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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2000 及以后 : 妇女、国籍和公民身份

2003-06-01联合国健***
Women2000 及以后 : 妇女、国籍和公民身份

asdf为促进《北京宣言》的目标和行动平台而出版2003 年 6 月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社会事务妇女、国籍和公民身份埃德温娜 · 桑迪斯 妇女2000超越2003 年 6 月2国民、公民、无国籍人和难民妇女、国籍和公民身份Nationality. One approach is to avoid the problems caused by family member - bers having different nationality by making the acquisition of dual nationality - easier. Here attention is rawn to the emerging approach in the European Union.最后一节概述了在国籍问题上有效适用国际人权法的一些障碍。它建议各国和非政府组织采取措施 Introduction这个问题Women2000 及以后考虑到国籍法中对妇女的歧视。它审查了在获得和保留国籍方面以及在子女国籍方面区分男女的法律 , 强调了这些法律造成的法律和实践弊端。正如 “国民、公民、无国籍人和难民 ” 一节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和移民要求是各国的主权权利。本节指出,此类法律赋予一国内每个人不同的法律地位。人民可以是国民 (公民) ; 合法外国人 (根据移民法在该国合法居住的人) ; 非法外国人 ; 无州人 (没有国籍状态) ; 寻求庇护者 ; 和难民。这些类别中的一些人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公民身份的全部优势,包括在国家的无限制的入境和居住权,以及获得各种公共福利和服务的机会,通常只给予国民 / 公民。下一节 “已婚妇女的国籍 ” 描述了国籍法中基于性别的歧视通常的运作方式。如果一对夫妇在结婚前具有不同的国籍 , 则丈夫的国籍可以在结婚时自动强加给妻子。除非遵守规定的条件 , 否则国籍法可以否认妻子对丈夫的国籍 , 或否认丈夫对妻子的国籍。如果父母有不同的国籍 , 法律可以将父亲的国籍授予孩子 , 但否认孩子母亲的国籍。“解决歧视性国籍法 ” 考虑了使用国际法来解决歧视性国籍法适用后果的方式。它概述了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包括专门与已婚妇女的国籍有关的规定,以及人权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它高度重视 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本节还调查了国籍法中关于歧视的国家和国际判例法。它考虑了与行动自由,信息自由,家庭权利和其他权利有关的人权规范如何越来越多地适用于确保家庭成员在同一国家居住和工作的权利,而不论其国籍不同。这些案件可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诉讼中借鉴,以加强反对国籍法中的定罪的法律论据。关于 “替代愿景 ” 的一节提出了各国为避免基于性别的歧视而采取的方法确保遵守人权标准 , 以使个人不会因男女之间的国籍法而遭受不利后果。国籍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不仅为个人提供归属感和安全感,而且还在个人与其国家之间建立了法律联系。国民有权获得国家的保护,这在全球化的世界中随着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法明确规定,一国可以向在国外遭受国际错误的国民提供保护。因此,一国有权向其在国外的国民提供领事协助,并对造成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民造成的损害提出外交索赔。根据国际法,一国有义务接纳其国民并允许他们在其领土上居住。持有国家护照的无条件权利也是国籍的功能。在许多情况下 , 国籍是行使公民身份的法律基础。尽管经常与国籍互换使用 , 但公民身份一词具有更广泛的含义 , 并且 妇女2000超越2003 年 6 月3表示授予社区正式成员的地位。1在许多国家,充分行使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以国籍为前提的。国籍通常决定个人是否有权充分参与政治进程,包括通过投票,并行使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拥有土地的权利也可能取决于国籍。它还可以确定个人是否可以担任公职,或可以使用司法系统或公共服务,例如法律援助。正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的那样,“国籍对于充分参与社会至关重要 ” 。2缺乏居住国国籍的人被视为外国人。外国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具有实践和个人不利因素。非国民在其居住国居住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非国民获得全部公民权利的机会也可能有限。他们可能被剥夺投票权和行使政治参与权的其他方面的权利。他们获得公职或司法系统的机会可能有限。他们享有工作权、行动自由或全面的教育、健康、住房和社会保障权和福利可能比国民更有限。3国籍是一种属性在国际法施加的某些限制下 , 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关于授予其国籍的规则 , 国际法院于 1955 年指出 , “国际法将其留给每个国家制定关于授予其国籍的规则 ” 。4国籍法很少是简单或全面的 , 其技术性使其国籍法之间的不一致和缺乏协调意味着国籍可能不确定或受到考验, 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其国民的确定定义了国家的自我认同,例如,作为一个同质的政治实体,或作为一个致力于多文化主义的国家。过去十年的种族冲突表明,暴力、区域不稳定和个人不安全,这可能是由一些次国家实体中由国籍界定的独立国家地位的要求造成的。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通过其国籍法以及与国籍法密切相关的移民法律和政策,密切捍卫其人口建设的权利。正如国籍法没有统一性一样,各国移民标准所依据的原则也是多种多样的。排他性国籍制度,加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限制性移民法律和政策,使与国籍有关的问题与二十一世纪特别相关。国家内的个人被归类为国民或非国民。一个国家内的非国民属于次级群体,其中包括合法和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后果来自一个人在这些家庭中的位置,如下所述。国民国际法只要求一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 “真正的联系 ” , 以给予国籍。尽管这种 “真正联系 ” 的标准因国家而异 , 但最普遍认可的是在国家领土内出生 , 而与父母的国籍无关 (索利) , 或通过出生为该州国民或通过祖传要求而血统 (血根病) 。一些国家赞成这些职位之一 ; 大多数采用两者的结合。一国的国籍也可以通过归化获得。