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简称:永安期货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负责人葛国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峥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金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3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1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455,555,556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17,900,000.04元。公司已于2023年12月完成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工作,以截至2023年12月7日总股本1,455,55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01,888,888.92元。以此计算,公司2023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和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之和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17%。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中涉及的未来规划、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际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否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否 九、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 十、重大风险提示 国际及地区形势、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走向、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引发的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会影响期货行业的业务开展和收入水平,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导致盈利状况出现波动。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了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合规及法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三节六、(四)可能面对的风险”相关说明。 十一、其他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第一节释义.....................................................................................................................................5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6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9第四节公司治理...........................................................................................................................39第五节环境与社会责任...............................................................................................................57第六节重要事项...........................................................................................................................61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72第八节优先股相关情况...............................................................................................................78第九节债券相关情况...................................................................................................................78第十节财务报告...........................................................................................................................79第十一节期货公司信息披露.........................................................................................................215 第一节释义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的各单项业务资格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609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公司下属的31家分公司和13家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为风险管理业务,包括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业务及做市业务等。 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新永安金控,覆盖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业务及放贷业务等多个领域。 1.母公司业务资质 (1)1994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70号),核准了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2007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241号),核准了公司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3)2007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242号),核准了公司的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4)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93号),核准了公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5)2012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03号),核准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6)2015年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上证函〔2015〕174号),同意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并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 (7)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有关事宜的复函》(中国结算函字〔2015〕88号),同意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申请。 (8)2015年11月18日,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浙证监许可〔2015〕39号),核准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9)2019年12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复函》(深证函〔2019〕734号),同意公司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 2.境内子公司业务资质 (1)2013年3月19日,中期协《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字〔2013〕50号),针对公司提出的关于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予以备案,备案试点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根据中期协《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中期协字〔2019〕10号),已备案的风险管理业务类型“基差交易”调整为“基差贸易”,“定价服务”调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2)2017年1月4日,中期协发布《关于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试点业务予以备案的通知》(中期协备字〔2017〕1号),永安资本备案试点业务为做市业务。 (3)2017年5月22日 ,杭 州 市 西湖 区 市场 监 督管 理 局 首次 向 永安 资 本核 发 了 编号为JY1330106016421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经过几次更新,目前有效许可证系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核发的编号为JY13301060316413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2018年8月24日,中期协发布通知公告,永安资本符合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要求。 (5)2020年7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首次向永安资本核发了浙杭(西)安经字〔2020〕0300081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经过几次更新,目前有效许可证系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核发的编号为浙杭(西)安经字〔2023〕0300005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2020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37号),核准永安资本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3.境外子公司业务资质 (1)2006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6]40号)同意永安有限以子公司的形式设立香港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可依据香港的法律申请及从事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业务活动。 (2)2007年4月20日,新永安期货获得香港证监会核发的中央编号为AOJ411的牌照,可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活动。 (3)2014年6月25日,新永安期货获得香港证监会核发的中央编号为AOJ411的牌照,可进行“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活动。 (4)2014年12月9日,新永安实业首次获得香港Licensing Court(牌照法庭)签发的“MoneyLenders Licence(放债人牌照)”,牌照号码为“1084/2014”。期间经过几次更新, 目 前 有 效 牌 照 系 香 港Licensing Court( 牌 照 法 庭 ) 于2023年3月30日 签 发 的“MoneyLenders Licence(放债人牌照)”,牌照号码为“0263/2023”。 (5)2018年10月12日,新永安证券获得香港证监会核发的中央编号为BNB381的牌照,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活动。 (6)2018年11月9日,新永安资管获得香港证监会核发的中央编号为BNC838的牌照,可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