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期報告2023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中國有贊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有贊」或「我們」)的資料;本公司的董事(「董事」)願就本報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報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083) 摘要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收 益 約 人 民 幣7 2 4 , 2 9 4 , 0 0 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0 . 7 %。其 中,訂 閱 解 決 方 案 收 益 約 人 民幣4 2 2 , 2 6 6 , 0 0 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3 . 9 %,商 家 解 決 方 案 收 益 約 人 民 幣300,029,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5.7%。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毛 利 約 人 民 幣5 01 , 3 9 6 , 0 0 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13 . 6 %。其 中,訂 閱 解 決 方 案 毛 利 約 人 民幣3 4 4 , 3 4 4 , 0 0 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13 . 5 %,商 家 解 決 方 案 毛 利 約 人 民 幣156,446,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4.6%。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本 集 團 毛 利 率 由 去 年 同 期60.5%上升至本年同期69.2%。其中,訂閱解決方案毛利率由去年同期69.1%上升至本年同期81.5%,商家解決方案毛利率由去年同期48.1%上升至本年同期52.1%。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 錄 得 經 營 虧 損 約 人 民 幣11,265,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所 錄 得 經 營 虧 損 約 人 民 幣474,112,000元 大 幅 減 少97.6%。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收 益 約 人 民 幣369,477,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0.8%。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的毛利率由去年同期60.3%上升至本年同期69.1%。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錄得經營虧損約人民幣9,598,000元,較去年同期所錄得經營虧損約人民幣130,105,000元大幅減少92.6%。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物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840,299,000元及流動比率為1.05倍。 董事會(「董事會」)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派付中期股息。 財務業績 本公司董事會欣然宣佈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及六個月期間(「報告期」)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二年同期之未經審核比較數據載列如下: 附註: 1.一般資料及呈報基準 本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0, Bermuda。其中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路698號6幢;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15樓1511室。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上市。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為商家提供線上線下電子商務解決方案(亦稱為SaaS(軟件即服務))以及各類支付服務。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簡明財務資料以本集團之呈列貨幣人民幣(「人民幣」)呈列。本公司之功能貨幣為港元(「港元」)。本公司董事認為,以人民幣呈列本集團之簡明綜合財務業績及財務狀況可更緊密地反映本集團之業務運營及業務環境。 2.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該等未經審核簡明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用披露而編製。 計入該等未經審核簡明財務報表之金額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適用於有關期間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計算。然而,其並無載有足夠資料以構成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所界定之中期財務報告。 該等未經審核簡明財務報表應與二零二二年的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除下文附註3所述者外,編製財務資料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管理層在應用本集團會計政策時作出的重大判斷及估計不確定性的主要來源)及計算方法與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一致。 3.採納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相關之遞延稅項 本集團已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相關之遞延稅項」。該等修訂本收窄初步確認豁免之範圍,將產生等值而互相對銷之暫時差額(例如租賃)之交易剔除。 於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前,本集團就產生等值而互相對銷之暫時差額之租賃交易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第15及24段項下之初步確認豁免,因此,於初步確認時及於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第22(c)段規定之租賃期內,並未就與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相關之暫時差額確認遞延稅項。 本集團已將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第98K及98L段之過渡性條文應用於所呈列之最早比較期間開始時或之後發生之租賃交易,並在所呈列之最早比較期間開始時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應用: (i)於可能出現應課稅溢利,以致可扣稅暫時差額可予動用時確認遞延稅項資產,以及與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相關之所有可扣稅及應課稅暫時差額之遞延稅項負債;及 (ii)確認初步應用該等修訂本作為對該日保留盈利(或權益之其他組成部分,視情況而定)期初餘額之調整之累計影響。 有關因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而確認之遞延稅項資產及遞延稅項負債,倘符合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第74段項下之抵銷資格,則該等結餘按淨額呈列。 下表列示就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簡明綜合財務 狀 況 表 中 受 影 響 之 各 單 獨 項 目,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止六個月之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之所得稅開支確認之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之調整: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由 於 採 納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2號 之 修 訂本,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每股盈利為人民幣0.001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每股虧損:由人民幣0.0151元變更為人民幣0.0153元)。 會計政策之變更亦將於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中反映。 4.公平值測量法 本集團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反映之財務資產及財務負債賬面值與其各自之公平值相若。 公 平 值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測 量 日 期 在 一 宗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所 收 取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支 付之價格。下文使用公平值層級披露公平值測量法,而公平值層級根據測量公平值所用估值技術之輸入數據分為三個級別: 級別1輸入數據:本集團可在測量日期取得之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躍市場之報價(未經調整)。 級別2輸入數據:除 級 別1報 價 之 輸 入 數 據 外,可 直 接 或 間 接 觀 察 取 得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輸入數據。 級別3輸入數據:資產或負債之不可觀察輸入數據。 本 集 團 之 政 策 為 於 轉 撥 事 件 或 導 致 轉 撥 情 況 變 動 之 日,確 認 任 何 三 個 級 別 之 轉 入 及 轉出。 (a)公平值層級之級別披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循環公平值測量法: 財務資產 循環公平值測量法: 財務資產按公平值計入在損益賬之 於損益確認之收益或虧損總額於簡明損益表中之按公平值計入在損益賬之財務資產之公平值變動呈列。 (c)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使用之估值程序及公平值測量中使用之估值技術及輸入數據之披露: 本集團財務總監負責進行財務報告所需之資產及負債之公平值測量法,包括級別3公平值測量法。財務總監直接向董事會報告此等公平值測量法。財務總監及董事會之間最少每年討論一次估值之程序及結果。 就級別3公平值測量法而言,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外聘具備認可專業資格且近期有估值經驗之外部估值專家進行有關估值。 5.收益 期內按主要產品或服務線分拆之來自客戶合約之收益如下: (b)分配至與客戶合約之餘下履約責任之交易價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已分配至餘下履約責任(未獲履行或部份未獲履行)之交易價及收益確認之預期時點如下: 8.分部資料 本集團有以下五個經營分部: 9.所得稅抵免 所得稅抵免已於損益內確認如下: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及 六 個 月 期 間,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稅」)已按稅率25%(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及六個月期間:25%)計提撥備。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及 六 個 月 期 間 並 無 任 何 應 課 稅溢利(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及六個月期間:無),故毋須計提香港利得稅撥備。 其他地區應課稅溢利之稅項支出按本集團業務所在國家之現行稅率,並根據有關現有法律、詮釋及慣例計算。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杭 州 經 營 之 一 間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被 認 可 為 高 新技 術 企 業 及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更 新,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及 於 更 新 後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內有權享有優惠稅率15%之所得稅優惠。為享有優惠稅率15%,該附屬公司須自批准首年起每三年申請更新。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該附屬公司之適用稅率為15%。 本集團於北京經營之一間附屬公司(「北京附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被認可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內有權享有優惠稅率15%之所得稅優惠。為繼續享有15%之優惠稅率,北京附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申請更新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本公司董事於評估後認為,北京附屬公司能夠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更新之要求。因 此,截 至 二 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