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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4-08-08-招股说明书黄***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CO., LTD.(阳山县杜步镇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并担任董事的股东郑梓贤作出如下承 (1)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并担任董事的股东郑梓贤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 资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翀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其他股东城发顺盛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其他股东何光雄、李瑞楼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其他股东维而登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