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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近期著名经营权争夺案例分析

2023-08-31 - 万国法律事务所 大王雪
报告封面

CATEGORY 家族型事業夥伴型外來勢力型綜合型 CONTENTS 公司派防禦策略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774502.html 第3代接班人不睦,泰山經營權爭鬥5年!龍邦從盟友變敵人,終結詹家71年獨攬局面 今周刊/2021.12.23報導 泰山一分鐘賣81億全家股票摘「皇冠上的珠寶」爭權內幕 商周/2022.12.15報導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magazine/Article_mag_page.aspx?id=7007093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2023.3最新登記資料) 泰山經營權之爭龍邦:掌握泰山逾五成股權經濟日報/2022.12.9報導 朱國榮、劉偉龍(2普、1獨)(約46.9%) 整理自中時新聞網2022/12/17〈泰山賣全家股票套現80億!龍邦追得回來?雙方心機曝光〉 泰山重訊111.12.2 賣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讓敵意購併方失去興趣 全家衰捲焦土戰一文看懂泰山龍邦吵什麼今周刊/2022.12.15報導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774502.html 依證交法申報111.12.2 泰山賣全家股票套現80億龍邦追得回來?雙方心機曝光中時新聞網/2022.12.17報導 12月5日,泰山透過巨額逐筆交易出售轉投資的全家便利商店近19%股權,並在開盤63秒內完成4萬3300張股票交易,總金額高達80.97億元,獲利近55億元。 泰山重訊111.12.5 泰山重訊111.12.13 公司法第185條: •§185:「Ⅰ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65號判決(崇光百貨案):「從質與量兩方面判斷,不僅單以交易標的價值作為衡量依據,且兼顧系爭交易對公司『質』方面之影響(如使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減縮)。」 崇光百貨案(後續上訴駁回): 「關於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最高法院曾分別表示意見:八十一年臺上字第二六九六號判決意旨略以:『…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而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九九八號判決意旨略以:『如公司之主要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該財產之讓與處分,自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程序處理。』。然前者之門檻過於嚴格,以致於該條款幾無適用之可能,而後者固具適用明確性,惟主要財產目錄之『主要』在會計上較難有明確統一之標準,況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公司無需將『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如何適用此認定標準,將成為問題。宜從質與量兩方面判斷,不僅單以交易標的價值作為衡量依據,且兼顧系爭交易對公司「質」方面之影響(如使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減縮)。」 崇光百貨案(後續上訴駁回): 「查原告九十年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崇光百貨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各占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一、七十八,九十年度及八十九年度因系爭投資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占稅前淨損之百分之七十二及稅前淨利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六…。次查原告之目前經營項目為商場開發、百貨貿易、百貨物流諮詢業務、零售批發,而出售崇光百貨公司股票,將影響原告公司於崇光百貨之設櫃,且原告自九十一年九月起即無營業,分別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三十日遣散全部員工。從原告之營業項目可知,百貨公司櫃位為其重要行銷通路,系爭股權買賣行為明顯影響原告之營業狀況。綜上所述,兩造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就原告所持有之崇光百貨公司六千九百十二萬股之股份買賣應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主要部分財產之讓與行為。」 占資產總額24% 泰山111Q3合併F/S-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對關聯企業權益之期末帳面金額」(即全家持股帳面金額)為3,023,230千元,全家持股占泰山資產總額之比例為28%。但因泰山僅處分所持有之86%全家股份,故此次處分之全家持股約占泰山資產總額24%(=28%×86%) 占資產總額24% 泰山111Q3合併F/S-附註(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本公司對關聯企業權益之期末帳面金額」(即全家持股帳面金額)為3,023,230千元,全家持股占泰山資產總額之比例為28%。但因泰山僅處分所持有之86%全家股份,故此次處分之全家持股約占泰山資產總額24%(=28%×86%) 占稅前淨利62% 泰山111Q3合併F/S-附註(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泰山因投資全家「本期歸屬於本公司之綜合損益總額」為114,688千元,此次處分之全家持股(43,300,000股),泰山因該持股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占稅前淨利之62%左右(=114,688÷158,690×86%) 泰山營收 全家衰捲焦土戰一文看懂泰山龍邦吵什麼今周刊/2022.12.15報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裁定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5億5,000萬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本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民國110年6月15日第2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事項第2案即「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或泰豐中壢廠土地案」,以及如附件3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有程序(含開標、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理由: 「查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為47億3,329萬2,070元,……,而系爭股權標售底價合計100.44億元,有如附件3之標售公告可憑,系爭股權標售價格顯逾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2倍。