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FOREWORD 2018 年 11 月 5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科创板,并在科创板内进行注册制试点。2019 年 6 月 13 日,科创板正式开板。 时至今日,历经四年考验,科创板成绩斐然,已经从首批 25 家上市公司发展壮大至超过 500 家,汇聚了众多的“硬科技”企业,市场吸引力不断提升。 科创板主要服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集成电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新能源等行业为代表,属于典型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性非常重要。作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已经成为硬科技企业招揽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发人才创造力的一大利器,从而为企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升级提供必要条件。 易参 2019 年发布科创板股权激励系列文章,之后持续追踪研究,观察到科创板上市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创新突破,上市后的激励方案灵活多样,并接连三年发布《2020 年科创板股权激励研究报告》、《2021 年科创板股权激励研究报告》和《2022 年度科创板生物医药行业股权激励报告》。 正值科创板开市四周年之际,易参与战略合作伙伴 —— 植德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2023 年科创板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研究报告》,对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融资与上市对接、股权激励大数据进行梳理和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前沿的科创板上市政策动向、建立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参考。 目 录 CONTENT NO. 1 第一部分: 科创板上市公司总体概况及主要关注问题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概况 科创板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正式开板,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市交易,至今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16 日,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共计 534 家。 (一) 按年度看 从上市数量的趋势看,科创板新上市公司的数量在 2021 年达到了四年内的顶峰,并在之后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这与上市审核中对于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以及公司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硬科技”的含量紧密相关。尤其是在 2023 年 2 月份全面注册制推行后,A 股各个板块的定位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数量也较过去有了一定的下降。 (二) 按地区分布看 从地区上看,科创板上市公司仍然以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地区为主,中西部地区的四川、湖南、湖北及陕西在数量上也较为可观,整个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分布与我国科技创新活跃的地区分布基本吻合。 (三) 按上市标准看 从科创板公司上市时选择的标准看,选择第一套标准的公司家数最多,且远远超过其他标准的家数,为 428 家,占整个上市公司总量的 80.15%,说明大部分企业在上市时已经实现了盈利,但是公司还处于发展期;而选择第五套标准的企业全部为医药及医疗器械行业公司。 二、科创板上市主要关注问题 (一) 关于科创属性及核心技术 1. 发行人所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全部来源于自主研发。 2. 行业地位与市场认可度,包括技术先进性、创新性的表现,所拥有的技术壁垒,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情况等。 3. 核心技术申请对应专利的情况,是否有侵犯他方权利的可能或风险。 4. 目前的技术发展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发行人应对技术更新的措施。 5. 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体系。 (二) 关于 IP 授权 1. 作为被授权方,结合 IP 授权对研发生产销售的重要性、授权方合作稳定性,说明发行人对 IP 专利授权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不能续签的风险。 2. 作为被授权方,关于 IP 改进、转授权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约定及合规性,是否存在与授权方的纠纷。 (三) 关于核心人员 1.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原因,其专业资质、重要研发成果、奖项或核心技术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 2. 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密等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相关纠纷。 3. 核心技术所对应的主要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发明人、研发人员情况,该等人员是否尚在发行人任职,是否主要来自于竞争对手。 (四) 关于研发项目 1. 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成果及归属、在发行人技术、产品的运用情况。 2. 对于合作研发项目,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合作方的技术依赖,相关技术的委托研发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3.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是否涉及其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关于客户、供应商 1.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采购交易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以及价格协调机制,维护合作稳定性的具体措施,是否签署长期有效的合作合同或框架协议。 2. 行结合对客户、供应商的开拓方式、品牌开发及产品认证周期、客户及供应商的技术储备等,说明稳定合作关系的具体措施。3. 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控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4. 发行人及其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被列入相关制裁或出口管制清单,相关原材料、设备及核心技术是否涉及或依赖相关国家的受控物品和技术。 小 结 境内 A 股的板块定位与行业导向丰富,市场主体的选择更为多样。不同板块之间的审核标准及侧重方向概括如下: 综上表格列示内容,科创板定位明确,不同的审核标准错位互补,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行业属性、发展阶段与不同需求选择适合自身的上市标准,早日实现进入资本市场的跃升。 同时,明确的板块定位与行业导向也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更好的指向与更为确定的参考,大大减少了投资观望情形与不确定性;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也有了更明晰的决定参照,可以做出更为理性和更为适合的选择。 