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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31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代码:000908 公告编号:2023-03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2023﹞3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事项导致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披露存在差错。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1年10月12日,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洲裕能源签署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向洲裕能源转让上市公司43,988,718股股份,转让价格为5元/股,转让对价总计219,943,590元。洲裕能源应当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6,500万元股份转让款,剩余股份转让款于洲裕能源定增完成收回给上市公司的借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署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3日配合完成了43,988,718股股票过户至洲裕能源的登记,而洲裕能源仅于2022年2月18日向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了5,000万元股份转让款,洲裕能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份转让对价,已构成违约。由于洲裕能源未如期支付对价且经叶湘武与其沟通后其仍未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亦就未付款项的支付提出解决方案,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就股份转让纠纷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对洲裕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40,988,718股,其余300万股股份已被洲裕能源于2022年6月8日违规减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为尽早解决与洲裕能源的纠纷并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积极寻求第三方投资人受让洲裕能源在相关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经多轮磋商,叶湘武与深圳市万国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荟”)达成合作并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就洲裕能源纠纷解决事项与万国荟、徐欢霞、洲裕能源等主体签署了《协议书》。洲裕能源股权转让纠纷事项详见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应于2021年10月27日兑付本金387,683,200元和利息29,076,240元。公司已与“16景峰01”的所有持有人就展期方案达成一致,后续将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债券本息的兑付。 2022年至今公司已进行了16景峰01的部分本金兑付,剩余本金为294,639,232元,具体兑付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兑付公告。后续兑付安排将与持有人积极沟通后实施。 3、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尚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依据《公司法》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完成续期前,大连德泽开展经营活动受限。大连德泽由于股东间纠纷,大连德泽小股东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6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相当于价值1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金州法院出具(2023)辽021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6月14日,金州法院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023年5月24日、7月21日金州法院就该强制清算一案分别召开了听证会,8月15日,大连德泽收到金州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清申2号】,金州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州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三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0日,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裁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通过湖南证监局此次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