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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 OECD发布《支柱一金额B》报告 作者: 贺连堂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666电子邮件:lhe@deloitte.com.cn 2024年2月19日,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报告(以下简称“正式稿”)。该正式稿被纳入到《2022年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中,作为其第四章的附件。金额B是BEPS2.0国际税收改革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0年10月的《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一蓝图报告》中明确其主旨以来,包容性框架倾注了大量精力设计金额B。经过2022年12月和2023年7月两次向公众征询意见反馈后,正式稿最终发布。 魏璐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622电子邮件:swei@deloitte.com.cn 在正式稿发布之前,德勤非常有幸地采访到了OECD转让定价负责人Manuel de losSantos先生,他对金额B的相关事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中,我们将继续以问答的形式介绍正式稿的核心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同时,Manuelde losSantos先生的相关观点也将体现在文中,以便我们获得对金额B更深入的见解。 赵影总监电话:+86 21 6141 1482电子邮件:razhao@deloitte.com.cn 1.金额B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佛璐经理电话:+86 10 8512 5401电子邮件:ffo@deloitte.com.cn 金额B旨在明确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范围,并为其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的简化定价方法,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以简化和优化转 让 定 价 的 管 理 , 特 别 是关 注低 征 管 能 力 的 税 收 管 辖 区(Low-CapacityJurisdictions, LCJs)的需求。 过往我们也看到OECD曾试图简化转让定价规则的应用,例如确定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定价方法。金额B也是类似该趋势的延续,试图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寻求删繁就简的可靠方法,合理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解决在日常交易中出现的转让定价争议上所耗费的负担和资源。 2.金额B将适用哪些集团内交易? 正式稿中对于适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the simplified and streamlined approach)的合格交易定义如下: a)购销营销以及分销交易(Buy-sell marketing anddistributiontransactions),分销商从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购买商品,用于批发销售1给非关联方; b)销售代理和佣金销售交易(Sales agency and commissionairetransactions),其中销售代理或佣金代理中介为一个或多个关联方向非关联方批发销售产品做出贡献。 如欲垂询更多本文相关信息,请联络: 转让定价服务 并且,在分析适用金额B范围界定标准之前,应根据《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D1的规定2,考虑所有五个可比性因素和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来准确界定合格交易,具体包括1)交易的合同条款;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并考虑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包括这些功能如何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广泛的价值创造相联系、交易情形及行业惯例;3)交易资产或服务特征;4)交易各方及其行业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及5)交易各方的经营策略。 主管合伙人 贺连堂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666电子邮件:lhe@deloitte.com.cn 华北区 3.金额B的范围界定标准是什么? 魏璐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622电子邮件:swei@deloitte.com.cn 正式稿中对于适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合格交易的范围界定标准如下: a)合格交易必须具有相关的经济特征,这意味着它可以使用单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可靠定价,以分销商、销售代理或佣金代理中介为受测试方;b)合格交易中的受测试方的年度运营费用3不得低于其年度净收入43%的下限或高于20%至30%的上限。(选择实施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税收管辖区将在最初实施该范围界定标准时适用指定的上限,该上限将不低于20%,不高于30%)。 华东区 王建合伙人电话:+86 512 6289 1308电子邮件:jerrywang@deloitte.com.cn 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交易,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仍将被排除在金额B范围外: a)合格交易涉及非有形商品(如数字商品)的分销、服务或大宗商品的营销、交易或分销;或b)除合格交易外,受测试方还开展非分销活动,除非合格交易能够被单独评估,并且能够与非分销活动分开并可靠定价。 华南区 左迪合伙人电话:+86 20 2831 1309电子邮件:ezuo@deloitte.com.cn 我们初步理解将非有形商品(如数字商品)排除在金额B的范围外,是因为其并不适用于有形商品批发销售交易中体现的经济特征;而基于征询文件,实践中,大宗商品交易中特定的材料、货物或产品的独立交易价格通常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确定,与金额B首选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所不同,所以亦不包括在内。同时,正式稿中对大宗商品进行了枚举。 华西区 汤卫东合伙人电话:+86 23 8823 1208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om.cn 另外,OECD正在制定一项额外的可选择的定性的范围界定标准,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应用该标准作为一项额外步骤,以识别进行非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分销商。 4.确定金额B时采用什么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范围内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交易净利润法(“TNMM”)被选为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下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但在某些个例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获得可靠和必要的信息,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或也可做为分析范围内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5.