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2023年6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一审诉讼当事人亚龙公司、浦建集团分别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双方上诉请求如下:亚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亚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 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浦建集团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各方之间存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等事实认定中存在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予以改正。 2023年8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最高院已经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终2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浦建集团及亚龙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9月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