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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卢文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玲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据此,公司相应调整了资产负债表2022年12月31日相关科目数据及利润表上年同期数据。调整后的报表数据详见本报告之“四、季度财务报表”。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根据公司股东奇精控股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告知函》,奇精控股自2021年7月16日起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43,824,70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截至2023年9月30日,奇精控股共计质押公司股份43,824,702股,主要系为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汪永琪先生共计质押7,376,512股,主要系为其和奇精控股与宁波工投集团在2021年2月22日签订的《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业绩差额部分补偿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1)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韦”)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属”)发生业务往来,预计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93.90万元(含税)。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2023年1-9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①2022年10月13日,公司与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悦置业”)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公司坐落在宁海县气象北路289号一楼东面的房屋给玺悦置业,租赁期4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租金共计人民币128,625元(含税)。 基于玺悦置业实际使用需求,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和6月3日分别与玺悦置业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分别续租3个月和4个月,租金每月计人民币32,156.25元(含税)。 2023年1-9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89,406.25元(含税)。租赁期间,上述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玺悦置业承担并通过公司支付。2023年1-9月,通过公司支付的水电费金额为49,232.00元(含税)。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 ②2022年10月26日,公司与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宁波和丰将座落在位于宁波市江东北路375号006幢(9-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丰庭楼905-2单元的房屋出租给公司,租赁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8个月。宁波和丰同意给予公司自交付日起2个月的装修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装修期内无需支付租金,实际需支付租金时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共36个月,月租金(含税)为人民币18,125.92元。2023年1-9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63,133.28元(含税)。 ③2023年1月6日,公司与股东奇精控股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奇精控股位于宁海县长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的第二层与第四层,租赁期为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含税)为人民币94,824元。2023年1-9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1,118.00元(含税)。 2、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1)关于购买鼎峰大厦商品房的关联交易 2022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玺悦置业开发的坐落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的鼎峰大厦第18层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房号分别为18-1号、18-2号、18-3号、18-4号,面积共计1,059.13平方米(最终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计算),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交易总价为10,586,794.00元。同日,公司与玺悦置业签署了上述房产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业》。 根据玺悦置业2022年12月出具的《延期交房情况说明书》,鼎峰大厦项目工程已经处于收尾完善阶段,预计交付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上述房产已于2023年3月23日完成交付。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款项支付,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公司购买的房产实际面积共计1,059.29平方米,实际交易总价10,588,390.00元;玺悦置业代收维修基金139,826.28元。 (2)购买榆林金属厂房的关联交易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榆林金属于2021年4月12日签署了《厂房买卖之关联交易合同》,公司以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作出的评估价格3,510,375元为交易价格购买榆林金属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25#、26#厂房,并在公司取得上述厂房不动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同时,榆林金属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191,981.34元(不含税)。 2021年上半年,公司已收到上述土地使用费。截至本报告期末,鉴于上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厂房的购买款项。 (二)现金管理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7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1,000.00万元。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决议有效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到期日不得晚于2024年6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7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预计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截至报告期末,2022年末尚在执行中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为5,900万美元)均已到期;2023年1-9月,公司实际新签署外汇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为730万美元,尚余620万美元未到期。 (四)20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展 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2023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投资总额为21,503.10万元,其中预计2023年投入金额21,503.1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项目2023年预计投入金额6,227.12万元。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慎开展20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截至报 告期末,公司2023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5,324.09万元;以前年度结转项目实际投入2,174.20万元。 (五)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3年5月11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143,0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821,460.8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5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六)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2年7月20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伲雅电子”),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3,007,71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该案件已于2022年7月25日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2年9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炜伲雅电子尚欠公司货款合计3,007,716.50元,炜伲雅电子需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公司货款200,000元,之后自2022年1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公司货款500,000元,直至全部货款清偿;案件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15,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炜伲雅电子负担。 2022年11月9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浙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上述申请,并出具(2022)浙02执8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3年4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执8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炜伲雅电子的申请破产清算审查,本案暂无执行必要,裁定终结(2022)浙02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公司将密切关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炜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