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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改正式落地,行业利润短期承压,龙头险企优势扩大

金融2020-11-03大公信用M***
车险综改正式落地,行业利润短期承压,龙头险企优势扩大

政策解读 | 保险行业 1 大公国际:车险综改正式落地,行业利润短期承压,龙头险企优势扩大 金融部 保险组:丁芯怡 张瑶 甄锐 | 010-67413317 | dingxinyi@dagongcredit.com 2020年11月XX日 2020年9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车险综合改革正式落地实施。随后,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近期“车险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车险正式进入综合改革阶段,对财险公司在产品定价、产品开发与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长期看来,定价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业务流程更完善的龙头财险公司竞争优势或更加显著,市场份额或将进一步提升。 2001年以来,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车险正式进入综合改革阶段。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前期大致可分为车险改革第一阶段(2001年~2007年)以及车险改革第二阶段(2007年~2015年)。在第一阶段车险费改中,当时行业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有所暴露。200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保险市场存在财务真实性问题、业务管理不规范、理赔难、欺诈误导、中介市场违规以及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等问题,这也为下一阶段的改革调整期奠定了方向。在第二阶段车险费改过程中,监管针对第一阶段出现的问题,首先制定了“ABC统颁条款费率”,随后车险改革进入了一段调整期,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基本得到了解决。随着第一阶段问题得到控制,以及在行业利润上升、费用反弹的背景下,2010年6月,原保监会通知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车险费改继续推进。2013年1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车险改革即将进入深化阶段。 此后,2015年至今,是我国车险费率改革的深化阶段,其中又可分为一次费改、二次费改、三次费改和综合费改。三次费改主要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同时自主渠道系数浮动下限降低,使得车险件均保费下降,投保率上升。此外,由于无赔款优待系数范围扩大,车险小额赔付减少,行业整体赔付率有所下降。但同期,由于各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加大营销力度、提高佣金水平,行业营业成本整体有所上升。 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 政策解读 | 保险行业 2 表1 三次商车费改(2015年~2019年)主要监管政策 项目 时间 监管政策 主要内容 一次费改 2015.02 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条款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三是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2015.03 原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确定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山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此外《方案》明确财险公司应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尤其是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时,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二次费改 2017.06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财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定价自主权。 2017.07 《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 强化保险监管,打击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以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次费改 2018.03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进一步放开四川、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新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 2018.0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要求各财险公司实行“报行合一”。 2019.0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针对车险市场未按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情况的三项举措:中国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监测机制以将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 数据来源:原保监会、银保监会,大公国际整理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前三次费改后,车险行业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基本确立,自主定价权进一步放开,取得了积极成效,虚列费用、恶性竞争等过去长期存在的问题有所改善。但总体来看,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财险公司产品设计专业化及特色化程度依然有待加强,无法有效满足不同客户群体多元化的保障需求。 2020年9月3日,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 政策解读 | 保险行业 3 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并于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车险综合改革在继承前三次费改核心成果的基础上,不仅涵盖产品、增值服务和配套基础建设的改革、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等,同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保障责任、丰富产品服务,使得附加费用更加合理、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市场竞争愈发有序,进一步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为财险公司理顺成本价格结构,并完善风险定价时可比的行业标准,为形成差异化市场竞争格局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再次重申对于行业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并针对前期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补齐了原有制度中尚存的短板。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直接扩大车险产品的保障额度和保障范围,提高财险企业服务质量,普惠消费者权益;抑制车险公司通过低费率和高营销投入进行无序竞争,全面加强监管约束,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简化商车险产品准入机制,鼓励财险企业通过产品创新进行差异化竞争,完善多层次行业市场体系。 1、 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保障额度方面,《指导意见》中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均有所提高,从而扩大对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的覆盖程度。改革后,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来看,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外均有较大提高。 表2 交强险责任限额改革前后对比(单位:万元) 责任限额 改革前 改革后 变化额度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18 7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1.8 0.8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0.2 - 无责任赔偿限额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1.8 0.7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0.1 0.18 0.08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01 0.01 -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大公国际整理 同时,《指导意见》针对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进行优化,指出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分别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第三、四、七条内容进行修改,新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 政策解读 | 保险行业 4 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公告》明确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按照不同省份和区域细分为ABCDE 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不变,下浮扩大到-50%,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未发生赔付消费者也因此获得更大幅度的优惠,但同时交强险手续费收入短期内或将承压较大。同时,随着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优化改进,《公告》将《暂行办法》中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等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2、 拓展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保障范围方面,《指导意见》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在原有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同时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指导意见》不仅针对理赔过程中争议较多的环节,以附加险的方式明确了赔付场景和标准,并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减轻消费者在理赔上的经济和时间成本,降低了纠纷发生概率,商车险保障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 在保障额度方面,《指导意见》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商车险责任限额的大幅提升有助于商车险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产品种类方面,《指导意见》支持行业制定特定险种的示范条款、研发创新产品并规范增值服务,如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和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等,使得消费者对于保障服务的选择更加丰富,进一步满足其个性化、差异化需求。 另一方面,《指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