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通过 关于涉及球员Famara Diedhiou的Alanyaspor合同纠纷 作者: 贾维尔·维杨德·彭斯,阿根廷 申请人: 阿拉尼亚体育,土耳其。代表:Sami Dinc 受访者: 格拉纳达CF,西班牙代表者为Daniel Muñoz Sirera 一、案件事实 1. 争议的双方是土耳其俱乐部,阿兰亚斯波特(以下简称:原告),西班牙足球俱乐部,Granada CF(下简称:受访者). 原告和被告以下统称为“双方”。各方. 2. 2023年1月19日,各方签订了一项临时贷款转让协议此处以下:转让协议关于职业足球运动员法玛拉·迪迪欧先生(以下简称:)的临时转让事宜参与者). 3.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转让协议: a. 如果被诉方晋升至第一分部拉 Liga在2022/2023赛季西班牙足球赛季结束时,该球员的临时转会将自动转换为永久转会。 b. 付款义务:在永久转移的情况下,被诉方应向原告支付总额为500,000欧元净额(以下简称为:转让费) 分为两期等额支付,即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250,000欧元,以及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00欧元。 4. 依照转让协议第5.1条、第7.3条、第7.5条、第7.9条和第7.11条的规定: a. 所有应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均为扣除银行费用、税金、摊派费等后的净额,并且应付款项中还应包括由被申请人支付的FIFA团结贡献金,此款项应在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补偿费用之外支付,不得从转让费中扣除,除非是应支付给索赔人的部分。 b. 如果被诉方在最后期限未全额或部分支付应付款项,则被诉方应向索赔方支付每笔违约款项的15%作为罚金。 5. 响应者晋升至第一分部拉 Liga在2022/2023西班牙足球赛季结束时。 6. 2023年6月26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了一封信,告知他们已满足条件并需支付转让费。 7. 202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封信,告知他们转让费首期款项的到期日为2023年8月31日。 8. 在同一天,被告回复了原告,并表示:“[t]该款项已正确计入本月银行汇款。 9. 2023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另一封电子邮件,称付款尚未完成,并要求被告就转让费的首付款项发送银行电汇的swift确认。 10. 2023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首次违约通知,要求支付转让费的第一期款项,即逾期金额的15%作为罚金,总额为287,500欧元,并在收到上述信函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年利率为5%。 2023年9月11日,应诉方向原告支付了249,973欧元的部分款项。 12. 2023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第二份违约通知,要求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七日内支付逾期金额15%的罚金,总计欧元37,500。 II. 国际足联(FIFA)之前的程序 2023年10月24日,索赔人向国际足联提交了本索赔请求。双方立场的简要概述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 a. 申请人立场 第14条,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转移协议中概述的合同义务,即被告应在球员从临时转会变为永久转会时支付500,000欧元()。即:如果他们在2022/2023赛季结束时成功晋升至拉 Liga 第一分赛区。申请人主张该条件已满足,但被申请人未能正确支付款项。 15. 因此,尽管承认部分付款已经执行,索赔人请求国际足联命令被诉方支付逾期未付的金额37,960.22欧元及其从2023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相当于转让费第一期的余额以及同合同项下的罚款。 16. 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其产生的司法费用和律师费。 b. 响应者的地位 17.在其回复中,被诉方认为如下: a.全面遵守支付转让费首期款项。答辩人声称,他们完全履行了支付首期款项的义务。他们声称,处理支付延迟的原因不是他们,而是他们的银行机构,这是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 b.未违反合同义务。被告声称他们没有违反转让协议下的合同义务。他们认为,原告收到的第一笔款项的延迟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c.处罚过重且不成比例。如果球员章程委员会不同意上述论点,被诉方主张罚款显然过高且不成比例。他们认为,应根据瑞士债务法典(SCO)第163条第3款大幅降低,该条款允许法院酌情降低过高罚款。 d.未严重违反转让协议答辩人认为,索赔人收到第一笔款项的任何延误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转让协议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应施加罚款。 e.非故意违反支付规定: 响应方重申,他们已按到期日支付了首期款项,任何付款收到的延误都在其控制范围之外。 f.被调查者的财务状况被诉方认为罚款不合理,并且显然超出了可接受金额,考虑到他们的财务状况。他们认为,由于罚款与事实不成比例,应将其降至零。 g.无权获得默认利息。答辩人辩称,原告无权收取第一笔款项(27.00欧元)的逾期利息或罚金,因为他们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任何延迟并非其过错。 第18条应注意,为支持其立场,被诉方提交了一份银行声明,声称由于一个未指明的“事件”,支付订单未被处理。同样地,被诉方还提交了银行对账单,但这些对账单并未表明受益人以及/或上述转账所描述的内容。 19. 原告请求的救济如下: 承认答辩文件已被提出[被调查者]。全面驳回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申请人]反对[被调查者] 关于请求第2项的替代方案,决定:[被调查者]不承担支付第一笔分期款€27,00(二十七欧元)的责任。[申请人]”. 第三部分:考虑参赛者状态室的注意事项 a.能力与适用的法律框架 20. 首先,球员状态法庭的单法官(以下简称“单法官”)。单法官分析了他是否有能力处理手头上的案件。在此方面,他注意到了当前案件是在2023年10月24日提交给国际足联,并在2023年12月7日提交作出裁决。考虑到2023年3月版《足球法庭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第34条的措辞,程序规则), 上述程序规则的版本适用于当前事项。 21. 随后,独任法官引用了《程序规则》第2条第1款和第24条第2款,并指出根据《球员地位和转会规定》(2023年5月版)第23条第2款与第22条第1款第g)项的结合,他有权处理涉及不同协会俱乐部间的合同纠纷这一问题。 22. 随后,独任法官分析了关于本案实质应适用的哪些规定。