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3年7月14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南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收购构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一浦建集团,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沪民初1号],该案件第三人包括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案件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E8E10单元E23-4、E24-1地块在建工程(含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该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3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初1号]。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亚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776,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5,781,800.00元,由原告亚龙公司负担。 2023年6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一审诉讼当事人亚龙公司、浦建集团分别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双方上诉请求如下:亚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亚龙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浦建集团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各方之间存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等事实认定中存在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予以改正。 2023年8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案件目前处于二审受理阶段,审判机关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23年7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路桥)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南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建工)100%股权,本次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30,816.85万元,其中收购南汇建工100%股权金额为29,816.85万元,本交易安排后续年度产生的委托管理费预计不超过1,000.00万元。 2023年8月,该交易事项取得了国资管理有权单位的批复。根据批复,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股权的转让定价依据为经上海浦东新区国资委备案的南汇建工202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值,转让价格为29,816.85万元;以202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将南汇建工的老项目等非保留资产剥离给南发集团,并由南发集团委托南汇建工对老项目进行代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5,037,818.67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3,588,275.77元。 公司负责人:杨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炜诚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凯燕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炜诚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凯燕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9月 公司负责人:杨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炜诚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凯燕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适用□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通知,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衔接规定,首次施行本解释,在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科目及金额见下方调整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