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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研究报告(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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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研究报告(2023年)

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研究报告 (2023年)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 2023年11月 版权声明 本报告版权属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通信企业 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并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报告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违反上述声明者,编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前言 移动物联网是以蜂窝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为主要载体,通过多网协同实现泛在连接、万物互联的数字基础设施。移动物联网极大扩展了连接的范围与深度,并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结合,推动实现人、机、物的数字化智能化,引领信息通信产业变革的新浪潮。 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物联网是践行网络强国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国在政策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加速构建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移动物联网连接规模不断增长,应用种类日渐丰富。2022年,我国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物超人”的国家。“物超人”时代的开启,意味着我国移动物联网迈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电信行业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动力从“人口红利”转向“物联红利”,移动物联网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提供更强的连接能力和更大的连接规模,打开更大的数据价值空间。 2020年3月18日,工信部印发《支持和规范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办法》,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抓住物联网发展机遇、拓展新增长空间提供了政策保障。此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共同编写《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研究报告》,旨在对国内外虚商的移动物联网创新探索和业务发展进行总结分析,研判当前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希望能为社会各界提供借鉴和参考。 目录 一、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政策概述1 (一)政策出台背景1 (二)政策要点3 (三)政策意义6 二、国外移动虚拟运营商物联网业务发展情况8 (一)整体情况8 (二)主要业务模式9 三、国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物联网领域的创新探索10 (一)整体情况10 (二)主要业务模式和应用案例11 四、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发展的下一步建议17 (一)试点推进中面临的挑战17 (二)下一步发展建议18 一、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政策概述 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通过转售方式提供基于4G/5G移动通信网络的、以数据流量方式实现的物与物之间的通信业务。2018年起,工信部开始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政策研究工作,2020年3月18日,正式印发《支持和规范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办法》(工信部通信[2020]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启动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工作。 (一)政策出台背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在电信领域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 2.顺应技术业务发展趋势,为移动转售业务开辟新发展空间 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过百后,新增市场逐步从人的连接向物的 连接转移。从国际上看,成熟电信市场物联网连接规模及占比持续上升。据GSMA统计,2018年美国、西欧的物联网连接数已分别占其新增移动连接总数的81%和100%以上,日本、韩国也达到了41%和68%。从国内情况看,随着流量第二卡槽逐渐饱和,2019年起移动电话用户净增规模明显回落,流量业务对电信业务收入的拉动作用开始下降。与此同时,物联网市场进入爆发期,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从2020年净增1亿户到2022年净增4.5亿户,连续翻番增长。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业务已成为电信业务收入增长主要动力。 3.规范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物联网行业卡经营行为 近年来国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发展个人移动电话用户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物联网行业应用市场,但前期发展物联网业务时使用的码号较为混乱,除混用早期的11位物联网专用1064号段(无语音功能,M2M连接)之外,还出现了混用170等公众移动通信网号段的情况。11位码号不能标记到终端,安全性差,给物联网行业卡的实名登记、功能管控等安全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隐患。此外,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发展物联网业务时还存在行业卡发卡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业务功能限制和使用监测要求等安全责任不落实等诸多问题,给不法分子违规倒卖电话卡提供了可乘之机。2019年,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诈骗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其中大量是以物联网行业卡名义发售、规避个人实名登记的11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号码,基础电信企业和电信管理机构对其无法区分, 无法监控其开通功能、使用行为,种种经营乱象亟需规范。 (二)政策要点 1.试点审批条件 (1)已取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企业信誉良好;(2)企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管控各项制度 较为完善,管理体系及责任部门较为明晰; (3)具备对移动物联网卡开展安全管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预警、风险监测、应急处置以及服务保障的能力; (4)一年内未因电话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安全防护、个人信息保护、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治理、违规使用号码、用户投诉等被电信管理机构通报、约谈或行政处罚; (5)已全面清退现存用于物联网业务的11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码并完成善后工作。 