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ICCT]:《通胀削减法案)》45V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指南(提案)解读 - 发现报告

《通胀削减法案)》45V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指南(提案)解读

电气设备2024-05-14ICCT娱***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通胀削减法案)》45V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指南(提案)解读

《通胀削减法案(IRA)》45V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指南提案解读 作者:丁亦璠、Chelsea Baldino、周圆融 2022年8月16日,美国签署通过了《通胀削减法案》(以下简称IRA法案),该法案包含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方案,其中包括鼓励私营领域对清洁能源的投资。IRA法案针对几类低碳燃料提供了税收减免的激励政策,氢能也是受到激励的低碳燃料之一。 2023年12月22日,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针对IRA法案第45V节规定的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和第48节规定的能源税减免政策发布了具体的税收抵免指南提案。这份政策简报将重点解读这份指南提案。本文首先会介绍IRA法案下的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45V),包括氢能生产过程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认定、制氢使用的电力所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制氢使用的可再生天然气的相关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文将在最后介绍指南提案对能源税减免(48节)资格的认定方式。由于该申请指南目前仍处于提案阶段,这意味着其内容在最终发布前仍有可能被进一步修订。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已于二月针对这份提案提交了反馈意见1。 IRA法案下45V清洁氢生产减税政策(已定案) IRA法案在《国内收入法典》中增加了第45V节,为清洁氢能的生产提供减税政策(以下简称“45V”)。按照法案规定,生产每千克氢燃料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低于4千克即可获得税收减免(以CO2当量计)。IRA法案将氢能生产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分成了四档,每档都有相对应的减税额(表1)。纳税人可以使用45VH2-GREET模型计算其氢能生产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率,也可以向美国能源部申请使用暂定排放率 www.theicct.orgcommunications@theicct.org@theicct.org (以下简称PER排放率)。在该政策下,生命周期的定义涵盖了氢燃料出厂前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料生长、收集、提取、加工以及运送至制氢厂相关的上游排放,也包括制氢现场产生的排放,并考虑了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应用。该生命周期定义并不包括氢燃料出厂后产生的任何下游排放,例如氢燃料运输和加注环节产生的排放。 45V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清洁氢能提供减税优惠。纳税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氢能生产设施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10年内申请减税。然而IRA法案并未指定有资格获得减税的生产设施的最早建设或投入使用日期,这意味着所有2012年12月31日(即所规定的2022年12月31日往前推10年)以后投入运营的制氢设施都有机会在其投入运营的第一个10年周期内获得部分税收减免。例如,一个在2013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制氢设施可以在45V下申请获得1年的减税。不过,按照规定,只有在2033年1月1日前投入建设的生产设施才能有资格获得减税。 另外,制氢厂是否满足“现行工资和学徒制”(PWA)管理规定也是影响其能获得多少减税额的因素之一2。如表1所示,符合PWA要求的制氢厂可获得基准额五倍的减税额。此外,未使用的税收减免额度(即抵免额减去应纳税额有余)可以进行退税。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选择直接收款的方式来获得退税3。