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大海王妍张莹 内容摘要: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加速实施碳壁垒政策,引发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的新变化,对全球贸易格局、产业链布局及国际经贸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是如何将碳壁垒带来的挑战转化为推动国内绿色贸易发展及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机遇。文章首先阐释碳壁垒的内涵与特征,并在梳理和总结全球碳壁垒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碳壁垒对全球气候治理、国际贸易、全球产业链和中国对外贸易的潜在影响,最后提出我国应对碳壁垒的国际和国内策略,旨在为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绿色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策略支持。 关键词:气候治理碳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DOI:10.14114/j.cnki.itrade.2024.04.011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共同挑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随着地缘政治影响下大国博弈和战略性产业竞争加剧,全球气候治理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陡增。 “国家安全+绿色脱碳”正成为美欧产业和贸易政策的一种新趋势,逐渐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和产业低碳转型的“碳壁垒”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了包括改革碳排放交易系统、设立碳关税和创建社会气候基金等三项气候法案,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将气候监管纳入贸易法规,将对全球气候治理、国际贸易格局、世界产业变革和贸易规则产生新影响。 一、碳壁垒的内涵和特征 (一)碳壁垒的内涵和形式 碳壁垒作为一种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而采取的贸易限 制 性 措 施,其 核 心 在 于 对 产 品 在 其 生 命 周 期内———包括生产、运输、消费及处置各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进行规制。这类单边主义措施涵盖了碳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碳标签、碳减排认证、气候友好的政府采购以及气候友好补贴等多种形态(边永民等,2009)。在形式上,碳壁垒可总体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具体分类及其主要形式详见表1。 尽管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代表的碳壁垒关税措施已广受关注,但不可忽视的是,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强对碳壁垒非关税措施的实施力度。这些非关税措施涵盖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标签、碳减排认证、气候友好型补贴、环境产品声明以及绿色公共采购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欧盟的CBAM本质上属于关税措施,但其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碳足迹披露和碳标识认证等非关税措施也在同步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并提出“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战略方针。 《 “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亦明确指出,我国应“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多边和区域绿色贸易议题交流合作” 。在全球加速“脱碳”进程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我们不仅要积极应对碳壁垒带来的新挑战,还要牢牢把握低碳发展的新机遇。 中国经贸 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等。其次,政策工具不同。碳壁垒的政策设计以产品的碳排放量为基础,涉及碳排放相关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传统绿色贸易壁垒则主要依托于环境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等政策工具。再次,影响范围不同。碳壁垒由于其针对所有产生碳排放的行业,因此对全球贸易模式的影响更为广泛。相比之下,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通常局限于环保敏感的特定产品。最后,国际协调机制不同。在传统绿色贸易壁垒领域,已确立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为核心的绿色贸易协调机制和相关规则。然而,针对碳壁垒的多边和区域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国在全球碳排放相关贸易规则的建立上仍存在分歧。尽管政策制定者对碳 碳排放相关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和合规成本,可能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下降,进而影响一国的出口和经济增长。因此,这些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碳壁垒” 。 (二)碳壁垒的主要特征 碳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绿色贸易壁垒形式,与传统绿色贸易壁垒相比,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首先,关注焦点不同。碳壁垒集中关注气候变化议题中的碳减排问题,其核心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相较之下,传统绿色贸易壁垒则涵盖了更广泛的环境问题,还包括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产品的可回收性,以及生 计,计划建立美国版的CBAM,自2024年起对碳含量超过基准线的商品征收碳关税(吴敬轩,2022) ,并于2023年12月再次提交重开立法程序。如表2所示,近年来,美国国会涉及碳关税的提案数量明显增加,这从侧面反映出美国正在推进碳关税立法。在欧盟和美国的示范作用下,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也从被动观望转向主动跟随,极有可能效仿美欧的做法,从而使碳关税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扩散(李晓依等,2023) 。当前,日本也正在考虑引入碳关税①,而加拿大的政府预算也显示出对引入碳关税的兴趣②。 关税的兴趣日益增长,但其在WTO体系下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姜婷婷等,2021) 。 二、碳壁垒的发展趋势 (一)碳关税壁垒从争论走向实施阶段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正式实施,全球碳关税措施已从争议阶段转向实际执行阶段。