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HigasketPlastics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3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 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但应符合以下规则: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公告,同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