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财达证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翟建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建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由公司提起的诉讼、仲裁事项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如下: 1、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英达钢构向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质押的相关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英达钢构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因英达钢构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已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对案涉股票进行拍卖。第十一次成功拍卖,对应拍卖款已划入公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标的股权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2023年7月,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无法构成诈骗罪,终止侦查。 2、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已进行保全。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龚某某、关某某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被告龚某某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2月14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已立案受理。2022年10月26日收到股票拍卖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股票。2022年11月29日上午在京东拍卖网竞拍成功,部分拍卖款已汇入公司账户。 2023年3月31日收到石家庄中院执行裁定书。质押的241.61万股股票已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2023年8月8日,股票成功拍卖,款项已汇入公司账户。2023年9月28日收到电子结案通知书。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案已了结。 3、与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公司对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孽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报告期末,未达成协商和解意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翟建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建君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翟建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建君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新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适用□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解释16号规定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上述准则解释,确认租赁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调整本期期初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影响到的2023年期初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对比分析如下: 特此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