在这方面,他确认,根据《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2023年5月版)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到本案于2023年10月24日提出,上述规定的该版(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当前问题实质。 b. 举证责任 第23条。独任法官回顾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基于被诉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样,他强调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4款的内容,根据该款规定,他可以审理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或在其转让匹配系统(TMS)内产生的证据。 c. 争议的优点 24. 由于能力和适用法规均已确立,独任法官进入了争议的本质。在这方面,他首先承认了所有上述事实以及记录在案的所有论点和文件。然而,他强调在以下考虑中,他仅将引用那些他认为与当下问题评估相关的事实、论点和文件证据。 i.主要法律讨论和考虑事项 25. 经上述事实确认后,独任法官转而处理本案的实质问题,并注意到这是一个关于未付转移费部分及相应罚金以及利息的未付薪酬索赔。 26. 就此而言,单一法官首先强调双方并不否认支付义务是由于被诉人在2022/2023西班牙赛季结束时晋升至一线队而生的。同样,单一法官还指出,球员转会从临时转为永久性的事情也不存在争议。双方实际争执的焦点是:被诉人是否及时履行了转会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以及随之而来的后果。 27. 在此方面,独任法官认为,在转让协议中,转让费是在扣除团结贡献、税收、费用、银行保留金等之后确定的。转让协议第5.1条、第7.3条、第7.9条和第7.11条的措辞确实没有对这一结论产生任何影响(独任法官强调): 5.1. 各方接受并承诺,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向权利所有者第三方支付国际足联团结贡献款项。[关于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关于球员转让的内容,不包括在第7条规定的转让补偿中。[被调查者]应向正确的俱乐部所有者支付FIFA团结贡献款项,除以下提及的金额外(即不进行扣除),但任何团结贡献的部分除外。[被申请人]可能有权获得,双方明确同意应视为包含在转让费中。(…) 7.3. 在满足上述永久性转让条件的情况下,鉴于球员注册权的永久性转让至[被调查者],[被调查者]同意支付[申请人]总金额为五十万欧元(500,000,00 €),扣除团结贡献金、银行费用以及所有类型的西班牙税费。.(以下简称:\"过户费\")按照以下付款计划: (...) 7.9. 应付金额为[被调查者]to[被申请人]以下(转让费用)不包括根据FIFA第20章和附件4获得的所有FIFA培训补偿。[关于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并且根据国际足联第21条和附件5的规定,任何国际足联团结贡献[关于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应付账款[被申请人]通过[被调查者]关于该玩家(…)。 7.11.[受访者]应负责在西班牙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无论根据本协议产生的金额(若干)是多少,这些金额必须被视为净额,并排除任何税金、成本及或摊派的费用,但不包括FIFA规定中提及的FIFA团结贡献金和FIFA培训补偿金”。 28. 因此,独任法官确认,原告已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欧元249,973,这一点也已在被告的陈述中得到确认。因此,独任法官判定,截至目前,仍有欧元27.00未支付,这也导致他得出结论,被告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29. 与上述内容相反,根据独任法官的看法,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清晰,因为它包含:(a)一份银行声明,声明由于一个未指明的“事件”,被告请求的支付命令没有被处理;(b)似乎来自被告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但其中没有表明受益人以及/或者上述列表中的任何转账所指向的内容。 30. 因此,尽管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独任法官发现被告未能承担此举证责任。在这方面,他回忆说,在被判定违约后,如果被告知道付款并未得到适当处理,那么被告有责任确保在后者额外给予的7天宽限期内,将款项转给原告。 31. 事实上,单法官认为,被告需要更加勤奋,因此要求提前支付以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和转发给原告,尽管实际上它是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最后一天才支付。单法官发现,通过在合同最后一天下达支付指令,如果支付未正确处理,被告存在违约风险,正如实际情况所示。 32. 沿着这个思路,单审法官强调,在足球行业,以及在银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支付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处理,这是由于正常的或甚至根据银行业系统验证相关货币转移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必要性而预期到的文件检查和官僚步骤。然而,这些步骤通常是迅速进行的,这与处理手头相关支付所需的不寻常额外时间并不相符,据报道,这起因于一个不清楚且未经证明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单审法官指出,被告在财务计划中简单地考虑了国际支付的处理时间,以遵守转移协议。未能做到这一点,单审法官认为,被告现在不能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护,更不用说从中受益。 33.鉴于被诉方未能勤勉履行转让协议下的义务,即未扣除任何款项及时支付转让费的首期款项的全部,独任法官得出结论,被诉方违反了转让协议,因此必须根据原则触发协议中规定的后果。契约必须遵守。 34. 依据上述一般法律原则,独任法官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下金额,并按照转让协议支付相应的利息: a. 27,00欧元净额作为转账费第一笔款项的未支付部分,以及从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的年利率5%。b. 从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对249,973欧元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为5%。c. 37,500欧元净额作为合同违约金。独任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对此笔金额不适用利息。不得重复同一项诉求。 ii. 遵守货币决策 35. 最后,考虑到适用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