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与意义
2018年,第十七届发审委以严格的审核标准著称,通过率为56.72%,远低于2015、16年的约90%。在此背景下,研究第十七届发审委审核标准和逻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NLP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语义智能分析系统的应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因此,本报告尝试运用NLP技术,对IPO中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探索发审委的审核标准和逻辑,并构建同业竞争问题的分析框架。
规则体系与沿革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监管机构关注同业竞争问题,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与分拆上市,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实践中,同业竞争的审核主体范围扩展至所有“关联方”,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等。然而,现有规则体系缺乏明确的同业竞争判断标准和分析框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大数据挖掘与分析框架构建
本报告利用NLPIR大数据语义智能分析平台,对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的公开文件进行信息采集和提取,分析发现影响发审委关注同业竞争问题的关键因素包括:
- 控制力:施加控制主体对发行人和关联企业的控制能力强弱程度。
- 商业机会转化难易程度:发行人和关联企业间的产业链定位和商业联系是否紧密。
根据控制力强弱,将企业分为四类:
- 类型一:施加控制主体对发行人和关联企业均存在直接的、绝对的控制。
- 类型二:施加控制主体对发行人或关联企业中至少一方存在间接的、相对的控制。
- 类型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对关联企业持股并任职,但已采取解决措施。
- 类型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关联企业,且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发审委在审核同业竞争问题时,会综合考虑控制力和商业机会转化难易程度,判断施加控制主体在两企业间分配商业机会时违反或容易违反信义义务的风险。
同业竞争解决措施与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 解释与说明:对与关联方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 转出股权:将所持有的关联企业股权转出至无关联第三方。
- 辞任董监高任职:辞去在关联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
- 并入或剥离资产:将存在业务重合的关联方并入,或将发行人体系中与关联方存在业务重合的资产转出。
- 委托经营:将关联企业委托发行人经营管理。
- 出具承诺函:承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会存在同业竞争。
分析发现,转出股权和辞任董监高任职等措施较为有效,能够有效解决信义义务冲突。而并入或剥离资产等措施,作用范围有限,且可能存在新的问题。承诺函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出具主体和具体内容。
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认为,发行审核中同业竞争判断的法理基础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建议企业在上市前,应充分考虑同业竞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潜在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