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受市场环境影响和下游需求影响,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毛利率降低。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因开展三年一度的大检修,公司随之停产检修,停产时间 60 天左右。上述原因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辽民终 321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喀什新兴鸿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八十条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贾维龙撤回上诉;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646.48 元,由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被执行人的执行款 11,937,285.10 元,后续将继续推进剩余款项的执行。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手续,注销喀什新兴鸿溢 3,869,787 股、喀什泽源 967,444 股,合计注销 4,837,231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89,209,902 股变更为 284,372,671 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 30 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 2023 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