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说明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李长军、杨阳作为仲裁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撤销其2018、2019年度业绩承诺,本次仲裁涉及金额约为54,147万元。2022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2022)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根据裁决,李长军、杨阳应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的补偿款金额人民币6,803.05万元,剔除应当由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用即实际应当向公司支付6,719.38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杨阳、李长军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所涉事项仲裁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号)。 (二)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在新疆霍尔果斯设立霍尔果斯华鹏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持股100%。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与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供应链领域分别拥有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并致力于在跨境综合物流方面展开商业合作,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号)。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及理财情况 2、公司除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外,无其他理财情况。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