这通常是通过出生后建立的某种联系来主张的 , 例如在该国居住一段时间 , 或在该国建立永久住所。在其关于哥斯达黎加宪法归化条款修正案的咨询意见 ,美洲人权法院指出 , 入籍是基于 “旨在与任何特定政治社会 , 其文化 , 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建立关系的自愿行为 ” 。5通过归化获得国籍的可能性凸显了国籍法与移民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 以及关于谁将被允许进入一个通常控制谁将有权申请并最终实现国家的国籍。多重国籍个人可能具有双重国籍,甚至多重国籍。她可能是在一个给予在其领土内出生的儿童国籍的国家出生的国民。同时,她可以通过血统拥有其父母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国籍。寻求双重国籍的个人可以故意寻求双重国籍,以满足在一国入籍的居留权和其他要求,同时保留其通过出生或血统获得的国籍。传统上,双重或多重国籍被视为。 妇女2000超越2003 年 6 月4各国有问题 , 因为人们认为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政治忠诚。外国人 / 非国民外国人是指居住在国籍以外的国家的人。合法外国人已遵守所有移民要求 , 并有适当的文件 , 而非法外国人则没有。无国籍人尽管没有国籍的人在法律上存在真空,但出生时可能没有国籍。当无国籍父母、寻求庇护者或难民生下孩子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一个人出生在其父母国籍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之外,而这些国家在其领土内基于出生而赋予国籍,或者在仅以血统赋予国籍的国家中,则可能是无国籍的。一个人也可能因错误甚至故意放弃自己的国籍而成为无国籍人,例如,希望这将增强她获得庇护的前景,或者也许是为了避免刑事指控。大量的人可能成为无国籍的结果,作为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政府行动取消国籍的一部分人口。这可能是因为一项政策,使国家摆脱被认为不受欢迎的人民。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取消了整个族裔群体的国籍。被剥夺国籍的人可能会被迫离开,有时是暴力离开。例如,1996 年扎伊尔 (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图西族取消扎伊尔国籍,导致非洲大湖区的内部冲突和更广泛的战争。无国籍状态也可能是新国家成立或国家解体的结果。为例如 , 1948 年以色列国的建立使大量巴勒斯坦人成为无国籍人。确实 , 1998 年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估计有 300 万巴勒斯坦人缺乏有效国籍。6苏联的解体结束了苏联的公民身份 , 使大约 287 亿人拥有或需要新的国籍。7苏联 15 个继承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对其国民的确切定义和制定新的给予国籍的规则。根据新的法律,并非所有生活在新成立国家领土上的人都将被赋予其国籍权。在民族主义是前一个国家分裂的一个因素的情况下,情况尤其如此。因此,最近的种族冲突和社区暴力导致新国家的承认,造成了无国籍状态,或对大量人的公民身份有争议。大规模驱逐未获得居住国国籍的流离失所者也会造成无国籍状态。这些人可能作为流离失所者居住多年,但没有获得其居住国的国籍。大量没有国籍和公民权利的居民的存在造成的不稳定也可能是一个国家内部冲突的原因。即使允许非国籍无国籍人留在其居住国,剥夺其他公民权利也可能降低其生活质量并产生不安全感。根据其他国家的国籍和移民法,被驱逐者可能在其他地方没有入境或居留权。有些人缺乏有效的国籍,尽管有权获得特定国家的国籍,但却遭受无国籍状态的后果。必须提供证件,如护照、出生证明或国籍证明。证明国籍。出生未登记的人可能无法证明其国籍。同样,在战争或逃亡中丢失或销毁证件的人可能无法证明其国籍,并被国家当局视为非法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文件可能被故意挪用或销毁,作为控制手段。例如,被贩运妇女的护照和其他证件通常被不道德的皮条客或雇主没收。有外国妻子的国民可以占有或破坏她的文件来主张控制。A stateless person falls outside the system that links an individual to state protection, and does not enjoy the security associated with nationality and citization. She lack the documenta - tion that allows her to cross internaction border legally,8在任何国家都没有自动居住权 , 也无法获得国家向其国民提供的服务。难民国籍国以外的人可以根据 1951 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难民公约》 ) 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申请难民地位。难民是指由于 “出于种族 , 宗教 , 国籍 , 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的原因而对迫害的充分恐惧 ” 而无法返回自己的国家的人。9难民身份使个人享有《难民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 但不赋予其庇护国的国籍。难民可以在其庇护国生活多年 , 而无需获得其国籍。法律上经常确定个人是否符合难民的法律定义 妇女2000超越2003 年 6 月5已婚妇女的国籍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在做出这一决定之前 , 那些声称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将被降级为寻求庇护者的边缘地位。由于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的影响 , 民族性对于充分享受人身安全至关重要。但是 , 许多国家的民族法对妇女不利。本章调查了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特殊问题的三种法律方法。已婚妇女的从属国籍从历史上看 , 许多国家采取重男轻女的立场 , 即妇女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与男人的关系获得的 , 首先是她的父亲 , 然后是她的丈夫。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国籍是通过出生或血统或两者的结合而授予的 , 但在 20 世纪初 ,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原则已被广泛接受10- 是依赖国籍,或配偶国籍的统一。适用这一原则的结果是,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在结婚后自动获得丈夫的国籍。通常,这是因为她失去了自己的民族性。依赖国籍原则的理由来自两个假设: 第一,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国籍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