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51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3年1月31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目前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证监会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后续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公司非公开发行程序暂时中止;待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果确定后,如公司不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后续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报告期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荣之联北京市酒仙桥电子城A6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能合同》履约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并出具了(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案件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对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