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GEM的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表示GEM較適合專業及其他資深投資者。 由於GEM上市公司新興的性質使然,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的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無發表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駿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資料。本公司董事(「董事」)願對本報告所載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足以令本報告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呈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三個月及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2023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經營活動所用現金淨額投資活動所得現金淨額融資活動(所用)/所得現金淨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減少)/增加淨額於4月1日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匯率變動之影響於9月30日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1一般資料 駿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3年8月7日根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已於2015年2月2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GEM」)上市。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從事採購、製造及銷售木製產品。 2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a)採納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本年度生效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佈多項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的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保險合約及相關修訂會計政策的披露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說明第2號 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本會計估計的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來自單一交易有關資產及負債的遞延稅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國際稅制改革-第二支柱模型規則 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說明第2號之修訂本之影響以及會計政策的披露概要如下。自2023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其他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無對本集團的會計政策產生任何重大影響。 會計政策的披露(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說明第2號作出重大性判斷之修訂本)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於2021年3月頒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說明第2號作出重大性判斷,為實體提供非強制性指引,說明如何於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一般用途財務報表時作出重大性判斷。於2021年4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說明第2號之修訂本。有關修訂旨在以「重大會計政策資料」取代披露「重要會計政策」的規定,從而使會計政策披露的資料更為豐富。修訂本亦提供指引,說明會計政策資料可能被視為重大,並因而需要作出披露的情況。 該等修訂不會影響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任何項目的計量或呈列,惟會影響本集團會計政策的披露。 2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續) (b)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香港強積金-長期服務金抵銷機制會計處理新指引 於2022年6月,《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獲頒佈。修訂條例廢除使用僱主根據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計權益以抵銷遣散費(「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廢除」)。隨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廢除將於2025年5月1日(「過渡日期」)生效。 以下重要變動將自過渡日期起生效: –僱主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計權益,不可用以抵銷過渡日期後僱用期間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過渡前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按緊接過渡日期前的最後一個月薪金計算,而非按僱用終止日期的最後一個月薪金計算。 由於抵銷僱主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及其長期服務金責任所產生的累計權益的會計處理相當複雜,而抵銷機制的會計處理於廢除後可能變得重大,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23年7月頒佈《取消強制性公積金-長期服務金抵銷機制之會計影響 》(「指引」),就抵銷機制及廢除的會計處理提供指引。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結論是,抵銷機制有兩種可接納會計處理方法,分別是: –方法1: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9.93(a)號規定,將預計抵銷的金額計入視作僱員長期服務金福利的供款–方法2:將僱主強積金供款及抵銷機制作為長期服務金責任的融資機制進行會計處理 截至2023年及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在強積金-長期服務金抵銷機制下,本集團在預期抵銷前的長期服務金負債並不重大。應用指引對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2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續) (c)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下列可能與本集團財務報表有關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已頒佈惟尚未生效,亦並未獲本集團提早採納。