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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

金融2024-09-13中伦律所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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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

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 制度利器:如何通过庭外债务重组制度化解大型企业债务风险? 秉要执本:如何通过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债务重组制定整体重组方案? 沙里淘金:如何以困境投行思维参与纾困投资? 利益平衡:如何兼顾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参与方利益? 保障机制:如何运用金融债委会、集中管辖、庭外与庭内衔接等机制保障债务重组? C O N T E N T S [ 第 壹 篇 章 ] 003庭 外 债 务 重 组 法 律 机 制 01>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法律框架体系及实践案例初探02>庭外债务重组中的“集中管辖”03>庭外债务重组中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04>庭外债务重组方案的表决与约束力05>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衔接及组合运用06>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香港公司及开曼公司清盘005022033049061073 C O N T E N T S 087庭 外 债 务 重 组 实 务 操 作 07>庭外债务重组中的尽职调查08>债务重组方案设计基本思路及中介机构角色作用探讨分析09>庭外债务重组中的“投资人”10>债务重组中的敏感债权处置问题研究11>庭外债务重组中公开市场债务的处置和应对12>债务重组中债权退出路径设计13>债务重组方案的执行101118130147158174089 前言P R E F A C E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丰富,不同商事主体之间会因愈发复杂的交易往来产生繁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逆周期时期,债务危机频频爆发,债务重组已成为债务危机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制定债务重组方案的方式,就债权债务重新做出安排,是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妥协让步、延迟实现利益的行为。庭外债务重组因其较高的灵活性、自主性,不受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成为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新方式。 债务重组于20世纪进入中国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这一概念确定下来,此后,大型企业与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解决一直深受国家的重视,庭外债务重组这一新形式也得到我国政策和法律的支持。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这些文件均在宏观层面明确建立政府与法院的协调机制以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中国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发展。 中伦近年来深度、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纠纷,研究相关典型案例,为企业债务重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专业解读。本次文集聚焦于债务重组当中的关键问题,包含债务重组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债务重组中中介机构的作用分析、债务重组中敏感债权的处置问题研究、债务重组中债权退出路径的设计、债务重组方案的执行等内容。此外,深入债务重组的问题研究可以发现,庭外 债务重组机制已经成为企业解决债务危机的新路径。本文集系统梳理了庭外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体系以及实践案例,研究其中关键主体“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分析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衔接及组合运用,深入探讨了庭外债务重组程序中面临的种种核心问题,以期助力中国企业高效化解债务危机,实现资产优化处置。 借此文集,中伦对于企业如何选择债务重组程序、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执行债务重组方案提供了方针和方略。中伦愿与业内同仁一起见证与陪伴中国债务重组程序的不断完善! C H A P T E R01 庭外债务重组法律机制 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法律框架体系及实践案例初探 唐建辉 庭外债务重组,是指对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在避免完全的司法干预情形下,依靠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谈判,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改变其资产和债务构成或结构的一种债权债务整体调整活动,这种调整活动着眼于企业整体性系统调整,包括对债务人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债务重组等。其中,业务重组主要围绕主业经营,不断提升巩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挖掘主业业务资产价值;资产重组主要聚焦企业主营业务,对非主业资产实施瘦身,最大限度实现企业资产重组价值的释放;管理重组主要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决策和监督职权范围,实现各方对资产处置和经营发展的共同管控,缓释信任风险;债务重组主要在管理重组、资产重组、业务重组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运用延期、降息、以物抵债、以股抵债等债务重组工具,实现企业整体债务风险化解。 庭外债务重组制度自2000年开始在英国首先开启,自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将法庭外自愿重组谈判视为对破产法的正式重整一种更有利的替代办法后,迅速扩展到进入了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视线之中,如日本、韩国等国家。近年来,随着国内大型民营企业陆续出现流动性危机,庭外债务重组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国内针对庭外债务重组法律框架制度从宏观政策到具体制度层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制度内容涵盖金融债委会制度、庭外重组方案效力、集中管辖、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管理以及与司法重整的衔接等多个维度,为庭外债务重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规则依据。 S E C T I O N0 0 1 国外“庭外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制度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后期,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Alternative Dipute Reolution,ADR)以及企业拯救文化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庭外债务重组作为替代庭内司法重整的解决手段,以其自愿谈判、成本较低、简便快捷、便于保密、方便灵活等优势在英国、美国、日本等破产制度发达国家得以盛行并形成实践模式。2 21世纪开始,英国首先开启了庭外债务重组的公认处理模式,即“伦敦模式”,该模式是英格兰银行在当时英国经济下行的时代背景下,针对中大型且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在救助过程中形成的经典债务重组模式,开创了当时的先河。