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一部|陈绪童|马鸣娇|郭嘉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在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的基础上,重构了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并全面提升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新规的出台,构建了多层次的审慎监管框架和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倾斜的同时,鼓励其提升识别信用风险的能力,进一步精细化风险防控,优化资产端业务结构;预计资本新规落地实施后各家银行基本能够完成平稳过渡,资本充足率不会发生大幅波动,发展战略布局及业务结构或将有所调整,转型步伐有望加快。
一、政策背景
2023年2月,原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旨在依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对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二、政策变化及解读
1.银行分档标准及差异化监管规则
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且各类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核心客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根据表内外资产余额以及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将银行划分三档(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以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旨在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其中第一档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第二档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而针对第三档银行则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其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同时,对第三档银行提出了单独的资本监管规则,要求其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根据下表的分档标准来看,因满足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标准而划入第一档银行的预计多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业务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另外部分外资银行在国内的子银行或将因满足境外债权债务标准而划入第一档银行;划入第三档银行的预计多为小型农商银行,预计划入第二档的银行数量将最多。
2.第一支柱——风险资本计量
(1)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信用风险方面,资本新规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进行了修订重构,增强了标准法与高级法的逻辑一致性,并提高了计量的敏感性,对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内部评级法——1)资本新规限制了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范围,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集团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资本新规参照国际标准设置了72.5%的资本底线,替换了原并行期80%的资本底线要求,新规下采用高级法的潜在资本节省空间有所扩大;3)资本新规降低了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将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由45%降至40%,资本节省空间将进一步扩大;4)资本新规设置了风险参数底线,将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以及除一般循环零售外的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底线提升至0.05%,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底线提升至0.1%,并新增设定了高级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损失率底线。整体看,由于我国适用于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较高,预计内评法的规则调整对其资本充足性指标的影响不大。
权重法——资本新规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包括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以及细化风险权重。由于新规将银行划分为三档,不同档次银行信用风险权重法的计量规则差异较大,其中,第一档银行的权重法对标国际版巴三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最为复杂,风险敏感度以及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更高;第二档银行的权重法相对于第一档有一定程度简化,但仍较现行权重法更复杂;第三档银行计量规则最简单,但较现行权重法强调属地原则和额度管理,对个人和公司债权,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大额客户和小额客户,分别适用不同风险权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适用于权重法,此处,我们对权重法的调整进行重点分析,具体来看,权重法的调整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债权、公共实体部门债权、公司及个人债
权、房地产债权以及股权投资等。
金融机构债权——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整体上升,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发行难度或将增加,负债压力或将有所加大。资本新规根据银行是否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等要求将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个级别,且整体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有所上升,其中A+级和A级银行3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暴露由25%分别提升至30%和40%,B级和C级提升幅度更高;同时,对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上调至150%,上述调整将导致同业资产规模较大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同业存单等投资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面临资产结构调整压力;同时,或将导致信用等级较低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发行难度和融资成本上升,中小银行负债压力或将有所增大。此外,资本新规将第一档银行的非银金融机构分为投资级和一般非银金融机构,并将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有利于提升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券流动性。
公共实体部门债权——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将为银行节约一定资本。资本新规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地方政府专项债风险权重仍为20%,由于地方政府债的投资主体以银行为主,该调整将为银行节约一定资本,同时,或将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配置力度。
一般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整体降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优质实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资本新规将一般公司进一步细分,并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85%;同时,对于第一档银行,新增投资级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债务违约、无对外担保风险、盈利、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上述调整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优质实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个人债权——风险暴露概念进一步细分,风险权重有升有降。资本新规将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需同时满足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并将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进一步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同时将对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75%下调至45%,但将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非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则由75%上调至100%,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上调至150%,整体看,资本新规对个人债权风险权重的调整有升有降。
房地产债权——精细化管理,风险权重有升有降,支持合理房地产信贷需求,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在现行办法中,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外,未做进一步细化区分,而资本新规将房地产风险暴露细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并根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等指标,设置了更细化的风险权重。具体来看,对于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资本新规将不符合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提升至150%,将加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投放规模较大且质量堪忧的银行资本占用;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新规根据其还款是否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和贷款价值比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符合审慎要求的LTV≤60%和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