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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2024欧盟税务中心电子新闻

2024-07-31Raluca Enache、Ana Pușcaș、Marco Dietrich毕马威梅***
毕马威:2024欧盟税务中心电子新闻

电子新闻第197期的主要见解 毕马威的欧盟税务中心定期编制欧盟和国际税务动态的最新动态,这些动态可以对国内和跨境产生影响,旨在帮助您跟踪和了解这些动态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您的业务。 我们的电子新闻概述电子新闻-毕马威全球 -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主席匈牙利的计划和优先事项发布-经合组织:发布第四批行政管理 欧元税快报-毕马威全球 指导(第二支柱) -经合组织:第二支柱下的合格地位 -联合国:零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职权范围草案-芬兰:执行欧盟公共国家报告指令 -德国:关于针对非合作司法管辖区的防御措施的最终指南-意大利:实施欧盟公共国家报告指令的立法草案-卢森堡:对最低税法的拟议修正案 -马耳他:执行欧盟公共国家报告指令 -挪威:关于执行UTPR的磋商(在第二支柱下) 关于实施UTPR的磋商(在第二支柱下)17波兰17 DAC7立法颁布17西班牙17 修订立法草案,以实施第二支柱17下的最低税收瑞典18 瑞典政府发布报告,建议修订利息扣除限制规则18地方法院19 上法庭驳回了HMRC在涉嫌滥用条约案19中的上诉毕马威洞察20 欧盟税收观点网络广播- 2024年6月25日20 关于GloBE规则的新行政指导的网络广播- 2024年7月11日20谈论税收系列21 最新的CJEU,EFTA,ECHR 关键见解 -在个人双重居留的情况下,CJEU根据双重征税条约驳回了友好程序的转介 在个人双重居留的情况下,CJEU根据双重征税条约驳回了友好程序的转介 2023年6月13日,欧盟法院(CJEU或法院)对C - 380 / 23号案件作出裁决。该案涉及一种做法,即作为友好程序的一部分,以纳税人撤回向另一成员国法院提出的上诉为条件,归还在一个成员国缴纳的税款。 原告是一名居住在法国的比利时人,他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作为雇员在比利时开展活动。在此期间,原告根据法国-比利时双重征税条约中概述的跨境工人的特定制度向法国缴纳了比利时收入税。但是,比利时税务机关后来确定原告在比利时维持了其永久住所。这项评估使他没有资格获得跨境工人福利,促使比利时当局追溯征收这七年的税款,并处以50%的罚款。该人在比利时法院面前对评估提出质疑,并同时要求比利时税务管理部门根据《法比双重征税条约》第24条启动友好程序。到2017年8月,比利时税务机关在法国同行的同意下,提出退还在法国缴纳的税款,条件是原告撤回了对比利时税款的所有上诉。原告拒绝了该提议,认为该提议侵犯了欧盟法律保障的他的国防权和基本自由。 比利时法院对欧盟法律是否允许税务管理部门以纳税人撤回对该政府税务决定的法律质疑为条件的友好协议的执行表示怀疑。因此,比利时法院要求CJEU澄清是否有争议的做法: -符合工人的自由流动和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第47条和《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9条获得有效补救 -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因为它会阻止原告请求缓刑或审查制裁的相称性; -即使行政原则拒绝访问与友好程序有关的文件,仍然是合法的。 CJEU指出,移交法院没有解释撤回上诉的友好程序如何与第19条TEU的要求相抵触,该条要求有效的司法保护。因此,由于推理不足,CJEU驳回了请求的这一部分,认为不可受理。 欧盟法院继续分析有争议的做法与工人自由流动的兼容性。法院回顾了其已解决的判例法,该法禁止任何可能阻碍或减少这种自由行使的国家措施 CJEU还强调,它以前曾裁定,只要成员国没有歧视性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就不会限制工人的自由流动。 回到手头案件的事实,法院认为,移交法院没有明确解释有争议的做法如何侵犯工人的自由流动。具体而言,欧盟法院认为,移交法院未能适当解释这种行政做法将如何阻碍或减少对行动自由的吸引力,也没有描述这一要求可能引起的任何歧视。因此,欧盟法院认为,移交法院未能在提款要求与可能违反工人自由流动的行为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 CJEU随后引用了其已解决的判例法,该判例法指出,只有在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时,《宪章》的规定才适用于成员国。