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在减税期的前5年获得退税,但5年后税收抵免将不可退还,即无法获得抵免余额部分4。不过45V的税收减免额度可以转让,即纳税人可以将任何多余、没有使用的减税额度出售给其他纳税人5。 提案中针对45V的指南(未定案) 改造和扩建设施的投入使用日期 对于经过改造和扩建以生产清洁氢能(即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低于4kgCO2e/kgH2)的生产设施,指南提案就如何认定设备投入使用的日期做出了相关规定。改造设施是指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但在改造前未生产清洁氢能的设施。若设施改造后可生产符合减税资质的氢能,则改造完成的日期将被视为该制氢厂申请减税的最初投入使用日期。此外,只有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改造的生产设施才有资格获得45V税收减免,且改造所涉及的成本必须记录在纳税人的生产设施投资账目当中。 扩建设施是指对现有设施进行扩建(无论其之前是否生产过清洁氢能以及何时投入使用)。指南提案规定,如果旧设备的市场估值不超过扩建后总价值(新设备加旧设备价值)的20%,则该制氢厂可以获得一个新的投入使用日期以用于申请第45V节减税(这项规定被称为80/20规定):扩建后设施投入运行的日期就是其投入使用日期。 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 45VH2-GREET模型与指南提案于2023年12月同期发布,该模型用于核定氢能生产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6。对于45VH2-GREET模型中尚未涵盖的制氢方式或生产原料,纳税人可通过规定流程向美国能源部申请获得PER排放率。 45VH2-GREET模型 对于45VH2-GREET模型中已包含的制氢方式,生产商必须使 用最新版本的45VH2-GREET模型(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第一天公布模型的最新版本)核算当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申请减税。在与指南提案同期发布的45VH2-GREET模型中目前包含以下几种制氢方式: »天然气蒸汽甲烷重整(SMR)制氢,附加潜在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天然气自热重整(ATR)制氢,附加潜在的CCS技术»填埋气SMR制氢,附加潜在的CCS技术»填埋气ATR制氢,附加潜在的CCS技术»煤气化制氢,附加潜在的CCS技术»使用无显著市场价值的玉米秸秆和采伐残余生物质气化制氢,附加潜在的CCS技术»使用电力进行低温水电解制氢»使用电力和核电厂热能进行高温水电解制氢 当前版本的45VH2-GREET模型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太阳能、风能和水力发电)的排放率设为0gaCO2e/MMbtu(百万英制热单位),将核电的排放率设为1022.779gCO2e/MMbtu7。其他一些参数,如上游甲烷逸散率也已被预先设定。这些在45VH2-GREET模型中已经提前预设好的参数被称为“后台数据”,用户不可进行调整。不过,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目前正在征询是否有可应用的验证机制,以使部分后台数据在未来版本的45VH2-GREET模型中成为前端用户可输入数据。这将允许纳税人根据氢能生产的实际情况来输入相关参数。以甲烷逸散率为例,如果有认证机制可证明不同来源天然气制氢的甲烷逸散率有所不同,且该结果可以被第三方平台验证,则系统中的甲烷逸散率可从不可变的后台数据变为可输入的前端数据。 对于制氢过程所产生的副产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目前45VH2-GREET模型对三类副产品(蒸汽、氧气和氮气)采用了系统扩展法来进行计算8。这种方法允许用户输入已销售或已使用的副产品数量,然后基于系统扩展法对排放量进行调整。当前版本的45VH2-GREET模型限制了纳税人可以申报的蒸汽附产物数量。这是为了防止制氢厂刻意增加蒸汽副产品的生产,以降低氢燃料的排放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减税额。 如果制氢厂采用了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模型用户就不能再将蒸汽作为副产品输入。对于附带CCS技术的制氢方式,模型用户必须提交碳捕集和封存量,且该数据需要与向美国环保署(EPA)“温室气体报告计划”提交的数据一致。 暂定排放率(PER)申请流程 暂定排放率(PER)由美国能源部指定。在提交PER排放率申请时,纳税人必须证明已经完成了清洁氢能生产设施前端工程及设计研究工作,或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生产项目已较为成熟。在评估排放率的过程中,美国能源部会采用与45VH2-GREET模型相同的排放核算边界、能源属性证书(简称EAC证书,详见下文)和后台数据(如涉及)。