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加657.05%,主要系本期收回胡卫林占用资金所致;2、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100%,为公司本期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3、应收款项融资较期初减少48.39%,主要系本期票据贴现所致;4、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84.22%,主要系本期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增加所致;5、短期借款较期初减少30.38%,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借款减少所致;6、预收账款较期初减少99.80%,系本期公司将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暂收款结转收益所致;7、合同负债较期初增加656.76%,主要系本期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8、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39.47%,主要系本期发放员工上年绩效薪酬所致;9、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50%,主要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10、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6.49%,主要系本期研发项目减少所致;11、投资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44.98%,主要系上期对联营企业投资损失所致;12、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635.23%,主要系本期收回胡卫林占用资金冲减对应的坏账准备所致;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29.20%,主要系本期收回胡卫林占用资金所致;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3.11%,主要系偿还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设立上海分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充分利用上海地区区位优势,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决定设立上海分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上海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对胡卫林提起诉讼 公司就胡卫林于2018至2020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清偿事宜,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已获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民初915号。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3、滨南股份担保事项 公司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股权合作期间,曾为当时控股的滨南股份及其子公司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城环”)提供担保,并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滨南股份及滨南城环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已完全解除,公司对滨南股份及滨南城环的债务均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暨解除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