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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通过 关于与球员凯文·萨吉达有关的雇佣纠纷 成分: 弗朗斯·德·韦格(荷兰),主席彼得·卢卡谢克(斯洛伐克),成员哈利德·阿瓦德·阿尔-泰比蒂(沙特阿拉伯),成员 申请人: 代表肯尼亚足球运动员福利协会(KEFWA)凯文·萨吉达,肯尼亚 受访者: Fountain Gate FC, 坦桑尼亚 一、案件事实 1. 2022年7月6日,肯尼亚选手,凯文·萨吉达(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者参与者)及坦桑尼亚俱乐部,Fountain Gate FC(以下简称:俱乐部或者应答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有效期为两年,自2022/2023赛季至2023/2024赛季。 2. 根据TMS中的信息,季节日期记录如下: “2022/2023- 01.07.2022 - 31.05.20232023/2024 --15.06.2023 -31.05.2024” 3. 根据合同第4.2条,俱乐部承担了支付球员年薪坦桑尼亚先令(TZS)6,000,000的义务,相当于月薪TZS 500,000。 此外,根据合同的4.3条款,球员有权获得100万兹瓦尼的签约费,该费用将在以下条件下支付:到达营地 2022年9月10日,球员抵达坦桑尼亚后,俱乐部要求他……连同其他肯尼亚队友返回他的家乡处理一些文件手续,同时,据说俱乐部已经为他安排了工作许可,没有向球员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指示。 2022年10月19日,该球员返回坦桑尼亚,以便参加训练。尽管俱乐部未能为他提供工作许可,也未给他进一步的指示。 7. 在训练的第一天,球员左脚受伤,伤情逐渐加重,俱乐部没有为球员提供足够的康复手段,因此他不得不支付TZS 40,000用于治疗和一些药品,这些费用尚未得到报销。 2022年12月22日,俱乐部向球员发送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其中要求球员与其他人一起与一支发展队进行训练。 2022年12月25日,该球员向俱乐部发送了一封信,其中明确指出他虽然被雇佣为第一队队员,但被要求参加另一项训练,尽管如此,尽管他受伤,他仍然愿意出现在需要他的地方。尽管如此,球员强调他应得的几笔月付款以及签字费尚未收到,而且他的护照被俱乐部非法扣留。 10. 于2023年2月14日,球员将俱乐部置于违约状态,要求支付其对应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未付薪资,总计TZS 2,500,000,另外TZS 1,000,000作为签字费,并赋予其15天的宽限期。 2023年3月6日,该运动员因俱乐部拖欠薪资和不当行为提出正当理由终止了雇佣合同。 12. 该选手在肯尼亚俱乐部维希加体育足球俱乐部以业余选手的身份参赛。 II. 国际足联(FIFA)前的程序 2023年7月20日,原告向国际足联提交了本案。双方立场简要概述如下。 a. 诉讼请求人的立场 14. 根据原告方所述,俱乐部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15. 该玩家进一步辩称:那“他也被迫终止合同,因为几笔未支付的工资直接影响了他的参加任何与就业相关的活动的能力,鉴于他没有钱,而俱乐部拒绝为他提供适当的交通,尽管他多次提出要求。更重要的是,球员为了到达训练营和接受治疗产生了旅行费用,而俱乐部至今尚未偿还。 16. 申请人要求救济的请求如下: -TZS 4,000,000 + TZS 130,000 + TZS 42,500作为应付薪酬+截至相关到期日的5%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TZS 8,000,000 作为违约赔偿的应付金额 + 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的5%利息。 -此外,玩家要求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因俱乐部在受保护期内违反合同,对其施加体育处罚。 b.受访者位置 17.尽管被邀请回复,但被答辩人未能对索赔进行回复。 第三部分:争议解决机构的考虑因素 a.能力和适用的法律框架 第18条。首先,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亦称为...)商会或者刚果民主共和国分析了其是否具备处理当前案件的能力。在这方面,它注意到,本案已于2023年7月20日提交给国际足联,并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审议。考虑到《足球法庭程序规则》2023年3月版第34条的措辞(以下简称:程序规则), 所述程序规则的上述版本适用于当前事项。 19. 随后,商会成员引用了《程序规则》第2条第1款,并指出根据《关于球员地位和转会规定》2023年版的第23条第1款结合第22款b)项,争议解决委员会有权处理涉及肯尼亚球员与坦桑尼亚俱乐部之间的具有国际维度的劳动相关争议的问题。 20. 随后,商会分析了应适用于该事项实质的哪些规定。在这方面,它确认,根据《球员身份和转让规定》(2023年5月版)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考虑到本案于2023年7月20日提交,上述规定的2023年5月版(以下简称为:《规定》)适用于手头问题的实质。 b. 举证责任 21. 仲裁庭回顾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基于所声称的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样,仲裁庭强调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4款的内容,根据该款规定,仲裁庭可考虑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或处于转让匹配系统(TMS)生成的证据。 c. 争议的优点 22. 在其能力及适用法规已确立的情况下,仲裁庭开始深入探讨争议的实质。在此方面,仲裁庭首先承认上述所有事实以及提交的论点和文件。然而,仲裁庭强调,在以下考虑中,它将仅提及与评估待处理事项相关的那些事实、论点和文件证据。 一、主要法律讨论和考虑因素 23. 在上述内容得到确认的基础上,该委员会转向讨论问题的实质,并注意到索赔人声称他根据合同终止了合同,理由是被告未能支付某些财务义务,如《规则》第14bis条所述。 24. 在此背景下,商会承认,他们的任务是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确定所声称的金额实际上是否未由被诉方支付,如果是这样,是否实际上已经满足了《条例》第14bis条的形式先决条件。 25. 委员会指出,在被提供原告的主张之后,被告未能提交其答辩。由于未向主张提交其立场,委员会认为被告放弃了其辩护权,因此接受原告的指控。 26. 此外,鉴于上述考虑,商会表示它将基于已存档的文件作出决定;换句话说,基于索赔人提交的陈述和文件。 27. 委员会随后提及了《规则》第14bis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字,根据该规定,如果一家俱乐部未能在到期日支付球员至少两个月的工资,该球员将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终止其合同,前提是他已书面通知欠债俱乐部并给予至少15天的期限,让欠债俱乐部完全履行其财务义务(们)。 