由于比利时税务管理部门的行动似乎没有执行欧盟法律,因此《宪章》第47条不适用,使得这部分请求不可受理。 鉴于上述情况,欧盟委员会的结论是,由于对欧盟法律与有争议的行政惯例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解释,因此初步裁决的请求不可受理。 侵权程序和CJEU转介 关键见解 -委员会将西班牙就合并指令的当地执行情况向CJEU提出 委员会将西班牙就合并指令的本地执行情况向CJEU提出 2024年5月23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委员会)决定将西班牙移交给欧盟法院(CJEU),以在西班牙法律中施加限制欧盟合并指令适用性的附加条件。 《合并指令》旨在通过将资本利得税推迟到以后出售或处置资产和股份来防止企业重组,例如合并和分立,受到立即征税的阻碍。但是,西班牙法律对公司的全部部门施加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来说,除非收购的资产是活动的分支机构,否则如果股东未在每个由此产生的公司中获得相同比例的股份,则西班牙法律拒绝延期纳税。 委员会已于2019年11月就此事向西班牙发表了合理的意见。由于西班牙当局未能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遵守,欧共体认为他们的努力不足,并决定将西班牙提交给欧盟。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欧盟委员会的新闻稿。 欧盟机构 关键见解 -欧盟理事会: -ECOFIN理事会批准行为准则小组的税务事项报告和进展结论-欧洲联盟理事会匈牙利轮值主席国的方案和优先事项发布-欧盟委员会:反避税税指令(ATAD)评估 欧盟理事会 ECOFIN理事会批准行为准则小组的税务事项报告和进展结论 2024年6月21日,欧盟经济和金融事务理事会(ECOFIN理事会)在比利时担任理事会主席期间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 在会议期间,ECOFIN理事会批准了提交给欧洲理事会的报告,该报告概述了欧盟理事会在一系列欧盟直接税举措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诸如FASTER,Unshell,转让定价和BEFIT等指令提案。 ECOFIN理事会还批准了行为守则小组关于其在比利时担任主席期间在2024年上半年所做工作的报告。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欧元税快报第542期。 欧洲联盟理事会匈牙利轮值主席国的方案和优先事项发布 2024年6月19日,匈牙利欧洲联盟事务部长和2024年匈牙利理事会主席专员公布了2024年下半年匈牙利理事会主席计划。在直接税领域,主席的优先事项包括: -fi打击逃税; -确保纳税人的法律确定性;以及-支持欧盟的国际参与。 此外,该计划提到,匈牙利看到了通过数字化,有效利用信息和简化来提高欧洲企业竞争力的机会。 European Commission 反避税税指令(ATAD)评估 2024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即将在该指令第10条框架内对ATAD进行评估(要求提供证据)的倡议,该倡议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评估该指令的执行情况并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理事会。 评估计划于2025年第三季度进行,尚未发布有关评估内容的更多详细信息。有关ATAD的实施概述,请参阅我们的实施跟踪器 经合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和研究中心 关键见解 -经合组织:发布第四批行政指南(第二支柱)-经合组织:第二支柱下的合格地位 -经合组织:关于第一支柱B的进一步信息公布-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职权范围零草案-欧盟税务观察站:关于提高公司税收透明度的报告 发布第四批行政指导(第二支柱) 2024年6月17日,OECD / G20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IF)发布了商定的第四批行政指南(AG),旨在澄清对《全球规则》若干要素的解释和适用。 