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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工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28财报-
昆工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831152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郭忠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承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青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1)申忠霖于2023年12月1日基于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仲裁院裁决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7,704.72元、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未发放工资差额7701.12元及2023年11月工资3,250.41元,合计48,656.25元。2024年2月2日,申忠霖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院出具五劳人仲字〔2024〕1935号调解书载明:1.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16日解除;2.被申请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忠霖人民币35,000元;3.双方劳动争议完结。 (2)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2-43号)》及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政行复决字〔2023〕第125号)》对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曲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2-43号)》《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政行复决字〔2023〕第125号)》。 经调解,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云0303行初38号行政调解书载明:1.原告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前向被告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3)刘俊于2024年5月6日基于工资问题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仲裁院裁决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4月2日未支付工资40,661元。本案于2024年7月9日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五劳人仲字〔2024〕735号调解协议书载明:1.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2日解除;2.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俊工资15,000元;3.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全部完结。 (4)李耀星于2024年6月17日基于经济赔偿金、工资、加班费争议向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昆工恒达(云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8,332元、2024年1月未支付的工资8,750元、加班费49,951元,合计117,033元。2024年7月19日,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陆劳人仲案字〔2024〕第41号裁决载明:1.昆工恒达(云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李耀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166元;2.驳回李耀星的其他仲裁请求。 (5)原告中山市盛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支付价款391,670元;支付违约金46,497.05元;承担律师费30,000元,合计468,167.05元。2024年7月9日,双方自愿达成(2024)云0102民初8704号和解协议:被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原告中山市盛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160,000元,被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截止2024年7月10日,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调解书项下义务履行完毕。 (6)潘洁于2024年7月30日基于确定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向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1.申请人潘洁与被申请人嵩明理工恒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2023年9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0元。本案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潘洁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二倍工资45,000元的请求事项。2024年9月3日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嵩劳人仲案字〔2024〕228号仲裁裁决载明:确认申请人潘洁与被申请人嵩明理工恒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7)原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天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自动点胶机(型号:TB-2212LS);退还已支付款项360,000元;支付违约金90,000元,合计450,000元。2024年8月30日,双方自愿达成(2024)云0102民初10243号和解协议:1.双方签订的《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D-KM-2023-10-003)于2024年8月30日解除;2.被告苏州天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前向原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160,000元;3.原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天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2024年9月5日,原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苏州天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60,000元,并于同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 (8)杨光友于2024年8月30日基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医疗赔偿费用向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晋宁理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12,474.4元、住院护理费6,3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08.32元、后续复查费1,500元、取出固定器费用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9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61元,合计190,466.32元。二、对外担保事项 单位:元 清偿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报告期未发生清偿和违规担保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元 资产权利受限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质押的货币资金属于出具保函、开具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履约完成后解除,无回收风险。 2、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要用于担保抵押贷款,公司期后资金流正常,不存在因抵押引起的经营风险。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