确定金额B时采用什么利润水平指标? 为了应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将销售回报率(Return onSales)5作为利润指标,用于确定范围内交易的定价结果。此前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曾提出采用贝里比率(Berry Ratio)设定上下限作为保护机制的做法也未在正式稿中提及。 6.金额B的结果将如何确定? 正式稿中根据净营业资产密集度(OAS)6、运营费用密集度(OES)7、行业三个因素,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结果的近似值以定价矩阵的形式呈现: 第1步:确定受测试方的行业分组,并在定价矩阵中确定与该行业分组对应的纵向列。第2步:确定受测试方的相关要素密集度分类,以确定适用的定价矩阵横向行。第3步:从定价矩阵中确定与受测试方的行业分组和要素密集度分类的交叉点相对应的范围,并可以在±0.5%范围内适当浮动。 正式稿中提出将运营费用交叉检查(Operating expense cross-check)作为销售回报率指标的护栏,即如果根据上表确定的受测试方销售回报率所对应的等效运营费用回报率(即销售回报率对应的息税前利润与运营费用的比率)超出了下表规定的运营费用上限和下限范围,则受测试方的利润水平将被调整至上限或下限的水平。 对于特定受测试方辖区且该辖区在正式稿5.3小节项下的合格税收管辖区13清单中时,当全球数据集里没有数据或数据不足时,可采用数据可用性机制(data availability mechanism)。 全球数据集的定价矩阵和运营费用上限和上限范围将每五年更新一次(除非在此期间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财务数据将在必要时更新。 7.金额B的文档要求是什么? 正式稿中说明本地文档中或已包含以下必要内容,如果暂未包含,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应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a)关于范围内合格交易的界定的解释,包括纳税人和关联企业对范围内交易的功能分析,以及此类交易发生的背景;b)就合格交易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支持对a)中所述范围内合格交易的界定的解释;c)分配或归属于范围内交易的相关收入、成本和资产的确定的计算;d)用于评估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的适用性以及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财务数据与年度财务报表之间的关联信息;e)其他应需提供的资料。 除了本地文档中的信息外,纳税人还应利用主体文档中提供的信息来支持他们在定价方法应用方面的立场。特别是,主体文档将提供有关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的重要信息,如主要产品、主要地理市场、定价政策或跨国企业集团开发、拥有和利用无形资产的总体战略。 当纳税人首次寻求采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时,纳税人应在其本地文档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同意采用该方法至少3年,除非在此期间交易不再在范围内。 8.预约定价安排(APA)和相互协商程序(MAP)与金额B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于在实施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之前,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双边或多边APA案件以及MAP案件),此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继续对所涵盖的合格交易有效。这种做法尊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防止对主管当局之间已经解决的争议可能被审查和重新评估而产生不确定性,并提高纳税人的可预测性。 9.金额B落地实施的方式是什么? 金额B会作为《转让定价指南》的一部分。在本正式稿发布后,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对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在其管辖区内受测试方进行的范围内交易采用简化和优化定价方法。与《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其他可选内容类似,一个税收管辖区选择采用金额B对其他税收管辖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取决于国内立法和行政惯例,包容性框架成员承诺,在低征管能力的税收管辖区采用金额B时,将尊重后者确定的结果,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双重不征税。包容性框架将在2024年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该承诺范围内的设计要素和低征管能力的税收管辖区清单达成一致。后续,接受金额B的税收管辖区以及低征管能力的税收管辖区清单都将在OECD网站予以公布。 德勤观察 金额B作为支柱一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对跨国企业集团如何复核和建立其营销和分销模式和活动影响重大而广泛。同时,金额B的执行会受到各税收管辖区是否执行,以及修订本地法规和开始执行时间差异的影响,则易于引发双重征税问题进而可能需要通过MAP予以解决,因此无论对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还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建议对可能符合金额B范围交易的情形,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所处税收管辖区的情况,对金额B规则产生的可能影响进行具体评估和分析,探讨适当的应对方案,例如,可以考虑下述问题:集团内各营销及分销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存在差异、不同营销及分销公司利润水平以及OAS/OES结果、低利润实体是否会因适用金额B而造成税负增加、现有营销及分销公司的APA和MAP现状及策略、金额B对海关进口估价和代理型常设机构利润确定的潜在影响等。 目前,OECD正在制定一项额外的可选择的定性的范围界定标准。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金额B的进展以及各税收管辖区的落地情况,早日采取行动,适当评估并调整相关价值链布局和风险配置,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德勤也会持续关注金额B的更多细节和动态,并进行分析和解读。 德勤通过【全球税制重塑2.0系列】文章,协助您随时关注近期全球税制重大变革,并与您探讨对跨国企业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以下为本系列下已经发布的文章链接。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请与我们的专业人员联系。 税务评论 P374/2023–2023年3月16日支柱一金额A下撤销数字服务税和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简体中文版] P373/2023-2023年3月6日全球税制重塑2.0系列:OECD发布支柱二征管指南[简体中文版] P372/2023-2023年3月2日全球税制重塑2.0系列:支柱二下的信息报告表和安全港规则[简体中文版] P368/2022-2022年12月30日OECD发布《支柱一金额B公众意见征询文件》[简体中文版][日文版] P35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