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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一部|陈绪童|马鸣娇|郭嘉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在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的基础上,重构了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并全面提升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新规的出台,构建了多层次的审慎监管框架和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倾斜的同时,鼓励其提升识别信用风险的能力,进一步精细化风险防控,优化资产端业务结构;预计资本新规落地实施后各家银行基本能够完成平稳过渡,资本充足率不会发生大幅波动,发展战略布局及业务结构或将有所调整,转型步伐有望加快。 一、政策背景 2023年2月,原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旨在依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对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二、政策变化及解读 1.银行分档标准及差异化监管规则 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且各类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核心客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根据表内外资产余额以及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将银行划分三档(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以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旨在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其中第一档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第二档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而针对第三档银行则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其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同时,对第三档银行提出了单独的资本监管规则,要求其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根据下表的分档标准来看,因满足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标准而划入第一档银行的预计多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业务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另外部分外资银行在国内的子银行或将因满足境外债权债务标准而划入第一档银行;划入第三档银行的预计多为小型农商银行,预计划入第二档的银行数量将最多。 2.第一支柱——风险资本计量 (1)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信用风险方面,资本新规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进行了修订重构,增强了标准法与高级法的逻辑一致性,并提高了计量的敏感性,对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内部评级法——1)资本新规限制了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范围,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集团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资本新规参照国际标准设置了72.5%的资本底线,替换了原并行期80%的资本底线要求,新规下采用高级法的潜在资本节省空间有所扩大;3)资本新规降低了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将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由45%降至40%,资本节省空间将进一步扩大;4)资本新规设置了风险参数底线,将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以及除一般循环零售外的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底线提升至0.05%,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底线提升至0.1%,并新增设定了高级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损失率底线。整体看,由于我国适用于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较高,预计内评法的规则调整对其资本充足性指标的影响不大。 权重法——资本新规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包括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以及细化风险权重。由于新规将银行划分为三档,不同档次银行信用风险权重法的计量规则差异较大,其中,第一档银行的权重法对标国际版巴三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最为复杂,风险敏感度以及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更高;第二档银行的权重法相对于第一档有一定程度简化,但仍较现行权重法更复杂;第三档银行计量规则最简单,但较现行权重法强调属地原则和额度管理,对个人和公司债权,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大额客户和小额客户,分别适用不同风险权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适用于权重法,此处,我们对权重法的调整进行重点分析,具体来看,权重法的调整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债权、公共实体部门债权、公司及个人债 权、房地产债权以及股权投资等。 金融机构债权——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整体上升,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发行难度或将增加,负债压力或将有所加大。资本新规根据银行是否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等要求将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个级别,且整体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有所上升,其中A+级和A级银行3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暴露由25%分别提升至30%和40%,B级和C级提升幅度更高;同时,对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上调至150%,上述调整将导致同业资产规模较大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同业存单等投资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面临资产结构调整压力;同时,或将导致信用等级较低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发行难度和融资成本上升,中小银行负债压力或将有所增大。此外,资本新规将第一档银行的非银金融机构分为投资级和一般非银金融机构,并将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有利于提升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债券流动性。 公共实体部门债权——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将为银行节约一定资本。资本新规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地方政府专项债风险权重仍为20%,由于地方政府债的投资主体以银行为主,该调整将为银行节约一定资本,同时,或将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配置力度。 一般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整体降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优质实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资本新规将一般公司进一步细分,并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85%;同时,对于第一档银行,新增投资级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债务违约、无对外担保风险、盈利、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上述调整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优质实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个人债权——风险暴露概念进一步细分,风险权重有升有降。资本新规将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需同时满足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并将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进一步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同时将对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75%下调至45%,但将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非监管个人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则由75%上调至100%,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上调至150%,整体看,资本新规对个人债权风险权重的调整有升有降。 房地产债权——精细化管理,风险权重有升有降,支持合理房地产信贷需求,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在现行办法中,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外,未做进一步细化区分,而资本新规将房地产风险暴露细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并根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等指标,设置了更细化的风险权重。具体来看,对于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资本新规将不符合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提升至150%,将加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投放规模较大且质量堪忧的银行资本占用;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新规根据其还款是否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和贷款价值比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符合审慎要求的LTV≤60%和60%<LTV≤80%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分别由50%下调至40%和45%,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比例一般高于30%且对借款人资质要求较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会下降5%或10%,银行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或将释放一定资本占用;对于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除部分商用房地产贷款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外,其余根据LTV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下降。 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下降,释放一定规模的资本占用。资本新规对股权投资新增了细分类别,主要包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其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其中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0%),新增细分类别股权投资风险权重相对较低,有利于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化解风险,同时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释放一定规模的资本占用。 此外,资本新规新增了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债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于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债券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A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不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债券,以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准,债券发行银行为A+级、A级、B级和C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15%、20%、35%和100%;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2)市场风险资本计量 对于第一支柱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根据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衍生工具名义本金、是否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交易头寸等一系列评判标准,明确计量方法。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使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全账簿)不超过4000亿元;银行及其任何附属子公司未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未持有任何相关性交易头寸。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银行,需按照新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档银行无需计量市场风险。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原风险价值(VaR)方法,且需将该计量体系以及管理体系都下沉至交易台,对于商业银行各类风险因子的识别、风险计量能力、风险管理系统及数据处理等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 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中,针对特定市场风险的计量增加了合格证券的概念。对于合格证券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与同期限的A+至BBB-(含BBB-)政府债券的计提比率相同;因而,投资合格证券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投资人节约资本计提。对于合格证券的判定包括三条标准,其中之一为“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的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上述认定标准或将引导鼓励债券发行人开展“双评级”甚至“多评级”以满足投资人对于合格证券的投资需求。 (3)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对于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上述第二档和第三档银行可继续沿用现行的基本指标法,但对于第一档银行需采用新标准法。在新标准法计量体系下,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内部损失乘数主要受过去10年操作风险 损失算术平均值的影响,因而采用新标准法将对商业银行历史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出一定挑战。 3.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对于第二支柱下的监督检查,核心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完善监督检查内容、促进政策落实等方面。比如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依据银行储备资本的达标程度,限制分红比例;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评估要求以及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运用压力测试工具的要求,开展风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