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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

2024-03-15-德勤郭***
税务评论

1 税务评论 1 批发销售是指除向终端消费者以外任何类型的客户进行分销的行为。如果同时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分销商,其三年加权平均净零售收入不超过其三年加权平均净收入的20%,则视为仅进行批发销售。 OECD发布《支柱一金额B》报告 2024年2月19日,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报告(以下简称“正式稿”)。该正式稿被纳入到《2022年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中,作为其第四章的附件。金额B是BEPS 2.0国际税收改革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0年10月的《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一蓝图报告》中明确其主旨以来, 包容性框架倾注了大量精力设计金额B。经过2022年12月和2023年7月两次向公众征询意见反馈后,正式稿最终发布。 在正式稿发布之前,德勤非常有幸地采访到了OECD 转让定价负责人Manuel de los Santos先生,他对金额B的相关事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中,我们将继续以问答的形式介绍正式稿的核心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同时,Manuel de los Santos先生的相关观点也将体现在文中,以便我们获得对金额B更深入的见解。 1. 金额B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金额B旨在明确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范围,并为其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的简化定价方法,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以简化和优化转让定价的管理,特别是关注低征管能力的税收管辖区(Low-Capacity Jurisdictions, LCJs)的需求。 过往我们也看到OECD曾试图简化转让定价规则的应用,例如确定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定价方法。金额B也是类似该趋势的延续,试图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寻求删繁就简的可靠方法,合理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解决在日常交易中出现的转让定价争议上所耗费的负担和资源。 2. 金额B将适用哪些集团内交易? 正式稿中对于适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the simplified and streamlined approach)的合格交易定义如下: a) 购销营销以及分销交易(Buy-sell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transactions),分销商从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购买商品,用于批发销售1给非关联方; 作者: 贺连堂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666 电子邮件:lhe@deloitte.com.cn 魏璐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622 电子邮件:swei@deloitte.com.cn 赵影 总监 电话:+86 21 6141 1482 电子邮件:razhao@deloitte.com.cn 佛璐 经理 电话:+86 10 8512 5401 电子邮件:ffo@deloitte.com.cn 税务 期数P386 – 2024年2月26日 2 2 详细内容请参见《2022年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3 运营费用是指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计算的总成本,不包括销货成本、融资、投资活动或所得税相关的成本等;也不应包括任何与经常性经营无关的特殊项目,应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计量。 4 净收入是指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计算的不包括任何销售退回、折让和折扣的总销售收入。 5 销售回报率是指息税前利润与净收入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并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计算。 b) 销售代理和佣金销售交易(Sales agency and commissionaire transactions),其中销售代理或佣金代理中介为一个或多个关联方向非关联方批发销售产品做出贡献。 并且,在分析适用金额B范围界定标准之前,应根据《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D1的规定2,考虑所有五个可比性因素和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来准确界定合格交易,具体包括1)交易的合同条款;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并考虑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包括这些功能如何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广泛的价值创造相联系、交易情形及行业惯例;3)交易资产或服务特征;4)交易各方及其行业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及5)交易各方的经营策略。 3. 金额B的范围界定标准是什么? 正式稿中对于适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合格交易的范围界定标准如下: a) 合格交易必须具有相关的经济特征,这意味着它可以使用单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可靠定价,以分销商、销售代理或佣金代理中介为受测试方; b) 合格交易中的受测试方的年度运营费用3不得低于其年度净收入4 3%的下限或高于20%至30%的上限。(选择实施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税收管辖区将在最初实施该范围界定标准时适用指定的上限,该上限将不低于20%,不高于30%)。 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交易,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仍将被排除在金额B范围外: a) 合格交易涉及非有形商品(如数字商品)的分销、服务或大宗商品的营销、交易或分销;或 b) 除合格交易外,受测试方还开展非分销活动,除非合格交易能够被单独评估,并且能够与非分销活动分开并可靠定价。 我们初步理解将非有形商品(如数字商品)排除在金额B的范围外,是因为其并不适用于有形商品批发销售交易中体现的经济特征;而基于征询文件,实践中,大宗商品交易中特定的材料、货物或产品的独立交易价格通常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确定,与金额B首选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所不同,所以亦不包括在内。