…,可知相對人認其董事會決議處分之系爭股權,非屬其主要部分之財產,不需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即得執行,聲請人因而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有同法第194條規定適用,其得憑以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或行使股東制止請求權,觀諸聲請人所舉證據,應認其已就本案訴訟將來勝訴之可能性加以釋明。」 占實收資本額52% 泰山111Q3合併F/S-附註(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全家持股於泰山111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帳面金額為3,023,230千元,其86%為2,599,977,800元,相較於泰山之實收資本額4,999,990,380元,約占52%左右;縱以泰山處分全家持股所得80億元,與實收資本額比較,亦尚未達泰豐案所建立之2倍標準。 泰山重訊111.12.30 金管會檢視產金分離原則經濟日報/2022.12.16報導 產金分離: 產業入主金融業 •持股超過10%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2020年,卜蜂申請承接日盛金大股東建群投資100%股權,等於間接持有日盛金24.09% 產金分離: 金融業跨足產業•少見逕以金控/銀行名義入主產業案例•金融業大股東以個人投資名義? 辜仲諒經營媒體? 公視新聞網/2012.11.14報導 國泰買全家踩紅線能解套?金管會開3條件工商時報/2022.12.21報導 國泰蔡家買全家過關金管會:沒有違反產金分離原則聯合報/2023.1.17報導 泰山股價 龍邦/保勝質押 公司法: •§197:「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197-1:「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10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052403510號函:「於法人董事當選(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法人董事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者,係以法人股東之持股為準,被指派之代表人將個人持股設質,與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無涉。」 龍邦/保勝質押 整理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泰山3.16臨股會 泰山3.16臨股會 選任時1/2:63,766,500(設質上限)。龍邦設質比例降為49.87%。 獨立董事召開臨股會: •證交法§14-4Ⅳ:「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公司法§220:「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證交法§14-4Ⅳ(草案):: •「惟近來實務上有發生同一公司數位獨立董事分別召開臨時股東會,引發多重股東會等情形,致使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以行使股東權利,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考量股東會召集原則由董事會為之,例外召集應由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審慎評估,係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為公司利益而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爰刪除準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股東會召集權,修正回歸審計委員會決議召集。」 泰山重訊112.1.31 泰山重訊112.2.7 定暫時狀態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64:「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36:「Ⅰ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二、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三、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光洋科經營權大戰吵什麼?馬堅勇vs.王炯棻上演攻防戰財經新報/2021.11.15報導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舊法): •§3Ⅳ:「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7Ⅰ:「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經濟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號:「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洋科條款最快7月上路金管會禁以臨時動議解任董座經濟日報/2022.5.4報導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11.8.5): •§3Ⅳ:「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7Ⅰ:「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111.8.5理由:「公司倘有緊急應提董事會討論之情事,可依第二項規定得隨時召集,對於公司業務或營運之正常運作應不致產生影響。至緊急董事會之召集仍應依第四條以董事便於出席之地點及時間為之,並依第五條規定,應將董事會議事內容、會議資料併同召集通知送達董事會成員。」 光洋科董事台鋼、玉璟提定暫時狀態處分稱公司派獨董違法召開股臨會ETtoday/2021.11.15報導 光洋科公司派獨董提聲請假處分阻市場派獨董召開股臨會 ETtoday/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