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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二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4三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9四 、兴安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12五 、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14六、外商投资相关网址链接....................................................16七、相关业务咨询电话............................................................17 兴安盟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手册 (2024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现制定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手册。本服务手册由兴安盟商务口岸局收集制作,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及权益保护工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模式 1.线下申办模式:携带所办理业务相关材料到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递交材料办理业务。 2.线上十线下申办模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局网上申办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 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可查看《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将申请材料送至线下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递交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地址 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中间企业开办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事指南网页版 二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均应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要求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告模式:网上填报,咨询电话: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外资外经科0482—8266770。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初始报告):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大厅线下办理设立登记后,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注册企业账号并提交初始报告。如发生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大厅线下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 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登陆企业账号并提交初始报告。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变更报告):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大厅线下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 /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登陆企业账号并提交变更报告。 如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内容发生变更,但无需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 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登陆企业账号并提交变更报告。 途径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提交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按照商务部门要求,信息报告内容均为必填内容,需完整填写!(注意:投资总额必须大于0,投资方式必须填写,注册资本不能大于投资总额,出资信息不能为空,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不能为空) 途径二:在外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同步修改外资信息报告。 注意事项:变更报告的部分信息变更可能引起其他关联信息变更,如投资者变更可能导致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变更。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仅涉及外资加挂事项,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例如实际控制人变更、资金来源地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点击进去填写。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年度报告(1月1日至6月30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s://nm.gsxt.gov.cn/index.html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外资企业除需要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特种设备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对外担保保证信息、社保信息外,还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包含如下事项:外商投资基本信息、投资者信息、外商投资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如出现年度报告填报错误需修改的,在每年6月30日 前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s://nm.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更正。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指引 年度报告补报、更正(7月1日之后): 7月1日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存在错报、漏报、补报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https://wzxxbgnb.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扫码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年报补报、更正指引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为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需求,请在设立登记完成后,赴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相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件、境内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境外股东合法有效证明等)。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件、境内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境外股东合法有效证明等)。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令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3.新增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 件 、境内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境外股东合法有效证明等)。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令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2025年1月1日前适用)。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扫码获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指引 业务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分局,咨询投诉电话:0482—3988730 四、兴安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成立《兴安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发挥各级外商投诉受理机制的作用,畅通外资反映诉求渠道。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兴安盟各级外资投诉中心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以及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盟级投诉咨询电话:0482—8266770 传真:0482—8266770 投诉工作邮箱:xamwzk@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7楼723室(邮编137400) 五、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3047.htm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1/29/content_5730383.htm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https://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