“伦敦模式”的特色在于其设置以主债权人为主的庭外谈判主导者用于推动庭外谈判的工作进程,并且实施债权自动中止制度,通过“暂停期间”停止债权人的一切追债行为,来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从而让债务重组得以顺利进行。 2000年,由于“伦敦模式”因其灵活性在债务重组中大获成功,国际破产协会又在其基础上进行扩展,制定了《多个债权人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全球方法的原则声明》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国法庭外债务重组,在这份文件中,国际破产协会以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最佳实践作为声明方式,主要设立了庭外重组的八项原则,进一步推动了庭外债务重组的发展,给各国家和地区的重组企业带来了帮助和启发。 2001年,世界银行正式出台并在2015年修订《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强调体系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应该规定法庭外债务重组法律框架。 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将法庭外自愿重组谈判视为对破产法正式重整的一种更有利的替代办法,法庭外债务重组自此进入了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视线之中。为了充分发挥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强制效力和替代功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还根据各自国情在前述制度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例如,日本参照“伦敦模式”和法庭外重组八项原则,制定了《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引》(简称“《指引》”),《指引》是由全日本银行协会与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代表和专家们共同拟定的协议,在实践中其效力得到了一定认可。此后,在2007年,由于《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适性,日本经济产业省在《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中又规定了事业再生ADR,不仅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其效力,并且还由日本司法部和经济产业省公认的专家团体的专家进行主导并制定重整计划直至生效,使得日本债务重组流程标准化且可操作性极强。 S E C T I O N0 0 2 国内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及分类解构 (一)国家宏观政策 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来看,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为主导,强调以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为核心,采取“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各部门共同落实债务重组实施,推动中国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发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加快研究完善金融债委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上述文件从宏观层面对强化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以及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为国内庭外债务重组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CHAPTER 01 “金融债委会”往往是危机企业和金融债权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庭外债务重组离不开“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二)金融债委会制度 危机企业大部分债务系金融机构债务,“金融债委会”往往是危机企业和金融债权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庭外债务重组离不开“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2015年开始,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企业营商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当时,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和信贷质量下滑的双重压力,部分银行业机构惜贷、惧贷、压贷现象有所上升,出现了制约信贷投入持续增长的严峻形势,企业基于此也面临严峻的现金流压力。基于此,2016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确立了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法庭外债务重组方式,并首次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明确定义。此后,原银监会和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进一步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升级完善,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拓宽至整个金融体系,由此形成现行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集中管辖层面 “集中管辖”,往往是在某一债务规模特别巨大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要求某一法院集中管辖该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为债务企业进行庭外债务重组提供一定的实施空间。《民事诉讼法》为“集中管辖”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部分地区法院也针对“集中管辖”出具过专门文件。 最高院并未出台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苏宁集团、华夏幸福等被采取集中管辖措施的债务企业,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文件进行集中管辖,该类文件并未公开。但是,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0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内容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金融资产风险管理层面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该办法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合同调整内容等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为商业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以及合同内容调整等提供了依据。 为充分发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双重优势,最高院就庭外债务重组和庭内司法重整之间的衔接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五)庭内庭外衔接层面 为充分发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双重优势,最高院在《全国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就庭外债务重组和庭内司法重整之间的衔接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在最高院明确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衔接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地方法院开始探索更细化的衔接规定,并出台工作或审判指引、办理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