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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定向发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

2023-11-10ListCo董***
公开/定向发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

ListCo 原创微信号 声明:下述为个⼈学习交流⽬的。并⾮有偿提供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名义进⾏相关活动。如需专业意⻅,请向专业⼈⼠咨询。 免责:分析基于法律法规或市场公开信息。⽂中内容仅代表个⼈观点,并不代表任何平台或所在单位任何意⻅。全部法律责任由个⼈承担。 股票增发的⻔槛与负⾯清单03股票发⾏⽅案的核⼼要素05再融资的节奏与规模管控04再融资监管新政—从严从紧02增发再融资的审核流程06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框架01 ⽬录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框架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板块分布 刘成伟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发⾏⽅式 刘成伟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的监管框架 基础规则 •证券法,201912,主席令第三⼗七号•公司法,201810,主席令第⼗五号;202309,修订意⻅稿三审•交易所上市规则 证监会再融资规则—沪深板块•上市公司证券发⾏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20230217 •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证券申请⽂件,证监会公告[2023]6号;20230217•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7号;20230217•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3]8号;20230217•《上市公司证券发⾏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七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适⽤意⻅——证券期货法律适⽤意⻅第18号,证监会公告[2023]15号;20230217•监管规则适⽤指引——发⾏类第6号【法律审核】,20230217•监管规则适⽤指引——发⾏类第7号【财务审核】,20230217•监管规则适⽤指引——发⾏类第8号:股票发⾏上市注册⼯作规程,20230217•证监会统筹⼀⼆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20230827•上交所有关负责⼈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20231108•深交所有关负责⼈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20231108 刘成伟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的监管框架(续) 上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9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上证函〔2023〕375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上市申请⽂件,上证函〔2023〕376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上证函〔2023〕377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查表,上证函〔2023〕657号;20230317 深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 伟•上市公司证券发⾏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5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深证上〔2023〕117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上市申请⽂件受理关注要点,深证上〔2023〕118号;20230217•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3〕182号;20230317•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3〕182号;20230317•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证上〔2023〕182号;20230317 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的监管框架(续) 证监会再融资规则—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1号;20230217•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股票募集说明书,证监会公告 [2023]18号;20230217•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3]19号;20230217•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证券申请⽂件,证监会公告[2023]22号;20230217 刘成伟 北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上市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3]11号;20230217•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股票,北证公告[2021]29号;20211102•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北证公告[2023]23号;20230217•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北证公告[2023]24号;20230217 再融资监管新政—从严从紧 再融资监管新政2023 •持续亏损企业再融资间隔18个⽉ 刘成伟 再融资新政A.破发破净期间禁⽌再融资 •新政A,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启动发⾏前20个交易⽇内的任⼀⽇,不得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刘成伟 再融资新政B.持续亏损企业再融资需间隔18个⽉ 刘成伟 •新政B,从严把控连续亏损企业融资间隔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净利润(扣⾮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距离前次募集资⾦到位⽇不得低于⼗⼋个⽉•⾮连续亏损公司,多数情形可适⽤6个⽉间隔期政策 其他再融资监管新政—募资规模&资⾦⽤途 •存在财务性投资⽐例较⾼情形的,须相应调减本次再融资募集资⾦⾦额 15•从严把关前募资⾦使⽤,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前次募集资⾦应当基本使⽤完毕•充分披露前募项⽬存在延期、变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原因•充分披露募投项⽬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盈利能⼒等相关情况 •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再融资募资项⽬须与现有主业紧密相关,实施后与原有业务须具有明显的协同性•督促上市公司更加突出主业,聚焦提升主业质量,防⽌盲⽬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豁免适⽤再融资监管新政的例外情形 •例外B—简易程序(募资3亿以下且不超净资产20%),不适⽤[破发破净受限]、但亏损企业18个⽉间隔未排除适⽤ •例外A—符合国家重⼤战略⽅向的再融资,不适⽤[破发破净受限、18个⽉间隔] •例外D—新⽼划断(适⽤于实施后新受理项⽬。