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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移民、劳工和贩运法律的简报

2016-06-01联合国一***
关于制定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移民、劳工和贩运法律的简报

简要说明和在摩尔多瓦实施性别响应迁移 , 劳动力和交通法由法律顾问塔蒂亚娜 · 卡坦纳编写 ,2015 年 9 月 , 基希inau P a g e |2 P a g e |3本出版物中提出的建议和结论是作者的建议和结论,不一定反映妇女署和项目伙伴的意见。在整个摘要中介绍材料并不意味着妇女署或项目伙伴就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移民,劳工和贩运领域的法律审查发表任何意见。26.该出版物是在欧洲联盟的协助下制作的 , 是联合国妇女署 “促进和保护移徙女工的人权和劳动权利 ” 项目的一部分。该出版物的内容完全由联合国妇女署负责 , 绝不能反映欧洲联盟的观点。出版社 : 摩尔多瓦妇女署131 , 1989 年 8 月 31 日 str, Chisinau, MD - 2012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6 联合国妇女署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出版商事先书面许可 , 不得以电子 , 机械 , 影印 , 记录或其他方式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复制 , 存储在检索系统中 , 或传输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P a g e |4CONTENTS1.一般建议 62.与原产国移民有关的建议 6A.离开原籍国前 6B.离职前的招聘 7C.移民返回原籍国 83.有关的建议过境国家的迁移过程 84.与移民有关的建议目的地国家 9图书馆 10 P a g e |5INTRODUCTION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移徙对 “发达国家 ” 和“ 发展中国家 ” 有不同的影响。近几十年来,摩尔多瓦遭受了薄弱的政策和结构调整方案的影响,贫困、不平等、边缘化、失业和地下经济加剧,导致卫生和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支出削减。贫困的加剧给妇女施加了更大的压力,她们试图寻找替代战略来养家糊口,这反过来又导致移徙女工比例增加,即 “移徙女性化 ” 。妇女总是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移民 , 有时是独立的 , 有时是依靠家庭或团聚。移民妇女的地位往往与男性移民在合法移民渠道、移民部门、遭受虐待的形式和后果方面不同。为了了解移民妇女面临的具体问题, 制定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 剥削和虐待的监管政策, 需要从性别不平等的角度研究女性移民问题,分配给妇女的传统角色,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广泛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全球贫困和劳动力移民的女性化。侧重于移徙管理的政策和立法 , 包括将移徙纳入发展战略 , 以保护这类人的权利 , 必须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都反映了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在促进与移徙和发展有关的政策方面的观点。根据 1995 年 9 月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北京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要》中概述的方法 , 应在移徙进程的所有阶段确定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 , 以考虑到移徙女工的具体脆弱性 , 并为他们提供实现抱负的法律工具。欧安组织在奥地利维也纳制定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劳工移徙政策指南》 1 建议在制定反映高度安全的指标时考虑到人权的三个重要方面1 见 : http: / / www. osce. org / eea / 37228妇女劳工移徙过程中的正义 :•妇女合法移徙的权利: 确保妇女获得和参与安全和合法的就业机会 , 防止虐待和暴力 ;•移徙过程中的权利: 在就业、薪酬、收入控制、体面工作条件、家庭生活权、获得法律服务、决策、保健和信息等过程中提供安全保障。•因移徙而行使的权利: 通过增加妇女的自主权和扩大她们在目的地国谈判工作条件方面的潜力,促进和鼓励妇女移徙的潜在积极成果 ,控制他们的收入,增强他们在原籍国家庭层面的决策权,增加他们的社交网络能力等。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为参考 , 通过了针对移徙女工的第 26 号一般性建议 ( GR 26 ) , 以澄清需要特别关注的妇女权利方面 2 。