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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圣国际2023年度报告

2024-07-12美股财报S***
宁圣国际2023年度报告

根据该法第12(G)条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None 根据该法第15(D)条规定有报告义务的证券:None 指出年度报告覆盖期间末尾时发行人各类普通股或资本股的流通股数量:4,017,596股A类普通股和0股B类普通股。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规则405中定义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则通过复选标记指明。 ☐Yes☐No 如果本报告为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通过勾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或第15(d)节无需提交报告。 ☐Yes☐No 通过打勾标记方式,表明注册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在过去12个月(或根据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报告的时间段内)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要求的所有报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受到此类报告提交要求的约束。 ☐Yes☐No 通过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电子提交了根据《S-T规则》(本章§232.405节)第405条要求的过去12个月内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或对于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间内)。 ☐Yes☐No 通过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大型加速申报者、加速申报者、非加速申报者,或新兴增长企业。参见《证券交易法》第12b-2条中对“大型加速申报者”、“加速申报者”和“新兴增长企业”的定义。(请选择一项:)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加速文件管理器☐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正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企业,通过勾选表示注册人已选择不使用《证券交易所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标准的扩展过渡期来合规:☐ 术语“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标准”指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在其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会计准则编纂(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的任何更新。 通过勾选标记指示,是否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节要求,注册人提交了对其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及其验证文件。 U.S.C.7262(b))由编制或出具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证券根据法案第12(b)节进行注册,通过打勾标记指示提交文件中包含的注册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已发行财务报表错误的修正。☐ 通过勾选标记,表示是否任何这些错误修正涉及到根据§240.10D-1(b)需要对注册人执行官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复核分析。☐ 通过勾选标记,指出注册人使用何种会计基础来编制本提交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报表: 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由以下机构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Other☐ 如果上一个问题中选择了“其他”,请通过勾选指示注册人已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Item17☐Item18 如果这是年度报告,请通过勾选标记指示注册人是否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2节所定义的壳公司。 ☐Yes☐No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间参与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通过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在法院确认的计划下,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节的规定,后续发行证券后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报告。 Yes☐No ☐ 目录 ITEM13.D故障,DIVIDENDARREARAGESANDDELINQUENCIES113ITEM14.MATERIALMODIFICATIONSTOTHERIGHTSOFSECURITYHOLDERS和USEOF113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约定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且仅限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目的外,“我们”、“我们公司”、“公司”、“我们的”和“Nisun”指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NISUNINTERNATIONALENTERPRISEDEVELOPMENTGROUPCO.,LTD(以下简称“Nisun国际”),及其子公司,包括其离岸子公司和中国子公司。在描述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上下文中,还包括中国的关联实体。 对“离岸子公司”的引用是: ●NiSun国际企业管理集团(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NiSun BVI ”)(也称为☐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是NisunInternational的全资子公司;●日新国际企业管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日新香港”) (亦称☐☐),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以及NiSunBVI的全资子公司;●尼森国际全资子公司,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尼马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尼马开曼”);●Nami Hol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Nami HK”), a Hong Kong company and a wholly-ownedsubsidiary of Nami Cayman.对“中国子公司”的引用是:●尼孙(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尼孙山东”) (亦称☐☐(☐☐)☐☐),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NisunHK的全资子公司;●尼孙海洋(青岛)供应链投资有限公司(“尼孙海洋”)(也称为☐☐☐☐ (☐)☐),NiSunHK的外商独资及全资子公司; 驻马店尼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ZMD尼森”)(也称为☐),NiSunHK的外商独资及全资子公司; ●尼新(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新北京”)(也称☐☐),NiSunHK的外商独资及全资子公司; ●宁辰(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辰”)(也称☐(☐☐)☐☐),NiSun山东的全资子公司; ●凡宁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凡宁科”)(也称☐),宁辰的全资子公司; ●金融科技(河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贸易”)(也称☐),宁辰的全资子公司; ●范生科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范生科”)(也称☐),宁辰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纳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庆”)☐☐),NiSun山东的全资子公司; ●青岛赛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赛朗”)(也称为☐),NiSunOcean的全资子公司; ●日照赛朗矿业有限公司(也简称☐),青岛赛朗的全资子公司; ●甘肃中和西贸易有限公司(亦称☐),青岛赛朗65%的子公司;以及 ●山东泰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泰鼎”)(亦称☐),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公司,由NiSunBVI拥有80%的股份。 “合并附属实体”指的是:可变利益实体(“ VIE ”)和VIE的子公司。 对VIE的引用是: ●Fintech(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Fintech”)(也称为☐☐(☐☐)☐☐),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由宁辰通过一系列VIE协议控制的合并附属公司;●北京恒泰普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恒普”)(也称☐☐☐☐),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由宁辰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合并附属公司;●上海路耀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也简称☐),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由宁辰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合并附属公司; 对VIE子公司的引用是: ●霍尔果斯金融科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也称为☐☐),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Fintech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ntech江苏”)(也称☐☐(☐☐)☐),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金融科技山东”)(也称为☐☐(☐☐)☐),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凡伦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凡伦克”) (亦称☐☐(☐☐)☐),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宁波金融科技”)(也称为☐☐(☐☐)☐),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Fintech(河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ntech河南”)(也称为☐☐(☐☐)☐),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金融科技(淄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淄博”)(也称为☐☐☐(☐)☐☐),河南金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亦称☐☐☐),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 ●吉林省临港恒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吉林的全资子公司; ●辽港尼新(营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辽港”)(也称为☐☐(☐☐)☐),Fintech51%的子公司; ●Fintech供应链管理(安徽)有限公司(又称☐(☐)☐☐☐),Fanlunke的全资子公司; ●Fintech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也称为☐☐(☐☐)☐),Fanlunke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日新黄金有限公司(“日新南京”)(也称为☐),Fintech的全资子公司;以及 ●杭州丰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又称☐),恒普的全资子公司。 本年度报告包含将特定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翻译,仅为了读者的便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分别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7.0999元和6.8972元。而2023年、2022年和2021年结束时的平均汇率分别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7.0809元、6.7290元和6.4508元。我们使用期末汇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转换,平均汇率用于收入和费用。资本账户则根据发生资本交易时的历史汇率进行转换。任何表格中列出的总额与总金额之间的差异皆因四舍五入造成。 为了清晰起见,本年度报告遵循英语命名惯例,即姓氏先于名字,不论个人姓名是中文还是英文。例如,首席执行官的名字将呈现为“Liu Xin”,尽管在中文中,刘先生的名字应为“Xin Liu”。 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或任何被引用文件中所使用的行业和市场数据来源于第三方的行业出版物、研究、调查和研究,以及根据我们在运营市场的管理层的知识和经验得出的内部估算。我们直接或间接并未赞助或参与此类材料的发布,这些材料未被整合进这份年度报告,除非在本报告中有明确引用。我们力求提供最新信息,并坚信本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保持了最新的可靠度,这些材料仅在本报告中有明确引用的情况下被整合。 iv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警告 本报告中讨论的某些事项可能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构成前瞻性的陈述。这些前瞻性的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表现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所暗示的未来结果、表现或成就有实质性差异。旨在识别此类前瞻性陈述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预期”、“预期”、“打算”、“计划”、“相信”、“寻求”、“估计”等。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所预期的结果大相径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三项——重要信息——风险因素”、“第四项——公司信息”、“第五项——运营及财务审查与前景”以及本报告的其他部分中所讨论的因素,以及我们不时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提交的文件或在这些前瞻性陈述出现的文件中所识别的其他因素。所有归因于我们的书面或口头前瞻性陈述均在其全部范围内由这些谨慎声明进行限制。 本报告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仅反映了报告签署之日我们所持有的观点和假设。除非法律要求,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责任。 第一部分 ITEM1. IDENTITY OFDIrectors, SENIORMANAGEMENT ANDADVISERS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ITEM3. KEYINFORMATION 我们与合并附属实体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尼森国际企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或称“尼森国际”)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通过以下方式开展:(i)其中国子公司;(ii)与中国基于合营实体的合同安排。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基于互联网、增值电信服务、移动应用服务以及某些其他业务的外资投资有限制并施加了条件。因此,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