碳关税于2007年被首次提出,旨在减轻欧洲国家因执行《京都议定书》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2010年,欧美主要国家由于国内争议和国际反对,纷纷推迟碳关税法案,使得发达国家在短期内未能征收碳关税(徐清军,2011)。此后,2012年欧盟宣布的针对航空业的碳关税措施,也因与WTO规则不相容而被迫终止。 非关税碳壁垒的目标行业覆盖范围从传统的轻工纺织业、农产品和日用品等行业,进一步扩展到新能源产业,如光伏、电 池、新 能 源 汽 车 等 领 域,并且从单一产品拓展至整个产业链(见表3) 。此类非市场化的“绿色准入门槛”法案,未考虑碳市场定价,直接决定产品是否允许进口,将碳足迹与产品 近年来,欧盟通过国内立法实施碳关税壁垒,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美国的“碳关税”也初露端倪。2022年6月,美国参议院提案《清洁竞争法案》(CleanCompetitionAct,CCA)提出了碳关税立法设 ①②ShihoTakezawa,‘Japan mulls carbon border tax for polluters,Nikkei says’ ,Bloomberg Tax(10 February 2021) ,https:/ /news. bloombergtax. com / 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 / japan-mulls-carbon-border-tax-for-biggest-polluters-nikkei-says,2023年11月28日访问。CharliePinkerton, ‘Thebudgetsetsthestageforcarbontariffs’ ,iPolitics(20April2021),https:/ / www. ipolitics. ca / news / the-budget-sets-the-stage-for-carbon-tariffs,2023年11月28日访问。 中国经贸 投标商务评价挂钩。在实践层面,法国、韩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已经对以光伏组件为代表的新能源产品提出了碳足迹核算和认证的要求。比如,法国针对100KWp以上的光伏组件进入法国招标市场时,按照碳足迹值分为不同等级,对应不同打分,碳排放值越低,产品中标的可能性越高。 整个供应链。通过采用与供应链排放相关的管理或认证工具,碳壁垒对企业生产、组织乃至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碳排放标准。越来越多的品牌公司在跨国投资贸易活动中,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不仅设定自身碳中和目标,还强制要求各国供应商脱碳减排。以苹果公司为例,其2020年承诺到2030年实现供应链和产品100%碳中和。对于无法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实现碳中和的供应商,将被剔除供应链。至2023年4月,已有超过250家苹果供应商承诺加入供应商清洁能源计划,其中68家中国制造商承诺到2030年底前仅使用清洁能源生产苹果产品。然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主要承担碳排放集中的制造环节,而其能源转型进程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对于这些国家的工厂而言,脱碳成为一种新的技术壁垒。 世界主要经济体正在积极推动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的本土清洁生产支持政策,例如美国通过《通胀削减法案》 ,提出了产业链本土化比例的门槛要求。而欧盟在《欧洲绿色新政》政策纲领下,提出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工业战略,并公布《净零工业法案》 ,以国产替代进口净零技术生产产品(李思奇、金扬凯,2023) ,客观上造成只有符合一定可持续标准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同时,欧盟正在建立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EnvironmentalFootprint,PEF)认证标识体系,其中包含碳足迹等10多种资源环境指标,并将实际用于欧盟市场监管甚至市场准入,这意味着自第三国进口的产品也必须符合欧盟的环境标准。此外,该碳足迹管理在评分规则中具有很强的歧视性,对于欧盟成员国和非成员国评价赋值存在较大差异,这为保护本土产品构筑了碳壁垒。具体到电池行业,根据《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从2024年7月起,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具备碳足迹声明和标签。从2025年7月起,将按照碳足迹大小进行分级。在2027年1月前,将出台碳足迹阈值。从2027年起,还需拥有数字电池护照。 (三)碳壁垒的制度刚性日益增强 从各类碳壁垒的实施情况来看,碳壁垒的制度刚性日益增强,企业因碳壁垒而承担的经济成本也不断上升。一方面,CBAM组合使用碳排放、碳强度和碳足迹等环境政策工具指标与加征关税或边境调节等贸易政策,将各国碳减排承诺的“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 ,企业面临碳关税带来的冲击。同时,CBAM的影响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大。目前,其征收范围已覆盖电力、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等6个行业,2030年将进一步扩展至欧盟碳市场所有产品及其所涵盖行业50%以上的排放量,包括炼油、焦炭和金属矿砂、其他金属、水泥和石灰、其他非金属矿物、纸浆和纸、化学品、民用航空等部门。 非关税碳壁垒不仅局限于产品层面,还延伸到 另一方面,非关税碳壁垒不仅限于市场化推行方式,其约束力还通过一些法案强化,存在法制化趋势。相对而言,碳标签、碳交易等采用市场化推行方式更容易激励企业自愿加入,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进步、购买配额等方式平衡自身碳排放。例如,一些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减碳软倡议已经被大量跨国公司所 采 用,科 学 碳 目 标 倡 议(SBTi)官 网 数 据 显示,SBTi参与企业从2021年开始呈现指数级增长,目前已有4021家企业设定了科学碳目标,其中包括3M、惠普、腾讯、耐克等众多有影响力的企业。然而,一些国家正在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碳足迹认证等碳壁垒。2021年,法国通过了一项在产品上添加“碳排放分数”的法案,从服装、纺织品行业开始试点,预计将推广至家居、酒店、电器等行业,该措施名义上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魏德才,2023) 。此外,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也要求实施碳标签等规定,碳壁垒的法制化倾向,使贸易企业所受约束逐步提高,企业面临在碳资信、产品碳足迹标识等方面的压力。 目前在实施碳标签制度方面,发达国家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发达国家依托国际标准,已经建立起本国的碳标签标准体系(见表4) 。英国最早于2007年实施碳标签,英国标准协会2008年10月发布的“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全球首个产品碳标签方法标准,也是产品碳标签中使用率最高的标准。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弱,导致其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同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成为碳壁垒的主要目标对象。由于缺乏制约碳关税和非关税碳壁垒的手段,发展中国家大多只能被动遵循发达国家制定的低碳规则。在实践中,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涵盖多个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