第 26 号建议确定了需要保护的三类移民女工 :1)独立移徙的移徙女工 ;2)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工作的移徙女工 ;3)可能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无证移徙女工。该建议鼓励各国制定法律和政策 , 以保护其权利妇女、工人和移民在劳动力迁移期间的各种歧视性情况下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考虑到上述国际文书提供的指导 , 本指南就如何在移徙、劳工和人口贩运领域制定和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法律标准提供了简明指导。2 2008 年 11 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 , 见 http: / / www2. ohchr. org / english / bodies / cedaw / docs / GR _ 26 _ on _ women _ moigrative _ workers _ en. pdf P a g e |6他们将能够锻炼和享受法律上的事实上与男子享有相同的权利 , 包括在劳动力移民领域。1. 一般建议1.立法进程在确保两性平等和排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方面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当局的活动连贯、协调和可见 , 以增强其影响 , 从而最好地满足女性移民的需求。-从所有法规和条例中排除 ,包括政府间协定 ,可能导致限制某些权利或间接受到歧视反对女性移民工人。2. 为了确保连贯、协调和可见这意味着需要交流信息、分析、数据收集、协作、保护机制、服务的可获得性 , 同时还需要问责制以及监测和控制措施 , 以查明和防止侵犯权利行为。3.为了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劳工移徙政策 , 法律框架应基于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 , 借鉴积极和消极的经验、新的关系和新出现的趋势。-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性别分析 ;-妇女和男子对政策制定的贡献程度 ;-性别问题在劳工移徙方案 / 政策中的反映程度 , 包括实现性别平等的绩效指标 ;4.组织发展和进行变革的能力。5.所有歧视妇女的立法、条例、习俗和做法都应修正或取消。6.人权和两性平等的原则应载入关于劳工移徙的法律和法规中 , 以便 :-承认移徙女工有权保护普遍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不受酷刑的权利 ,有辱人格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基于性别、种族、族裔、文化、国籍、语言、宗教或其他地位的歧视,享有体面生活的权利,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确保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7.采取有利于建立或延长育儿假和其他育儿假的政策 , 以帮助男女之间分配照料负担。8.增加对社会保护的公共投资 , 以满足妇女在健康状况不佳 , 残疾 , 失业等情况下对社会保护和护理的需求。9.需要采取经济和社会政策措施 , 以促进妇女从事的照料和无偿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 并承认其经济价值。2.关于原产国移民的建议A.从原产国出发1.法律框架应包括法规 , 并提供有效的工具 , 以排除影响移民工作决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边缘化。这些因素包括 :-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正式和非正式部门中加强基于性别的劳动分工 ;-在所有领域 (教育、工作、家庭) 排除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 ;-排除男性娱乐文化 , 这种文化创造了对女性作为艺人的需求。2.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应更加重视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特别是与以下方面有关的问题 :-女性在管理职位上的比例较低 ;-排除任何可能导致男女工资差距的因素 ;-将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 , 其基础是: 培训前咨询、就业合同目标、培训、预选、甄选、通过与雇主实习招聘 ;-培养目标和质量指标 P a g e |7培训学员 , 特别是妇女 , 而不仅仅是数量指标 , 如失业率 ;-在培训过程中纳入对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认识 ;-将妇女就业纳入城市和农村社区地方发展战略的主流 ;-根据背景、农村或城市环境 , 使妇女的就业和培训战略多样化。