28. 商会指出,索赔人声称直到2023年1月才收到与其2022年9月相应的报酬。此外,商会还指出,索赔人提供了书面证据,证明他在2023年2月14日即至少在单方面终止合同前的15天,将被诉方置于违约状态。 29. 商会还指出,在当前案件中,被诉方有责任证明其确实履行了与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财务条款,然而它未能做到这一点。 30. 此外,商会注意到了原告的论点,即俱乐部未能为他提供有效的工作许可,以及未能为他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 31. 在此背景下,商会提到了足球法庭的判例法,该判例法一般规定,俱乐部有义务和责任在签署就业合同之前,如有必要,为其球员获取工作许可或签证。 在其有效期内,以便玩家能够合法进入特定国家,并处于为俱乐部提供服务的能力地位。 32. 此外,商会指出,关于球员所受伤害及随后的医疗费用,俱乐部根据合同有义务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障。 基于以上原因,商会认定,根据《规则》第14条第2款,索赔方有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ii. 后果 34. 如上所述,商会成员将注意力转向由被诉方进行的此类无理由违反合同所带来的后果问题。 35. 舍姆伯观察认为,在终止时的未支付薪酬,以及球员提出的具体救济请求,相当于400万坦桑尼亚先令。 36. 因此,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应遵守的契约商会决定,被诉方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终止时未支付的款项,即4,000,000坦桑尼亚先令,对应以下内容: -100万元 TZS作为签约费 - TZS 500,000,2022年9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2022年10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2022年11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2022年12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2023年1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2023年2月份应发工资 - TZS 500,000 37. 此外,考虑到索赔人的请求以及仲裁庭在此方面的常规做法,仲裁庭决定从各自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向索赔人支付未结金额的利息。 第三十八条 警卫处进一步指出,球员提供了一些有关旅行和其他费用的证据,因此决定向球员发放总额为TZS 172,250的款项。 39. 此外,考虑到索赔人的请求以及法庭在此方面的持续做法,后者决定自2023年3月6日起,对未付的TZS 172,250金额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日期。 40. 在上述声明之后,仲裁庭转向计算在此案中俱乐部应向球员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过程中,仲裁庭首先回顾了根据《条例》第17条第1款,赔偿金额应基于争议,在适当考虑相关国家法律、体育的特殊性以及其他客观标准的基础上计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这些客观标准特别包括,根据现有合同和/或新合同,球员应得的报酬和其他福利,以及现有合同剩余时间(最多五年),并取决于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受保护期内。 41. 在适用相关条款时,仲裁庭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相关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一项条款,通过该条款,双方事先已就违约情况下合同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在这方面,仲裁庭确立,在该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劳动合同中并未包含此类赔偿条款。 42. 因此,商会成员决定,俱乐部向球员支付的赔偿金额必须根据《规定》第17条第1款中规定的其他参数进行评估。商会重申,该规定提供了一套非详尽的、在计算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时应考虑的标准的清单。 考虑到上述情况以及玩家的主张,仲裁庭继续根据合同条款,从其单方面终止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计算应支付给玩家的款项。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坦桑尼亚先令7,500,000(即坦桑尼亚先令500,000乘以15个月——从2023年3月到2024年5月)作为确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 44. 在继续的过程中,商会核实了在该相关时间段内,球员是否与另一家俱乐部签订了雇佣合同,通过该合同,他将能够减少其收入损失。根据DRC的常规做法以及《规则》第17条第1款第ii)项,在新雇佣合同下的此类报酬应计入因球员履行减轻损害的一般义务而违反合同所产生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中。 45. 在这方面,商会指出,俱乐部球员,Vihiga Sportif FC,自合同单方面终止以来便是一名业余球员。 46. 商会引用了《规定》第17条第1款第ii项,根据该条款,如果球员在终止其上一份合同后未签订任何新合同,那么根据一般原则,补偿应等于提前终止的合同的残值。 在这一点上,商会决定因合同违约向球员赔偿总额为7,500,000坦桑尼亚先令,即500,000坦桑尼亚先令乘以15个月,作为合同的剩余价值。 最后一点,考虑到玩家的请求以及该委员会在此方面的持续实践,后者决定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5%向玩家支付所述赔偿金的利息,直至实际支付日期。 iii.运动制裁 第49条。商会指出,被告同时因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雇佣合同而被足球仲裁庭判定负有责任,具体如下: a. 案例编号 FPSD-10992 b. 案例编号 FPSD-10994 c. 案例编号 FPSD-10995 d. 案例编号 FPSD-10996 根据《规定》第17条第4款,除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外,对于在保护期内被发现违反合同或被发现诱导违反合同的任何俱乐部,应施加体育制裁。 51. 关于保护期,根据规定,这被定义为“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完整赛季或三年,以先到者为准,前提是此类合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