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8,667,129.65-21,548,400.2812,881,270.6359.78%主要系报告期内亏损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海渡”)股权相关事项 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现金5,400.00万元对哈工海渡进行增资。哈工海渡第一大股东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向并购基金承诺,哈工海渡应实现2018至2020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6,000,000.00元,即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未能实现,苏州严格应在2020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并购基金进行补偿。如哈工海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并购基金有权要求苏州严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哈工海渡股权。该等回购系并购基金的一项选择权。经审计后,哈工海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 2021年6月,并购基金已将其持有的哈工海渡6.80%的股权以18,360,000.00元转让给南京哈工企赋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拟转让其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公司参投并购基金拟转让其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30日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两次向苏州严格发送了律师函。2022年8月2日,并购基金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苏州严格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9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哈工智能是通过嘉兴大直投资了哈工海渡,签订投资合同的主体是嘉兴大直。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嘉兴大直有权对哈工海渡原股东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及进行业绩补偿。而嘉兴大直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并非哈工智能。故哈工智能无法直接起诉哈工海渡原股东,仅能要求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代表嘉兴大直起诉哈工海渡原股东。因此,2023年8月1日,公 司向并购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出了《关于嘉兴大直对外投资形成的应收业绩补偿款及回购款事宜的函》,要求并购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及时行使相应权利,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苏州严格履行对并购基金持有的江苏海渡股权所负有的回购及业绩补偿义务。2023年8月21日,公司再次向广州大直发函,要求其对苏州严格提起诉讼,要求苏州严格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在公司的督促下,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于2023年9月7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审议了由嘉兴大直对苏州严格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授权管理人广州大直代表嘉兴大直全权处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各合伙人正在推进会议决议的用印流程。广州大直正在积极准备诉讼、仲裁相关材料,并将尽快对苏州严格提起诉讼或仲裁。截至2023年9月30日苏州严格需支付剩余部分股权的回购款6,004.74万元及支付业绩补偿金额5,4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在推进哈工海渡的股权处置事项,公司已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向回购义务方发送联络公函、律师函等措施,后续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等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对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2、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 并购基金以现金10,800万元对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进行增资。严格防务股东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集团”)向并购基金承诺,严格防务应实现2018至2020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5,000,000.00元,即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未能实现,严格集团应在2020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并购基金进行补偿。如哈工特种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并购基金有权要求严格集团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严格防务股权。该等回购系并购基金的一项选择权。经审计后,严格防务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80%。 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30日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两次向严格集团发送了律师函。2022年8月2日,并购基金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严格集团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9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哈工智能是通过嘉兴大直投资了严格防务,签订投资合同的主体是嘉兴大直。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嘉兴大直有权对严格防务原股东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及进行业绩补偿。而嘉兴大直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州大直,并非哈工智能。故哈工智能无法直接起诉严格防务原股东,仅能要求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代表嘉兴大直起诉严格防务原股东。因此,2023年8月1日,公司向并购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出了《关于嘉兴大直对外投资形成的应收业绩补偿款及回购款事宜的函》,要求并购基金及其管理人广州大 直及时行使相应权利,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严格集团履行对并购基金持有的严格防务股权所负有的回购及业绩补偿义务。2023年8月21日,公司再次向广州大直发函,要求其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严格集团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在公司的督促下,嘉兴大直管理人广州大直于2023年9月7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审议了由嘉兴大直对严格集团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授权管理人广州大直代表嘉兴大直全权处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各合伙人正在推进会议决议的用印流程。广州大直正在积极准备诉讼、仲裁相关材料,并将尽快对严格集团提起诉讼或仲裁。截至2023年9月30日,严格集团需支付股权回购款16,460.38万元及业绩补偿金额10,8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在推进严格防务的股权处置事项,公司已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向回购义务方发送联络公函、律师函等措施,后续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等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对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3、并购基金差额补足义务相关诉讼事项 公司于2017年12月与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鲁城济南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公司作为并购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对优先级合伙人长城证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长城证券寄送的《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函督促其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基金清算及对苏州严格、严格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事项以回笼资金支付长城证券差额补足款项。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等诉讼材料,长城证券就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的违约金。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通知召开并购基金清算的合伙人会议,公司后续也将持续督促广州大直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基金清算及加快起诉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 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114)。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事项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快速进入市场前景广阔和具有一定准入壁垒的军用光电产品、军用非标准仪器设备、航空器材等军用产品领域和军工行业,并充分发挥公司在高端智能制造的累积优势,强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赋能军工制造,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现金收购刘延中持有的江机民科67.9626%股权,吴宇英持有的江机民科1.4348%股权,李博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丁海英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杜研持有的江机民科0.2009%股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购买江机民科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4,000.00万元。该交易已获得国防科工局于2021年5月10日下发的批复文件(科工计【2021】464号),该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1-080)、《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按照《收购股权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江机民科股东累计支付至股权转让款总额(8.4亿元)的70%,但公司在2021年末之前仅累计支付了2.9亿元,后续没有进一步付款,导致出现违约的情形。经协商,公司与江机民科原股东于2022年7月签署了《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司需要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的70%即58,000万元支付给交易对手方,若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交易对手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需支付3,000万元作为补偿金。公司未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至本次股权转让款的70%,已构成违约。虽截至目前公司未正式收到交易对手方要求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但基于谨慎性考虑,2022年末,公司根据《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