NO. 2 第二部分: 企业股权融资流程及上市审核对融资条款安排的影响 一、股权融资流程与企业关注要点 企业寻求上市的目的之一是获取资金,而往往企业在早期还会有多轮融资。常见融资轮次为:种子轮/天使轮 →A 轮 → B 轮 → C 轮 → D 轮 → E 轮 → Pre-IPO 轮。融资过程中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存在加轮、多次加轮等,具体的轮次名称主要根据估值、各方商业协商确定。在融资流程中,创始人应该关注以下要点。 二、科创板审核对融资条款安排的影响 实践中,交易文件主要根据项目的融资结构(例如,转让股权、增资、债转股等)来设计,同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投资人内部合规要求匹配一些附属文件。交易文件比 TS 更为详尽,需要对交易结构、投资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交割安排、公司治理、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等安排进行全面、详细与准确的约定,前述内容将根据不同文件的惯常体例分别放入投资协议与股东协议中。 (一) 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安排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会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通常被称为“veto rights”),即该等事项未经投资人事先表决同意的不可形成决议。这一条款为惯常的交易条款,但从创始人角度,需关注上述条款的设置是否会在实践中对企业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对未来计划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而言,还需要考虑一票否决权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认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包括“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企业存在一票否决权机制,将引起上市审核部门的关注,对其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提出问询。 案例分享:南芯科技,688484.SH,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引起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关注 近期在科创板上市的南芯科技(688484.SH),在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对该公司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提出问询,南芯科技的反馈是从投资人一票否决权仅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而并非实际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历史沿革中对发行人实际形成了重大影响等角度进行了论证,以说明南芯科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权稳定。 对公司而言,创始人需要关注如下方面: (1)一票否决权的界限:通常而言,投资人设置一票否决权是希望对于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事项有相应的话语权,因此创始人需与投资人细致沟通设置一票否决权的各个事项。如果投资人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事项范围过于广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资人对企业日常业务运营的过多干涉,在多轮融资、多名投资人的情况下,完成一项决议的签署都需要不少时间,这也会影响企业日常运营效率; (2)慎重给予多个投资人一票否决权:如果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投资人过多,可能导致公司在重大经营决策时需要逐个向投资人征求意见,降低决策效率,甚至可能因为投资人之间存在分歧而导致企业受到不利影响,贻误业务机会等。 (二) 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的终止安排 1.1 交易文件中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终止条款 企业在上市申报前存在多轮融资的,企业和创始人一般都会背负投资人要求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在身,如估值调整、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股东协议中通常均需要就企业上市申报前对投资人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解除、是否可以带复效条款)、何时处理(基准日前/申报前)进行约定。投资人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何处理及处理时点与投资人权利范围及有效直接相关,同时也会对企业和创始人的上市审核进程挂钩,因此是双方的关注焦点。 上市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监管尺度经历过数次变化,因此对于特殊股东权利终止条款的处理方式和程度成为了投资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各方在进行融资交易及上市操作时的难题。 1.2 特殊股东权利如何处理 从特殊股东权利处置的法律法规来看,对特殊股东权利处理的基础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应当公平、公正,且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也明确将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为发行条件之一。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 号指引》”)中明确了关于“对赌协议”的核查要求,即: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重点核查,包括: (一)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对于不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 此外,《4 号指引》还明确了近年实务中就对赌条款“自始无效”的会计处理原则,即: (1)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否则,(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基于上述,对于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原则审核要求如下: (1)回购权、反稀释、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优先购买权、优先清算权、董事委派权、拖售权等投资人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审核态度是原则要求终止; 从审核案例来看,如拟上市企业和/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申报前曾与投资人签署过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多数以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文件等形式对该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效力予以终止。 (2)对于“对赌协议”或类似条款中以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与市值挂钩的,原则上应当在申报前清理,对于影响报表的条款,原则还需要明确在报告期内约定“自始无效”,否则需要报告期延期。 1.3 特殊股东权利何时处理 对于特殊股东权利何时终止,我们基于近期科创板上市案例汇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口径: (1)涉及影响股改会计处理的特殊股东权利(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