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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Stock Code股份代號:1841 2024/25Interim Report中期報告 目錄 2公 司 資 料3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8其 他 資 料12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13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14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15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16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公司資料 公 司 網 站www.aplusgp.com 提名委員會 董 事 會 執行董事林劍雲先生(主席)方永光先生(行政總裁)獨立非執行董事施得安女士梁兆康先生郭榮豐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獲委任)余銘維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退任) 林劍雲先生(主席)施得安女士梁兆康先生郭榮豐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獲委任)余銘維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退任) 股 份 代 號 1841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核 數 師 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311號皇室大廈安達人壽大樓17樓 授 權 代 表 林劍雲先生方永光先生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公 司 秘 書溫駿偉先生(CPA) 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 法 律 顧 問 何韋律師行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7樓 董 事 委 員 會 審核委員會施得安女士(主席)梁兆康先生郭榮豐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獲委任)余銘維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退任)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註 冊 辦 事 處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薪酬委員會 梁兆康先生(主席)施得安女士林劍雲先生郭榮豐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獲委任)余銘維先生(於2024年8月30日退任) 總 辦 事 處 及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2樓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本人謹代表優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向本公司股東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業 務 回 顧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之收益較二零二三年同期減少約17.3%。該減少乃主要由於(i)公司公佈及股東通函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6,100,000港元減少約4,7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1,400,000港元;(ii)業績公佈及財務報告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9,400,000港元減少約6,4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3,000,000港元;及(iii)其他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6,600,000港元減少約4,6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000,000港元。有關減少由發債通函及首次公開發售招股章程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900,000港元增加約2,9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5,800,000港元所部分抵銷。 前 景 展望未來,香港經濟於二零二四年雖然錄得增長,但仍未完全從2019冠狀病毒病中恢復。財經印刷行業預期將繼續受到行業特定不明朗因素所影響,例如在香港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會為本集團業務前景帶來不明朗因素。即使中國及香港政府已取消社交距離限制及跨境業務活動已恢復正常,審慎以及持續觀望的市場情緒仍抑制本地上市公司的集資活動,這進而或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本集團和整個財經印刷行業的盈利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本集團直面挑戰,在硬件和服務方面均已做好充分準備,以捕捉市場上的新機遇。 股 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派付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財 務 回 顧 收益 本集團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76,0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62,900,000港元,減少約17.3%。按分部計算,公司公佈及股東通函分部、業績公告及財務報告分部以及其他分部產生之收益分別減少約4,700,000港元、6,400,000港元及4,600,000港元,被發債通函及首次公開發售招股章程分部產生之收益增加約2,900,000港元部分抵銷。 服務成本 本集團之服務成本主要包括印刷成本、員工成本及翻譯成本,分別佔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總服務成本約36.7%、30.9%及20.4%。本集團之服務成本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6,9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2,800,000港元,減少約11.1%。 毛利 本集團之毛利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9,1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0,100,000港元,主要由於收益減少。 其他收入 本集團之其他收入保持相對穩定,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800,000港元增加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000,000港元。 銷售及分銷開支 本集團之銷售及分銷開支保持相對穩定,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7,700,000港元增加約4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8,100,000港元。 行政開支 本集團之行政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6,000,000港元減少約3,3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2,600,000港元。該減少乃主要由於機器及設備折舊減少。 貿易應收款項減值虧損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貿易應收款項減值虧損分別為約1,200,000港元及約600,000港元。 融資成本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融資成本分別為約59,000港元及約187,000港元。 所得稅開支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所得稅開支分別為約2,400,000港元及約1,400,000港元。 期內溢利 本集團之除稅後溢利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3,500,000港元減少約25.4%或約3,4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0,100,000港元。該減少乃主要由於毛利減少約9,000,000港元,被其他收入增加約1,300,000港元和行政開支減少約3,300,000港元部分抵銷。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資產負債比率為3.3%(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5.6%)。 流 動 資 金、財 務 資 源 及 資 本 架 構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流動資產淨值分別約為90,700,000港元及103,400,000港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分別約為78,300,000港元及83,000,000港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借貸、銀行透支、銀行貸款及銀行融資。本集團擬以業務營運產生之現金以及可用現金及銀行結餘為其未來營運、資本開支及其他資本需要提供資金。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為其業務聘請74名全職香港僱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81名)。報告期內之僱員成本(包括董事酬金)約為22,7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26,300,000港元)。本集團深明留聘具才能之專業員工對營運及業務之重要性,並繼續參考本集團之表現、個別僱員表現及現行市場水平向僱員提供薪酬待遇。 資 本 承 擔 及 融 資 需 要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新實施計劃或融資計劃。 重 大 投 資 ╱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作出任何重大投資或重大收購及出售。 本 集 團 之 資 產 抵 押 於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概無抵押其資產。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產 之 未 來 計 劃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並無重大投資或資本資產之具體計劃。 或 然 負 債 於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或然負債。 外 匯 風 險 由於本集團之業務活動僅於香港進行及主要以港元計值,故董事認為本集團之外匯風險並不重大。 結 算 日 後 事 項 於本報告之報告期結束後,本集團並無重大事項。 致 謝 本集團謹藉此機會對客戶、業務夥伴及股東對本集團之不斷支持及信賴致以摯誠謝意。本集團亦在此衷心感謝全體員工於期內之忠誠貢獻及辛勤工作。 主席 林劍雲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其他資料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包括彼等根據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所指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如下: 附註1:該等股份乃以Brilliant Ray Global Limited(「Brilliant Ray」)之名義登記,而Brilliant Ray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林劍雲先生(「林先生」)合法及實益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被視為於Brilliant Ray所持有之116,58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附註2:該等股份乃以朗峰控股有限公司(「朗峰」)之名義登記,而朗峰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方永光先生(「方先生」)合法及實益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方先生被視為於朗峰所持有之116,58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實物結算、現金結算或其他股本衍生工具之相關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或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存置之登記冊內之任何權益或淡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