关于PER排放率申请的具体流程会在2024年4月1日开放PER排放率申请前公布。 填报与审核 在通过45VH2-GREET模型或PER申请流程获得温室气体排放率后,纳税人可通过在联邦所得税报税申请中附上7210申请表以及氢能生产、销售或使用证明来申请45V减税9。对于通过PER流程获得温室气体排放率的纳税人,还需要附加从美国能源部获取的排放值、向美国能源部提交的排放值申请原件及所有相关信息。 需要进行验证的材料包括:生产证明、销售或使用证明、冲突证明、清洁氢能生产资质审核证明、以及其它用以证实的信息。生产证明旨在确认在45VH2-GREET模型中或向美国能源部提供的数据以及氢能产量是准确的。在美国境外的氢能销售或使用也可被验证,因此用于出口的氢能也有资格获得45V减税。但是氢能的销售或使用,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方式,都不可以包括氢气放空排放和火炬燃烧、以及使用氢能发电制氢。 电解水制氢中电力使用涉及的排放 通过能源属性证书(EAC)证明电力来自于低排放生产源 能源属性证书(EAC)是由符合规定且合格注册的特定管理部门颁发的可交易证书,用来证明特定能量单位的能源属性。可再生能源证书(REC)就是EAC的一种:一份REC代表了有1 MWh电力由可再生能源生成并传输至电网。尽管EAC证书不能直接用于测量或量化电力来源的排放,也无法测定电网负荷提高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但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在经过与美国环保署和能源部的沟通后,初步认定EAC证书可以用于记录所购入的低排放源电力(即零排放或近零排放发电设施的电力),从而评估电力相关排放对氢能生产排放的影响,并据此申请45V的减税10。根据指南提案要求,有资格生成EAC证书的电力生产源必须要满足额外性、时间相关性和区域交付(地理相关)性要求(见下)。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可再生电力的发电和电解水制氢环节是同步的,且氢能生产不会对电网造成压力。如果由于电解水制氢而对电网造成负荷压力,则会导致增加化石燃料的使用来满足电力需求,从而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带来负面影响。 额外性要求 额外性要求规定,用于清洁氢能生产的电力必须由低排放发电设施生产,且发电设施投入商业运行的日期不得早于制氢设施投入生产前36个月。如果发电设施曾进行过扩容(即增加额定发电量),扩容必须发生在制氢设施投入运行前36个月内,且只有扩容增加的发电量才能获得EAC证书。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正在研究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让部分商业运营日期早于制氢开始前36个月的低排放发电设施也能满足增额外性要求。指南提案目前提出了三种方法: 1.避免退役法 这种方法可以使面临退役风险的低排放发电厂,通过提供相关信息来证明向氢能生产商出售电力可以缓解该发电厂的退役风险,以此满足额外性要求。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目前正在就相关判定方法征求多方意见,包括评估退役风险的标准、发电厂与制氢设施关联使用后能否避免或延迟发电厂退役、以及额外性认定的有效频率等。 2.通过分析模型或其他方法证明电网负荷增加后的排放影响为零或非常低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探求如何利用分析模型或其他方法证明满足制氢增加的电力生产为零排放或低排放,从而符合额外性要求。征求意见内容包括: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采用此种判定方法、进行相关证明的最佳实践方案、以及如何判定资格等。例如,如果某一地区的电力全部产自低排放发电设施,那么制氢所增加的电网负荷可能就不会额外造成更多排放。 3.判定现有的清洁发电设施额外性的公式化解决方法 鉴于无法统一将所有投入运营日期早于制氢设施投产前36个月的低排放发电设施都视为符合额外性要求,财政部和国税局提出了“一刀切”的公式化解决方案。其中一种方法是将202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营的低排放发电设施每小时发电量的5%视为符合额外性要求。财政部和国税局目前正在就此方法征求多方意见,具体内容包括如何对发电设施进行评估、跟踪和管理,以及如何判定发电设施可以采用此方法的资格。目前,财政部和国税局也仍在寻求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 时间相关性要求 时间相关性是指低排放源电力与使用该电力制氢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这项要求的提出是因为一些可再生电力的生产是间歇性的,因此,在低排放电力供应量波谷期间运行制氢电解槽可能会导致需要额外的高排放源生产的电力来满足电力需求,并由此产生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时间相关性要求会通过EAC证书来执行,该证书可追踪和验证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