體)。當本集團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承擔可變動回報的風險或有權享有可變動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即是使本集團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的現有權利)影響該等回報時,即取得控制權。 當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少於被投資方大多數的表決或類似權利,在評估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本集團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 (a)與被投資方其他表決權持有者的合約安排; (b)其他合約安排產生的權利;及 (c)本集團的表決權及潛在表決權。 附屬公司財務報表的報告期間與本公司相同,並採納連貫一致的會計政策編製。附屬公司的業績自本集團取得控制權當日起綜合入賬,並繼續綜合入賬直至該控制權終止當日止。 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組成部分歸屬於本集團母公司擁有人。所有集團內公司間資產及負債、權益、收入、支出以及與本集團成員公司之間交易有關的現金流量均於綜合賬目時悉數抵銷。 倘事實及情況反映上文所述三項控制權因素其中一項或多項有變,則本集團會重估其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資方。附屬公司擁有權權益的變動(並無失去控制權),於入賬時列作權益交易。 倘本集團失去一間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則會終止確認相關資產(包括商譽)、負債、任何非控股權益及匯兌儲備;並確認任何獲保留投資的公平價值及損益內任何所產生的盈餘或虧損。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確認的本集團應佔成份會視乎情況,按倘本集團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要求的相同基準重新分類至損益或保留溢利。 已被綜合入賬以達致會計目的之附屬公司為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大眾銀行(香港)」)、大眾財務有限公司(「大眾財務」)、Winton (B.V.I.) Limited及該等公司之附屬公司。 4.資本披露的基準 本集團於報告期間已遵守金管局就有關資本基礎及資本充足比率所制定的資本規定,亦已參照《銀行業(披露)規則 》。 倘本集團並未遵守金管局自外部施加的資本規定,則須盡快向金管局提交就資本恢復至最低規定水平的資本管理計劃。 就監管匯報目的而言,綜合總資本比率及其他監管資本比率乃按大眾銀行(香港)及大眾財務綜合計算。 本公司綜合集團成員公司之間轉移資本或資金並無任何重大限制或障礙,惟大眾金融証券有限公司的流動資金、資本及其他表現指標,須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 》的最低要求。 根據金管局資本規定所撥入的監管儲備(如有)為不可分派。 本集團已採納有關《巴塞爾協定三》資本標準的《銀行業條例》及《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的條文。資本規則概述監管資本比率的一般規定、合資格監管資本的組成部分及銀行業機構營運時須達致的該等比率水平。資本規則已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頒佈對資本充足情況的國際協定準則而制定。根據資本規則,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所要求的防護緩衝資本比率為2.5%,而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所要求的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分別為1.0%及0.5%。 5.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變動及披露 本集團已於本年度財務報表內首次採納下列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 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有關適用於本集團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性質及影響描述如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訂明賣方-承租人於計量售後租回交易產生的租賃負債所用方法的規定,以確保賣方-承租人不會確認與其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任何損益金額。由於本集團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的初始應用日期起並無發生不取決於一項指數或利率的浮動租賃款項的售後租回交易,該等修訂並無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產生任何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及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 二零二零年修訂澄清有關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的規定,包括延遲清償權的含義,以及延遲的權利必須在報告期末存在。負債的分類不受實體行使其延遲清償權的可能性所影響。該等修訂亦澄清,負債可以用其自身的權益工具清償,以及只有當可轉換負債中的轉換選擇權本身作為權益工具入賬時,負債的條款才不會影響其分類。二零二二年修訂進一步澄清,在貸款安排產生的負債契約中,只有實體於報告日或之前必須遵守的契約才會影響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對於實體於報告期後十二個月內必須遵守未來契約的非流動負債,須進行額外披露。 本集團已重新評估其截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的負債條款及條件,並作出結論,在初始應用該等修訂後,其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仍保持不變。因此,該等修訂並無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產生任何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闡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特點,並規定須就該等安排作出額外披露。該等修訂的披露規定旨在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供應商融資安排對實體的負債、現金流量及流動資金風險的影響。由於本集團並無供應商融資安排,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的綜合財務資料並無產生任何影響。 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並未於本財務報表中應用下列預期將與本集團相關的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本集團擬於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生效時予以應用(如適用)。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3•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非公共受託責任的附屬公司:披露3•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投入4•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缺乏可兌換性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年度改進-第11卷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等的修訂2 1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2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3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生效4尚未確定強制生效日期,但可供採納 有關預期將適用於本集團的該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進一步資料描述如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呈列。雖然許多章節乃出自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並作出有限改動,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引入於損益表內呈列之新規定,包括指定總額及小計。實體須將損益表內所有收入及開支分類為以下五個類別之一:經營、投資、融資、所得稅及已終止經營業務,並呈列兩個新界定的小計。當中亦要求於單獨的附註中披露管理層界定的表現計量,並對主要財務報表及附註中的資料分組(匯總及拆分)及位置提出更嚴格要求。先前載於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若干規定已轉移至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錯誤更正(重新命名為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財務報表之編製基準)。由於頒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香港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盈利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亦作出有限但廣泛適用的修訂。此外,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亦作出相應的輕微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及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相應修訂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允許提早應用,並須追溯應用。本集團現正就該等新規定進行分析,並評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的影響。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允許合資格實體選擇應用經削減的披露規定,同時仍應用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確認、計量及呈列規定。為符合資格,於報告期末,實體須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綜合財務報表所界定之附屬公司,且並無公共受託責任,以及須擁有一間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可供公眾使用之綜合財務報表的母公司(最終或中間控股公司)。允許提早應用。本公司為一間上市公司,故並不符合選擇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的資格。然而,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正在考慮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編製其特定財務報表的資格。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澄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日期,並引入一項會計政策選擇,在達致特定標準的情況下,終止確認於結算日期之前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結算的金融負債。該等修訂澄清如何評估具有環境、社會及管治以及其他類似或然特性的金融資產的合約現金流特性。此外,該等修訂澄清對具有無追索權特性的金融資產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