前期已受理、⽬前处于审核阶段的项⽬,不适⽤) •例外C—锁价发⾏(董事会确定全部发⾏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破发破净受限、18个⽉间隔] 重组配套融资—区别募资⽤途适⽤或豁免再融资新政 刘成伟 •补流还债—配套融资⽤于补充流动资⾦、偿还债务的,适⽤关于破发、破净的要求 •其他⽤途—⽤于《监管规则适⽤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其他⽤途的,不适⽤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股票增发的⻔槛与负⾯清单 股票增发的⻔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的条件 《证券法》第12条第2款,“上市公司发⾏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增发办法第9条,北交所增发办法第11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刘成伟 公开发⾏股票的条件—财务⻔槛(沪深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公开增发股票,均⽆财务⻔槛要求 刘成伟 •原规则下列要求删除 •近3年现⾦分红累计不低于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近24⽉曾公开发⾏的,发⾏当年经营利润下降不超50% 公开发⾏股票的条件—财务规范要求 刘成伟 •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审计报告•删除了主板原规则所允许的保留意⻅情形•会计基础⼯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所有重⼤⽅⾯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 •最近⼀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或⽆法表示意⻅的审计报告•最近⼀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的审计报告,保留意⻅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涉及重⼤资产重组的除外 股票增发的⻔槛—向特定对象定向发⾏的条件 刘成伟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情形概览 刘成伟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向特定对象定向发⾏ 增发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股票” •最近1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否定意⻅或⽆法表示意⻅的审计报告•保留意⻅的影响未消除或财务规范重⼤瑕疵 现任董监⾼最近3年受到证监会⾏政处罚或最近1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违法⾏为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证监会⾏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开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现任董监⾼•定向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现任董监⾼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重⼤违法⾏为”的认定标准 增发办法第10条(公开发⾏),第11条(定向发⾏)18号适⽤意⻅第⼆点,适⽤意⻅如下: •情节性质例外,以下情形之⼀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不认定 (1)违法⾏为轻微、罚款⾦额较⼩;(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为不属于重⼤违法⾏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刘成伟 •影响占⽐例外,原则上不视为发⾏⼈重⼤ •重⼤违法⾏为,是指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政处罚的⾏为 合并范围内⼦公司,对发⾏⼈主营收⼊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不超过5%);-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被收购主体例外,原则上不视为发⾏⼈重⼤ •最近三年,从刑罚执⾏完毕或⾏政处罚执⾏完毕之⽇起计算三⼗六个⽉ 27-被处罚主体为发⾏⼈收购⽽来,且相关处罚于发⾏⼈收购完成之前已执⾏完毕;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严重损害”权益的判断标准 增发办法第10条(公开发⾏),第11条(定向发⾏)18号适⽤意⻅第⼆点,适⽤意⻅如下: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违法⾏为,需根据⾏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刘成伟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欺诈发⾏、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为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态安全、⽣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违法的 股票增发的负⾯清单—⾮标准审计报告/财务规范重⼤瑕疵 股票增发的特殊条件—⽆⾦额较⼤财务性投资 增发办法第9条,作为公开发⾏条件,“除⾦融类企业外,最近⼀期末不存在⾦额较⼤的财务性投资”沪深定增,增发办法虽未明确为定增发⾏条件,但61号格式准则第8条要求定增募集说明书要包括“截⾄最近⼀期末,不存在⾦额较⼤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募资⽤途(增发办法第12条),⽆论公开发⾏还是定增,募资⽤途均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北交所增发办法第15条,未作为公开/定增的发⾏条件,募资⽤途也未明确禁⽌;但若最近⼀期末存在持有⾦额较⼤的财务性投资的,保荐⼈应对本次募集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18号适⽤意⻅第⼀点,就“⾦额较⼤的财务性投资”明确如下适⽤意⻅: •财务性投资包括不限于:类⾦融;⾮⾦融企业投资⾦融业务;与公司主业⽆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并购基⾦;拆借资⾦;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且⻛险较⾼的⾦融产品 •例外情形:符合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的的拆借资⾦、委托贷款 •⾦额较⼤,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额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净资产的30% 30•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本次发⾏前新投⼊和拟投⼊的财务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