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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点评: 《通知》目的在于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监管标准。21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自22年一季度起全面实施偿二二期。偿二二期下资本监管趋严导致部分中小公司偿付能力承压。当前偿二二期三年过渡期过半,近期保险业协会财会专委会向常委单位征集偿二二期规则实施难点,此次监管发布《通知》有利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缓解行业资本压力。 适度放松核心资本以及权益风险因子计量要求,缓解保险公司资本压力。《通知》主要三大变化:1)适当调高长期人身险业务计入核心资本保单未来盈余的比例上限,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对于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35%提升至40%,缓解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压力。2)适度降低保险公司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对于投资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3)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根据测算,上市政策下上市险企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提升5%-8%/9%-12%。 资本监管适度放松,边际利好保险资金提升权益投资比例。根据原银保监会2020年7月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权益投资的比例应当与偿付能力水平相挂钩。以上市保险公司为例,当前大部分上市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250%,对应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限为总资产的25%-30%。而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保险业最近运用情况,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中,股票、基金和长期股权投资占比合计达22.8%,如再考虑部分非标资产穿透至底层也是权益资产,那么当前部分公司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已经达到监管允许的上限。本次适度降低权益风险因子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从而提升权益配置的上限。 投资建议: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缓解保险公司资本约束,有利于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度,维持行业增持。建议增持权益弹性更大更受益于资产端弹性的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 风险提示:权益市场大幅波动;监管政策不确定性。 表1: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根据偿付能力水平分档监管 图2: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权益资产占比超22.8% 表2:保险公司在实施偿二二期后权益占比整体保持稳定 表3: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后上市险企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提升5%~8%/9%~12% 表4:上市保险公司估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