3.监管框架应保证国内外的行动自由 , 并排除对这一基于性别的权利的任何限制 , 具体如下:-对自由流动的所有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标准: 法律规定 , 追求合法目标 , 在民主国家是必要的 ;-不应允许根据丈夫或男性亲属的同意限制妇女流动的规定 ;-侵犯一个人的自由行动权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框架应提供关于法律流动条件的明确和一致的信息 , 并排除可能造成不确定性和可能影响一个人寻求非法移民方式的情况的模糊规则 ;-法律必须规定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旅行证件 , 而不受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 , 这取决于配偶或男性亲属的同意。4.法律框架应确保存在一个充分发展的关于移徙问题 , 特别是女性移徙问题的常设监测机构系统。特别是 , 有必要:-清楚概述在政府结构中促进性别平等的各个机构的责任和报告关系 ;-澄清政府两性平等委员会如何与其他中央和地方专业机构合作 ,-将移徙妇女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战略。5.劳工移徙领域的监管规则应提高当局的能力和权力 , 以监测和检查目的地国的就业合同和移民权利的遵守情况。在这方面 , 法律应:-为女性移民提供有关合法就业方式的信息明确指定负责信息的一个或多个部门 ;-提供和改善对私营职业介绍所在国外招聘工作的具体立法遵守情况的机构监督 ,-规定加强机构努力 , 尽量减少非法移民 ;-规定在目的地国签署双边政府就业协定 ;-规定确定签署政府间就业协定的机会 , 以公平地向男女提供工作 , 扭转只为男子提供工作的趋势 , 只在某些领域提供工作 ;-规定加大力度 , 将目前主要是非正式的劳动领域 (家庭工人、照顾儿童、老人或病人的个人护理人员) 等纳入双边协议。6.确保地方就业机构为妇女制定和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就业方案。B.出发前的招聘1.为了消除妇女对雇主的脆弱性 , 法律必须规定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 从可信和可靠的来源获得有关移民的教育 , 培训和信息 , 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在安全条件下合法移民 ,-通过经济实惠的渠道进行迁移 :-避免接触贩运 ;-在目的地国妇女及其家庭获得就业和社会保护服务 , 如保健和教育服务-在目的地国的结社权 ;-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侵犯权利的人诉诸司法。-以他们所知道的语言获取信息 ;-保护移民的外交使团和机构 , 如果需要 , 他们可以去那里寻求帮助。2.国家机构和公共组织应提供离职前和就业前培训考虑到妇女在过境期间遭受性虐待以及在目的地国被贩运或以其他方式剥削的脆弱性和更大的风险。 P a g e |83.为了排除妇女在移徙过程中承担过多费用的经济负担 , 法律应包含明确的规则 , 禁止这些就业和招聘机构在原籍国和目的地国滥用收费。4.立法应承认遭受创伤或被迫剥削的移徙女工有资格获得免费的国家法律援助和康复社会医疗援助 ;5.法律应载有条款 , 确保报告虐待或歧视的女性移民不会因此失去居留和工作许可证。法律还应允许在任何法律诉讼或审判期间和之后延长此类许可证。6.管理外交使团活动的法律应明确规定 , 其代表应与移徙女工会面 , 进行干预并向其提供所有支持 , 由于缺乏流动性 , 移徙女工可能无法提出申诉 , 并可能遭受暴力和长期虐待。缺乏流动性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雇主在其工作或停留地点对行动施加的限制 ;-他们禁止使用电话或加入任何文化团体或协会。-在家庭女工的情况下 , 对配偶或雇主的依赖-雇主扣留的护照-害怕报复C. 移民归国1.在移徙前过程中或返回家园时排除任何歧视性规则 , 这些规则可能导致与妇女移徙或基于性别的歧视有关的标签或污名化。如果是这种情况 , 则有必要 :-排除任何要求女性移民接受艾滋病毒 / 艾滋病检测的强制性规定 ;-包括关于遭受剥削的人的信息和提供他们有权获得的援助的保密规则。2.对于剥削和贩运的女性受害者 , 法律必须规定她们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保护。关于受害者获得援助和保护的权利的规则必须确保以下方面:-提起诉讼不取决于受害者与执法部门合作的意愿 ;-提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的指定主管当局 ;-帮助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免费方案 , 包括社会、医疗、法律援助、住所、食品、专业培训和支持找工作。-对受害者的援助和保护不以他们愿意与执法部门合作起诉罪犯为条件 ;-外国公民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同样的援助权 ;-规则规定并承认获得居留许可的权利 ;-明确的规则免除剥削受害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