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訚林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訚林因被采取留置措施缺席本次会议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除訚林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訚林因被采取留置措施缺席本次会议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高级管理人员訚林因被采取留置措施缺席本次会议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事宜: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区法院”)当日出具的(2024)桂0312民初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该生效证明内容如下: “本院关于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4)桂0312民初323号判决书,已于2024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临桂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征地款6,775,200元给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775,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4年1月3日为3,053,480.55元)给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判决已生效,鉴于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前期已对上述征地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如能得到全额执行,将转回之前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确认收到的利息收入,这将增加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88万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