本集團目前有意於其生效之日應用該等變動。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注資1售後租回中之租賃負債2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訂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之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本 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2020年修訂本」)2、4具契諾之非流動負債(「2022年修訂本」)2、4供應商融資安排2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之修訂本 缺乏可交換性3 1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但可供採納。2於2023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於2024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4由於2020年修訂本及2022年修訂本,香港詮釋第5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借款人對載有按要求償還條款之定期貸款之分類已作出修訂,以調整相應措辭,而結論則維持不變 本公司董事預期應用該等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日後將不會對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 3重大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下文統稱「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以及香港公司條例有關編製綜合財務報表之條文編製。此外,綜合財務報表已載列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當披露事項。 (b)計量基準及持續經營假設 誠如下文所載會計政策所闡釋,除若干金融工具按公平值計量外,綜合財務報表根據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間,本集團已產生虧損為約9,722,000港元。於2024年9月30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淨額及負債淨額分別為約133,194,000港元及42,358,000港元,而本集團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結餘僅為約547,000港元。 就上述情況而言,本公司董事已就管理層所編製的本集團自報告日期末起15個月的預測期間的現金流量預測進行詳細檢討,並於評估使用持續經營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時考慮以下因素: -本集團於2024年6月獲得一家銀行提供為期兩年約27,676,000港元的銀行融資。本公司董事認為,該融資可為其現有融資義務以及未來營運及資本開支(如需要)提供資金; -股東已承諾於本集團確定有充足流動資金為其營運提供資金之前,不會要求本集團償還應付款項約41,001,000港元;及 -銀行貸款金額約110,705,000港元及54,246,000港元須分別於2025年6月28日及2025年10月13日償還。本公司董事認為,鑑於資產可供用作抵押品,故合理預期貸款可於還款日期後延長。 3重大會計政策(續) (b)計量基準及持續經營假設(續) 根據上述情況,本公司董事認為,本集團將具備充足現金資源以應付其自報告日期起計未來12個月內到期的未來營運資金及其他融資需要,故信納以持續經營基準編製綜合財務報表屬恰當之舉。儘管如此,持續經營基礎的使用有效性取決於上述計劃及措施能否成功實施,包括股東履行對本集團承諾的能力以及銀行貸款到期後能否成功續期。該等情況表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會令本集團繼續持續經營的能力重大存疑,因此其可能無法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變現其資產及清償其負債。 倘本集團未能持續經營業務,則必須在綜合財務報表中作出調整,將資產價值撇減至其可變現淨額,並為可能產生的任何進一步負債作出撥備,以及將非流動資產重新分類為流動資產。該等調整的影響並未反映於綜合財務報表。 4收入及分部呈報 按確認時間及主要產品分類的收入如下: 收入確認時間於某一時間點銷售結構板銷售建造使用的輔助材料其他 隨時間轉移定制木製產品 4收入及分部呈報(續) 下表按交貨地理位置列載有關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收入的地理位置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5融資成本 銀行借款利息租賃負債利息 除稅前虧損,經扣除下列各項:董事薪酬其他員工成本界定供款退休計劃之供款 存貨成本 即期稅項: -期內中國企業所得稅撥備-期內香港利得稅撥備 遞延稅項: -暫時性差額的產生及撥回-將予分派的保留溢利的中國預扣稅 附註: (i)本公司及本集團於香港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須按兩級制利得稅制度繳納香港利得稅。首2百萬港元溢利按8.25%徵稅,超過2百萬港元的餘下溢利稅率為16.5%。(ii)本公司及本集團於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根據其各自註冊成立國家的規則及規例均毋須繳納任何所得稅。(iii)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於中國(不包括香港)成立的附屬公司須按25%(2023年:25%)的稅率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 8股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派付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之股息。 9每股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基於下列數據計算得出: 10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 應收第三方的貿易應收款項減:虧損撥備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購買存貨的預付款項-買賣其他貨品的應收款項-其他 減:虧損撥備 其他應收款項 賬齡分析: 截至報告期末,貿易應收款項按發票日期及扣除虧損撥備後的賬齡分析如下: 30日內31至60日61至90日91至180日181至365日 11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 貿易應付款項:-應付第三方款項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開支:按攤銷成本確認-應付員工相關成本-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應付款項-應付利息—其他應付稅項-其他應計開支及應付款項應計董事酬金來自股東之墊款 截至報告期末,貿易應付款項按發票日期的賬齡分析如下: 30日內31至60日61至90日超過90日 12銀行借款 本集團之銀行借款分析如下: 銀行借款:-有抵押 減:銀行借款之即期部分 1年內1年後但於2年內 13關聯方交易 除財務報表其他地方披露的交易及結餘外,本集團於期內已訂立以下重大關聯方交易。 來自關聯方之墊款償還關聯方款項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業務回顧 本集團主要從事採購、製造及銷售木製產品。 中國的木製品行業與房地產及建築行業息息相關。由於早前房地產投資下降、銷售疲弱及若干房地產發展商陷入財務困境,房地產市道低迷,已無可避免地影響對建築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