新指南为递延所得税负债(DTL)提供了详细的重新获取规则,在GloBE规则与会计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新规则,the allocatio of cross - border crret ad deferred taxes, the allocatio of profits ad taxes i strctres ivolvig flow - throgh etities,ad the treatmet of secritisatio vehicles. -DTL重新捕获:6月24日的AG提供了两种方法来计算DTL,这些方法在五年内不会逆转,并且可以重新捕获(i。Procedres.,在给定年份重新计算不包括此类DTL的全局ETR)。该指南说明了跨国公司在总帐帐户上或在综合DTL类别基础上(而不是逐项)跟踪DTL的情况,规定了“后进先出”(“ LIFO ”)和“先进先出”(“ FIFO ”)方法,并规定了何时可以使用每种方法的规则。该指南还包括对重新捕获规则的例外情况的澄清。 -GloBE和会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6月24日AG提供了有关在会计和GloBE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差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组成实体的调整后涵盖税的其他指导。它还解决了收购组成实体按成本核算的公司间交易的GloBE处理。 -跨境现行税收分配:6月24日的AG概述了在多种收入来源混合并允许交叉计入外国税收的税收制度下分配现行税收的四个步骤。这特别涉及与常设机构(PE),(反向)混合实体,CFC税(不包括混合CFC税)和分配税有关的分配。 -跨境递延税款分配:6月24日的AG制定了一个五步程序,用于PE,税收透明,(反向)混合实体,CFC税的递延税款分配。它还提供了额外的指导,以扩展有关“替代损失结转DTA ”机制的现有评论,其中父实体有当年的国内税收损失,用于对当年的外国氟氯化碳收入使用,并相应结转超额外国税收抵免。 -6月24日的AG提供了有关如何在流通实体直接持有流通实体的情况下分配利润和税收的额外指导。该指南阐明,从链中的第一个所有者的法律角度来看,该实体将被归类为GloBE目的,该所有者不是流通实体或不存在的UPE(“参考实体”)。6月的指南进一步修订了“混合实体”的定义,以允许分配由(i)对间接所有者(但不是其直接所有者)财政透明的实体的间接所有者和(ii)反向混合实体收入的所有者支付的税款。 -证券化工具的处理:6月24日的指南为实施司法管辖区提供了如何对被视为GloBE目的组成实体的证券化工具应用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的选择。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毕马威专用报告。 第二支柱下的合格状态 2024年6月18日,BEPS上的IF进一步发布了一份问答文件,澄清了对司法管辖区实施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的“合格”规则状态进行共同评估的商定程序。该文件还概述了评估司法管辖区的QDMTT是否符合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QDMTT安全港资格的附加标准的过程。 主要收获包括: -过渡办法:最初,将采用简化的自我评估程序,即实施司法管辖区可以通过向经合组织秘书处提供有关其立法(草案或最终)主要特征的信息来自我证明当地规则的状况。如果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任何问题或已解决,将授予过渡性合格身份。对过渡性合格身份的确认将记录在经合组织网站上。相反,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并且达到了所需的反对程度,则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将不具有过渡性合格地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将尊重司法管辖区的自我认证,但预计实施司法管辖区将受到加速的全面立法审查。 -永久性方法:完整的同行审查过程将包括完整的立法审查,以确定国内立法是否符合《示范规则》,《评注》和《商定的行政指南》。这还将包括持续监测,以确保按照GloBE规则一贯适用和管理司法管辖区的规则。 -时间:全面的立法审查预计将在立法生效日期后的两年内开始。一旦完成全面立法审查,执行管辖区立法的过渡性合格地位将结束。问答进一步澄清,合格状态的潜在变化(作为全面同行评审的结果)将仅适用于状态变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并且不会追溯。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OECD版本。 与第一支柱的金额B相关的更多信息 2024年6月17日,经合组织发布了关于与金额B(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