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出版物包含《海牙协定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日内瓦 Act(1999)》、《日内瓦 Act(1999)下的条例》以及《海牙协定应用行政指令》的文本。
日内瓦 Act(1999)
引言
- 本 Act 涵盖《海牙协定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日内瓦 Act(1999)》、其条例以及应用行政指令。
- Act 于 1999 年 7 月 2 日在日内瓦通过。
- 条例和行政指令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一章: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
- 申请资格:任何为《海牙协定》缔约国国民或政府间组织成员国民,或在一个《海牙协定》缔约国领土内拥有住所、习惯居所或实际工业或商业机构的人,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或通过其缔约国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内容:国际申请应包含或附带以下内容:请求根据本 Act 进行国际注册;关于申请人的规定数据;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不同复制品的规定数量的副本;关于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商品或商品的说明;指定的缔约国;规定费用;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 优先权:国际申请可以包含一项声明,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主张在一个或多个公约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较早申请的优先权。
- 指定费用:规定费用包括每项指定缔约国的指定费用。
- 国际注册:国际局应在收到国际申请或所需更正后立即注册该申请所涉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 注册日期:国际注册日期应与国际申请日期相同,除非存在导致注册日期推迟的规定不规则性。
- 公布:国际注册应由国际局公布,并应被视为在所有缔约国足够公开,无需持有者采取其他公开措施。
- 保密:在公布之前,国际局应将对每个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保密。
- 公布延迟:如果国际申请包含延迟公布的请求,则公布将在以下情况下发生:(i)如果没有指定缔约国提出延迟公布的通知,则在规定期限届满时;(ii)如果任何指定缔约国提出了延迟公布的通知,则在他们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如果有多个此类指定缔约国,则在他们通知中规定的最短期限届满时。
- 拒绝:任何指定缔约国的机构都可以拒绝国际注册在其领土内的效力,如果其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对该申请所涉及的任何或所有工业品外观设计都不满足。
- 单一设计要求:任何要求根据其法律对同一申请中的设计符合设计统一性要求的缔约国,都可以通知国际局。
- 国际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应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在每项指定缔约国中至少具有与该缔约国法律规定的根据该法律提出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期申请相同的效力。
- 无效:指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不得在未给予持有者充分辩护机会的情况下,宣布国际注册在其领土内的部分或全部效力无效。
- 初始期限和续展: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可续展一次,每次五年。
- 保护期限:如果国际注册得到续展,则保护期限在每项指定缔约国中应为 15 年。
第二章:行政条款
- 多个国家的共同机构:如果几个打算成为《海牙协定》缔约国的国家实现了其国内立法的统一,则它们可以通知国际局局长,建立一个共同机构,并指定其各自领土作为单个缔约国。
- 海牙联盟的成员资格:《海牙协定》缔约国应成为 1934 年 Act 或 1960 年 Act 的同一联盟的成员。
- 大会:大会应由《海牙协定》缔约国组成,负责处理与联盟的维持和发展以及本 Act 的实施有关的所有事项。
- 国际局:国际局应执行国际注册和相关职责,以及与联盟有关的所有其他行政任务。
- 财务:联盟应有预算,其资金应来自各种来源,包括与国际注册相关的费用、向国际局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国际局关于联盟的出版物的销售收入、赠与、遗赠和补助金、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第三章:修订和修正
- 本 Act 可通过缔约国会议进行修订。
- 大会可以根据《海牙协定》第 26 条的规定,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正。
第四章:最终条款
- 本 Act 的生效日期为六个月后。
- 不允许对本 Act 作出保留。
- 本 Act 应适用于 1934 年 Act 和 1960 年 Act 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通过向国际局局长发出通知来宣布本 Act。
- 本 Act 应以英语、阿拉伯语、中文、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签署。
- 国际局局长应是本 Act 的保管人。
条例
- 本条例规定本 Act 实施的细节。
- 条例由国际局制定,并由大会批准。
行政指令
- 本行政指令处理与本条例或本 Act 的应用有关的事项。
总结
本研报详细介绍了《海牙协定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日内瓦 Act(1999)》、其条例以及应用行政指令。Act 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国际局提出单一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简便方法。条例和行政指令提供了有关国际申请程序、费用、公布和续展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