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州珠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变更注册地址:由乐清市磐石镇河北村温电宿舍3幢302室变更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 2.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高产能效益,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2023年7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市建成电气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2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位于咸宁高新区(一期)龟山路与旗鼓大道交叉处西北侧宗地面积为6,501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用于新建连接器生产基地。 3.公司起诉中山市弘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23年9月14日结案。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7998号】:被告中山市弘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5,59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18.44元和675,599.92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4.为引进高技术人才、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公司于2023年8月设立深圳研发中心,并与深圳市深城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期限3年的租赁合同,即从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租赁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兰路13号A栋201,面积为141.88平方米,月租金为5,675.20元,租赁期限内每12月租金递增5%,按季度缴纳租金。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法定代表人:张建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戚程博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千蔚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