同时,正式稿中对大宗商品进行了枚举。 另外,OECD正在制定一项额外的可选择的定性的范围界定标准,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应用该标准作为一项额外步骤,以识别进行非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分销商。 4. 确定金额B时采用什么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范围内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交易净利润法(“TNMM”)被选为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下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但在某些个例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获得可靠和必要的信息,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或也可做为分析范围内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5. 确定金额B时采用什么利润水平指标? 为了应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将销售回报率(Return on Sales)5作为利润指标,用于确定范围内交易的定价结果。此前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曾提出采用贝里比率(Berry Ratio)设定上下限作为保护机制的做法也未在正式稿中提及。 如欲垂询更多本文相关信息,请联络: 转让定价服务 主管合伙人 贺连堂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666 电子邮件:lhe@deloitte.com.cn 华北区 魏璐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622 电子邮件:swei@deloitte.com.cn 华东区 王建 合伙人 电话:+86 512 6289 1308 电子邮件: jerrywang@deloitte.com.cn 华南区 左迪 合伙人 电话:+86 20 2831 1309 电子邮件:ezuo@deloitte.com.cn 华西区 汤卫东 合伙人 电话:+86 23 8823 1208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om.cn 3 6. 金额B的结果将如何确定? 正式稿中根据净营业资产密集度(OAS)6、运营费用密集度 (OES)7、行业三个因素,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结果的近似值以定价矩阵的形式呈现: 表1:来自全球数据集的定价矩阵(销售回报率%) 行业分组 第一行业分组18 第二行业分组29 第三行业分组310 要素密集度分类11 [A] 高OAS(>45% )/任何OES 3.50% 5% 5.50% [B] 中高OAS(30% - 44.99% )/任何OES 3% 3.75% 4.50% [C] 中低OAS(15%-29.99% )/任何OES 2.50% 3% 4.50% [D] 低OAS(<15% )/高OES(≥10% ) 1.75% 2% 3% [E] 低OAS(<15% )/低OES(<10% ) 1.50% 1.75% 2.25% 确定相关财政年度中受测试方范围内交易的回报,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第1步:确定受测试方的行业分组,并在定价矩阵中确定与该行业分组对应的纵向列。 第2步:确定受测试方的相关要素密集度分类,以确定适用的定价矩阵横向行。 第3步:从定价矩阵中确定与受测试方的行业分组和要素密集度分类的交叉点相对应的范围,并可以在±0.5%范围内适当浮动。 正式稿中提出将运营费用交叉检查(Operating expense cross-check)作为销售回报率指标的护栏,即如果根据上表确定的受测试方销售回报率所对应的等效运营费用回报率(即销售回报率对应的息税前利润与运营费用的比率)超出了下表规定的运营费用上限和下限范围,则受测试方的利润水平将被调整至上限或下限的水平。 表2:运营费用上限和上限范围 运营费用上限和上限范围 要素强度 默认上限率 正式稿5.2小节项下的合格税收管辖区12的替代上限率 下限率 高OAS(A) 70% 80% 10% 中等OAS(B+C) 60% 70% 低OAS(D+E) 40% 45% 对于特定受测试方辖区且该辖区在正式稿5.3小节项下的合格税收管辖区13清单中时,当全球数据集里没有数据或数据不足时,可采用数据可用性机制 (data availability mechanism)。 全球数据集的定价矩阵和运营费用上限和上限范围将每五年更新一次(除非在此期间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财务数据将在必要时更新。 6 净营业资产强度:Net operating asset intensity (OAS)是指净营业资产与净收入的比率。其中,净营业资产是指在相关会计年度有形和无形固定资产加上营运资金的平均值,即有关会计年度的净营业资产(即期末余额)与上一会计年度的净营业资产(如期初余额)之和除以二。 7 运营费用强度:Operating expense intensity (OES) 是指运营费用与净收入的比率。 8 第1行业分组——易腐食品、杂货、家用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管道用品和金属。 9 第2行业分组——IT硬件和组件、电气组件和消耗品、动物饲料、农业用品、酒精和烟草、宠物食品、服装鞋类和其他服装、塑料和化学品、润滑油、染料、药品、化妆品、健康和福利产品、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家具、家庭和办公用品、印刷品、纸张和包装、珠宝、纺织品、皮革和毛皮、新的和二手的国产车辆、车辆零部件和用品、混合产品以及未列在第1行业组和第3行业组的其他产品和组件。 10 第3行业分组——医疗机械、工业机械(包括工业和农用车)、工业工具、工业部件及杂项用品。 11 为了确定因素密集度分类,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三年加权平均值的基础上计算这一比率。如果符合条件的交易已经进行了两年,则应使用两年加权平均比率;如果符合条件交易只进行了一年,则应根据当年的财务结果计算该比率。 12 正式稿5.2小节项下的合格税收管辖区名单将每5年在OECD网站上公布和更新一次。 13 正式稿5.3小节项下的合格税收管辖区名单将每5年在OECD网站上公布和更新一次。 4 7. 金额B的文档要求是什么? 正式稿中说明本地文档中或已包含以下必要内容,如果暂未包含,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应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a) 关于范围内合格交易的界定的解释,包括纳税人和关联企业对范围内交易的功能分析,以及此类交易发生的背景; b) 就合格交易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支持对a)中所述范围内合格交易的界定的解释; c) 分配或归属于范围内交易的相关收入、成本和资产的确定的计算; d) 用于评估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适用性以及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财务数据与年度财务报表之间的关联信息; e) 其他应需提供的资料。 除了本地文档中的信息外,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