从以上审批条件看,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对申请企业来说,主要涉及信用记录、1年无通报约谈记录、没有用于物联网业务的11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码等“硬门槛”。 2.试点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除试点审批条件外,44号文还明确了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在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其中,基础电信企业侧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 (1)向工信部申请13位专用号段,完善相关措施后,再向移动通 信转售企业分配号段号码; (2)应建立技术管理措施,对所转售的物联网卡,应与自身物联网卡采取同等的安全管理措施,全量纳入自身物联卡安全监测平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防控平台进行管理; (3)关闭移动转售物联网卡语音和点对点短信功能,并设置最小必要数据流量限额; (4)强化合同约束,明确对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违规处置措施。将违规情况作为向其核配增加物联网码号资源和发展新用户的重要依据。必要时,依据合同停止提供通信资源或中止合作。 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侧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 (1)不得使用11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码新增发展移动物联网用户; (2)应通过自有渠道或自有人员销售物联网卡; (3)在与行业用户的合同中明确使用场景、禁止二次转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处置措施、违约责任等; (4)加强使用情况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限定用于特定设备。3.物联网卡安全监管相关政策 为切实推进物联网业务健康发展,2020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20〕9号)(以下简称“9号文”)。同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物联网卡安全分类管理实施指引>(实行)的通知》(工网安函〔2020〕1173 号,以下简称“1173号文”),敦促电信企业从严做好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9号文和1173号文是行业主管部门对电信运营全行业物联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作为电信运营市场主体之一,在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时也应以这两个文件为指引,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 (1)9号文要点 9号文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从制度建设、合同约束管理、功能限制、监测处置、技术创新、行业监管等多方面针对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源头治理。包括健全分类管理制度,细化各类物联网卡安全管理要求;严格使用物联网专用号段发展物联网用户;加强用户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流程和评估责任人等。 二是在合同约束管理方面,要规范销售管理,加强流转环节合同约束和功能限制。包括规范做好用户登记、完善合同内容及规范管理管理、实施最小功能限制、加强营销渠道管理等。 三是在监测处置方面,应建立完善技术措施,加大对机卡分离、突破定向访问限制、漫游至诈骗高发区等高风险卡的监测预警能力,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存量物联网卡全面清查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物联网卡加强使用监测和处置。 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物联网卡安全使用水平。包括制定和完善物联网卡安全技术标准、统一和细化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开展 物联网卡安全技术研发,创新物联网卡安全管理方案和产品,并对最佳方案和实践开展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五是加强监督协调,全面落实物联网卡安全责任。包括健全电信企业内部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物联网违规用户“黑名单”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物联网卡安全宣传引导等。 (2)1173号文要点 1173号文要求电信企业在坚持责任对等、最小必要、分类登记等基本原则下,遵循以下总体要求:一是物联网卡默认应关闭语音、短信功能。对于确需开通语音、短信功能的,须严格实施定向限制,不允许开通非定向语音和非定向短信;二是对于开通流量功能的物联网卡,应设置最小必要数据流量限额;三是对于开通定向大流量的物联网卡,须采用机卡绑定以及黑名单限制手段,进一步降低安全风险;对于开通非定向大流量的物联网卡,须严格采用卡片限定技术措施;四是对于位置固定的物联网卡,须实施区域限制。 在此基础上,1173号文还指出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分类安全管理要求,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和开通不同功能的物联网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配套做好物联网用户入网管理,如通过自有实体渠道或自有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为用户办理物联网卡、要求物联网用户出示有效证件、严格审核用户资质、加强用户证件真实性和认证一致性查验、规范合同约束管理、规范用户信息登记等。 (三)政策意义 1.丰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十年来,在规模发展、盈利增长的同时,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用户沉淀率偏低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国内现有39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中,除9家渠道型企业之外,其余30家虽然拥有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终端制造、非ICT行业等多种主业背景,但业务模式高度趋同,以公众市场渠道代理放号这一传统模式为主。由于和基础电信企业的社会渠道、公众产品高度同质化,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盈利能力严重依赖于批零差价,缺乏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业务结构转型缓慢,集中于话音、传统增值业务等号卡资源型业务。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政策的推出,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开辟了物联网行业应用的发展蓝海,有利于推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模式的多元化和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2.支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创新,解决创新资源掣肘问题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通告明确提出“鼓励转售企业落实‘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结合企业优势资源和能力,加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力度,在确保落实行业卡实名登记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但此前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物联网业务转售方面仍然受到专用码号、资费、平台能力等诸多资源限制。试点政策的推出,明确了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在专用码号分配、批发价格、网络开放等方面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移动通信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