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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五):生成式AI管理办法落地,利于模型及应用加速发展

文化传媒2023-07-13付天姿光大证券球***
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五):生成式AI管理办法落地,利于模型及应用加速发展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3年7月13日 行业研究 生成式AI管理办法落地,利于模型及应用加速发展 ——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五) 互联网传媒 事件: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点评:《办法》的出台,既是促进生成式AI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AI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相比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办法》秉承“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促发展具体措施、规定规范以及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 《办法》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中仅表明“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而《办法》在促进生成式AI发展的具体措施上,提出四点发展路径:1)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2)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3)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4)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办法》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遵守的规定提出更加细致的要求,强调使用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以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的意思表态,进一步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不仅仅是数据,基础模型的使用也应具备合法来源,强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办法》新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办法》新增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延续《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制监管模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办法》第二十条提出,来源于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仍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投资建议:维持互联网传媒“买入”评级。生成式AI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凸显监管对于AIGC发展的高度重视,利于大模型及AI应用健康规范发展。1)关注腾讯大模型产业链,看好腾讯大模型赋能游戏等下游应用,推荐腾讯控股,关注姚记科技、恺英网络、富春股份、巨人网络。2)AI+内容应用有望加速落地,关注有数据+有应用场景的公司,出版方向关注南方传媒,影视方向关注百纳千成。3)数据资产价值有望获得重估,关注中文在线、中国科传。 风险提示:AI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不及预期风险;AI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商业化进展不及预期风险;国内外政策风险。 买入(维持) 作者 分析师:付天姿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040002 021-52523692 futz@ebscn.com 联系人:杨朋沛 021-52523878 yangpengpei@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40%-20%0%20%40%60%80%22/0722/0922/1123/0123/0323/0523/07传媒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网易《逆水寒》手游初上线表现优异,AI游戏迎关键玩法革新——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二)(2023-07-03) Unity整合发布多款AIGC解决方案,有望辐射游戏结合AI加速落地——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一)(2023-06-28) 美图发布7款视觉AIGC产品,应用端产品落地加速——AIGC行业跟踪报告(十)(2023-06-20) 腾讯MaaS能力全景图首次披露,行业大模型聚焦把握应用场景——AIGC 行业跟踪报告(九)(2023-06-20) AI算力风口已现,IaaS行业直接受益——AIGC行业跟踪报告(八)(2023-06-17) AI监管加速落地之时,传媒应用端逻辑再思 考——AIGC行业跟踪报告(七)(2023-06-15) 微软前瞻AIGC+游戏产品定档,有望实现游戏底层逻辑改良——AIGC行业跟踪报告 (六)(2023-06-15) 美股AIGC产业链梳理及投资逻辑分析 ——AIGC行业跟踪报告(五)(2023-06-09) 中文数字内容成为重要稀缺资源,可用作AI大模型语料库——AIGC行业跟踪报告(四) (2023-3-29)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表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差异 适用对象 第二条 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鼓励表态 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办法》明确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行鼓励,提出促进生成式AI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服务规范 第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办法》明确提出提供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办法》明确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沉迷或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明确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办法》对监督检查部门及与法律责任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资料来源:国家网信办,光大证券研究所中庚基金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 业 及 公 司 评 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